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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間諜違法

發布時間: 2020-12-05 06:31:39

① 中國人可以自己成立商業間諜公司嗎有什麼法律法規定性嗎商業間諜犯法嗎

間諜是什麼意思,非法竊取他人的商業機密也是犯罪行為。
請不要胡思亂想了,潔身自愛吧!

② 商業間諜犯法嗎

犯法!我國雖然沒有相關商業間諜的罪名,但竊取商業秘密和泄露商業秘密都是違法的。商業間諜就是竊取商業秘密的,因此也就是犯法的。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③ 什麼是間諜從事間諜活動違法嗎中國有自己的間諜嗎

1、間諜是指從事秘密偵探工作的人,從敵對方或競爭對手那裡刺探機密內情報或是進行破壞容活動,以此來使其所效力的一方有利。根據工作目的地不同,間諜大致分為軍事間諜和工業間諜(或稱商業間碟)。有時間諜為敵對雙方同時服務,稱為「雙料間諜」,又稱「雙面間諜」。
2、在其他國家為本國利益從事間諜活動抓住了肯定違法,回本國後就是英雄,如果是在本國從事間諜工作,比如為甲公司去乙公司竊取商業機密,在本國也違法。
3、肯定有,不過不聲張而已,其實駐外使館人員就是公開的間諜。

④ 販賣間諜設備犯法嗎

販賣間諜設備犯法
依據《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⑤ 請問間諜罪是什麼,間諜活動是犯法的

一、概念及其構成
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安全是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展的保障,關系國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無論哪一個國家,都是將維護國家安全擺在首位,以鞏固自己的政權。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繁榮昌盛都是以國家安全得到保障為前提的,一些國家的滅亡,政權的喪失,也都是因為國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的一切。
國家安全是通過一個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展保障的具體對象表現出來的。國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這些具體對象受到了侵害。
間諜,作為國家與國家或集團與集團之間進行軍事、政治、外交斗爭乃至經濟、科技競爭的有效手段,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是階級斗爭的產物。它以隱蔽的方式打人對方營壘以至高級機關,進行發展組織、竊取機密及其他各種破壞活動,以顛覆對方國家政權。使用間諜搞離間和顛覆活動,消滅異國,擴大勢力范圍,是一種不動兵戈,制服政敵的有效手法。間諜活動是隱蔽斗爭的一種形式,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建國以來,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從來沒有停止過,隱蔽戰線的斗爭一直尖銳,復雜。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境外間諜機關利用我國擴大對外交往的便利條件,派遣間諜入境,發展組織,建立據點、進行策反、滲透、竊密,甚至進行行動破壞,范圍不斷擴大,方式也更加多樣。他們以公開掩護秘密,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活動方式,以外交官、記者、商人、訪問學者、留學生或者旅遊者等各種身份為掩護入境,打著新聞采訪、經貿合作、投資辦企業、友好往來、學術交流、觀光旅遊、探親訪友等旗號,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顛覆政權、竊取國家秘密和情報,策反公職人員,進行暗殺、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謊言等行為,正是這些行為使國家機關、國家秘密、各類情報、國家工作人員等具體對象受到侵犯,從而使國家安全受到了侵害。這里所說的這些具體對象受到侵犯,並不要求一定具有物質性的損害結果。而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危害或可能危害到這些對象,就可認定其行為侵害了我國國家安全。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參加間諜組織,成為間諜組織的成員,充當間諜
所謂間諜組織,主要是指外國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職人員,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進行顛覆和破壞活動的組織。參加間諜組織,是指行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續(如挑選、登記、專門訓練等),或者在非常情況下雖未按常規正式加入,但事實上已作為該間諜組織的成員進行活動。
2、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間諜組織的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例如,某國記者,雖在組織上不隸屬於該國間諜組織的成員,但其接受了該國間諜組織收集情報的任務,在此情況下,該記者可視為間諜組織的代理人。這里的代理人應是廣義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實踐中,由於間諜組織代理人的情況比較復雜,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間諜組織代理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確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指行為人受間諜組織(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託為間諜組織服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實踐中,境外間諜組織既有直接在我國境內秘密設立活動網點,直接派遣,又有大量通過境外其他機構如公司、記者站、商會等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安插或委託具有合法身份的人作為其代理人進行活動。接受間諜組織代理人的任務,雖不是直接從間諜組織處受領任務,實際上與接受間諜組織的任務毫無兩樣,只是多了一個中間環節,這正是間諜活動隱蔽性的體現。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接受間諜組織或者代理人任務的行為,便滿足了間諜罪的構成且既遂的要件。至於行為人是否實施接受的任務或完成程度,對間諜罪的成立且既遂不存在影響。而且,這種行為不需要行為人一定具有間諜的身份,即行為人有否參加間謀組織,不影響該罪的構成。
3、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它是指為軍事侵略我國國家的敵國提供攸關我國安全的重大車班設施、建設項目、城市等目標的行為。行為方式是在戰時為交戰敵對國或敵方用畫圖、文字、使用信號、標記等手段向敵人明示所要轟擊我方目標。這里所謂的敵人,不是指國內暗藏的個別敵對分子,而是指軍事侵略我國的敵國和武裝力量。這種行為不以行為人是否參加間諜組織或是否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為限。行為人只要實施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就構成間諜罪。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時具備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法人不能成為間諜罪的犯罪主體。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的境內組織、個人,但本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本條並未對單位犯罪作出規定。因此,單位不能成為間諜罪的犯罪主體。若發現機構、組織實施間諜行為的,其法律責任應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
二、認定
二、處罰
犯本條所規定之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是指雖然參加間諜組織,但未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或者接受間謀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但所實施的間謀行為,確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所謂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進行破壞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致使我方遭受特別嚴重損失的等。
為了有效地同間諜犯罪作斗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對間諜罪的處罰規定了二項重要的刑事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4條規定:犯間諜罪自首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根據這一規定,犯間諜罪自首的,無論其犯罪情節輕重,都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者,還給予獎勵。對於沒有自首的間諜犯罪分子,若有立功表現的,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還給予獎勵。因為,間諜犯罪是以隱蔽的方式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犯罪,間諜分子往往經過專門訓練,行動詭秘,技術性和隱蔽性強,偵破難度相當大,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甚至較長時期的艱苦細致、周密的工作。因此,鼓勵間諜犯罪分子認罪悔過,坦白自首,可以及時發現犯罪,有利於減輕或者消除間諜行為的危害,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我們嚴厲打擊間諜犯罪的目的是為了消除間諜行為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危害,而對間諜自首者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歸根到底是為了防範制止間諜危害,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從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
2、《國家安全法》第25條規定:在境外受威脅或者誘騙參加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的,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鴿、不予追究。;這里所指的敵對組織,無疑包括間諜組織。根據該條的規定,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屬於不予追究的情況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境外。若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境內,則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非出於自願,即由於受脅迫或受誘騙而疚炕的。所謂受脅迫,是指行為因受威脅強迫而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徵是,行為人本不願參加間諜組織,只是因為迫於他人的暴力強制或者精神威脅下被迫作出犯罪的選擇,參加了間諜組織。所謂受誘騙是指行為人因受引誘欺騙而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徵是:行為人本無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意圖,只是因為頭腦簡單,對實際情況不夠了解,輕信了謊言,上當受騙而參加了間諜組織。在認定「受誘騙」時,要將其同由於資產階級思想的腐蝕,受他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的誘惑,而自覺參加間諜組織的人區別開來。後者雖受他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的引誘,但都是出於一定的動機和目的而自願參加的,因而不屬受誘騙。
3)、行為人在境外或入境後必須及時向有關單位如實說明情況。這里的關鍵是及時和如實說明情況。所謂及時是指其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已被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以前。所謂如實說明情況,是指行為人到有關機關後,如實說明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活動的全部行為,至少是如實說明主要行為。與他人共同實施的,還要如實說明所知的同案人的情況,而且這種說明必須是出於真誠悔悟。
上述3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若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無論是違法還是犯罪,是罪輕還是罪重,一律不再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四、間諜罪的本質屬性
間諜罪侵犯的同類客體是國家安全,刑法學界對此並無異議,但其直接客體即其本質屬性是什麼,有學者認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1](P604)有學者認為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2](P313)對此,我們認為,國家安全、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作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的同類客體,不宜作為某種具體的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特別是在有其他內容可以作為其直接客體的時候,將同類客體的內容直接表述為直接客體的內容更不甚妥當。在我們看來,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或者威脅的具體的社會關系。[3](P116)因此,要准確認定某種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必須正確認識該種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什麼樣的行為方式,才會有什麼樣的直接客體,也只有對某種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了正確的認識和理解,才可以正確界定其直接客體。
根據刑法的規定,間諜罪的行為表現形式有三種,一是參加間諜組織,二是接受間諜組織用其代理人的任務,三是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就第一、二種情形而言,由於間諜組織是指外國政府或者境外的敵對勢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國情報(含國家秘密),進行顛覆破壞活動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組織,[4](P605)其行為無疑侵犯的是國家秘密和情報方面的安全以及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安定;就第三種情況而言,為敵人指標轟擊目標,通過轟擊國內設施而破壞國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安定,並進而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侵犯,是敵人進行破壞和顛覆活動的具體表現。就此而言,間諜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秘密和情報方面的安全以及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安定。
五、間諜罪的客觀界定
間諜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所謂「間諜組織」,如前所述,是指外國政府或者境外的敵對勢力建立起來的旨在收集我國情報或國家秘密,進行顛覆破壞活動,危害我國的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組織。這里的間諜組織,既包括外國政府或者國外其他地區組織設立的間諜組織,也包括目前與祖國大陸暫時尚未統一的台灣地區的間諜組織。①所謂「參加間諜組織」,是指行為人主動要求加入間諜組織,或者間諜組織主動邀請其加入,行為人通過履行一定的手續並被間諜組織所接納;或者雖然沒有履行加入間諜組織的手續如通過間諜組織的代理人單線發展而在實際上成為間諜組織的成員。如何某參加間諜組織案:被告人何某在某自來水公司工作期間,曾因盜竊等違法活動受到公安機關的審查。為逃避法律追究,何某於1984年12月28日晚越境逃往某國,向該國間諜機構提供了我國政治、軍事和經濟等情報。1985年7月7日,何某被該國間諜組織招募,並於1986年5月12日履行了正式加入手續。同年5月25日夜,何某受該間諜組織的派遣,秘密潛入我國境內進行間諜活動。同年7月26日凌晨,何某攜帶特工器材和活動經費,再次秘密潛入我國境內,企圖進行間諜活動時被捕獲。
所謂「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指使、命令或者委託,竊取、刺探我國情報,建立間諜組織或者網路,或者進行顛覆破壞活動等任務。所謂「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命令、委託、資助,發展間諜組織成員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間諜活動的人。①雖然他們在組織上不隸屬於某間諜組織,但接受該間諜組織的指使、委託、資助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論是自己親自從事間諜活動,還是授意、指使他人從事間諜活動,不論其在組織上或者實際上是否加入了間諜組織,只要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即構成本罪。如李某接受間諜組織任務案:被告人李某(某外國公民)長期僑居我國,1984年6月回其國籍國探親期間被該國間諜機構策反,向該間諜組織提供了我國一些省市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並接受和參加了派遣任務及訓練。同年12月李某回我國後,即多次用密寫方法與外國某間諜組織聯絡,並按「一月報告一次」的密令,先後3次採取直接或者通過第三國轉寄的方法向該國間諜組織密報我空軍殲擊機機型、空軍某培訓地點等軍事情報。同年11月,李某又按照該國間諜組織的指令,兩次密報了我國領導人會見某外國議會代表團的談話內容等情報。
所謂「為敵人指標轟擊目標」,是指為敵人指明、顯示其所轟炸的我方目標的方位、特徵、時間、線路等。指示轟擊目標的手段多種多樣,如打電話、發傳真、點火堆、放信號彈等,不論行為人採取何種手段,也不論所指示的目標是否有誤,以及是否加入間諜組織,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如何,只要為敵人指標轟擊目標,均成立本罪。所謂「敵人」,就是指與我方為敵的國家、地區、組織等,既包括戰時與我方交戰的敵對國家、敵對地區、敵對勢力、敵對組織,也包括非交戰時採用轟擊方式襲擊我國領土的上述國家、地區、勢力或組織。
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三種行為之一,而不需要全部具備,即構成本罪,即使是實施了上述數種行為的全部,也只能以本罪一個罪名認定,而不定數罪,更不實行數罪並罰。

八、間諜罪的犯罪形態
根據刑法的規定,間諜罪是行為犯,並不以實際上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實施了間諜行為,即構成本罪。至於如何判定本罪的既遂,本罪有無未完成形態,以及如何認定之,刑法界多數學者認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法定的三種行為之一,就構成犯罪既遂。至於行為人參與間諜組織後是否實施了進一步的間諜活動;接受外國間諜組織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務後是否完成了任務;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是否導致目標被炸毀,都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12](P350)以此而論,不管行為人是否完成間諜行為,都成立既遂,既遂以後當然沒有未遂或中止存在的餘地。另有學者主張,間諜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態,應當根據其法定的行為特徵加以分析。就「參加間諜組織」而言,行為人為參加間諜組織而實施的製造便利條件的行為,是預備行為,實施了預備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實施參加間諜組織行為的,構成間諜罪的犯罪預備;參加間諜組織又往往表現為通過一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續,參加行為的著手往往表現為間諜組織開始接納的程序或者開始接納的手續,從開始接納到接納完成,中間一般需要經過一段時間。所以,這種情況下存在間諜罪的未遂形態,即行為人已開始履行某種參加的手續,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最終未能加入間諜組織。並且,由於這種行為方式從行為著手到行為成立,可以存在著一定的時間,所以,在其預備階段和實行階段,均可以成立中止形態;就「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言,行為人已經實施了為接受間諜任務而做的預備行為,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以致其未能接受任務,應成立犯罪預備;接受表現為一定方式的同意、應允,接受行為一經著手便意味著成立,很難區分出已著手接受行為而行為尚未成立的情況。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向行為人介紹了任務情況,行為人若表示同意去執行,接受行為即成立,若行為人表示不同意去執行,便沒有接受行為。所以,這種行為方式下,間諜罪實際上不存在未遂形態。由於行為一經著手即告既遂,因此,在實行階段不會發生間諜罪的犯罪中止,其中止形態只發生於預備階段;就「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而言,犯罪預備的表現是為指示轟擊目標而製造條件如堆積柴草、安裝電台等;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從著手到其完成,往往存在著一定的過程,而該行為的成立應當以其完成為標志,所以,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就可能存在著行為人已經著手,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行為未成立,從而犯罪未得逞的情況,即未遂形態;並且,由於此種行為方式在行為著手以後,可以存在一定的時間才達到行為成立,所以其中止形態可以發生於預備階段以及實行階段。[13](P332-336)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很有見地。如前所述,本罪是行為犯,其既遂形態以法定危害行為的完成而不以法定危害行為的實施為標志,只有實施了上述法定的三種行為方式之一並且實施完畢,才可以犯罪既遂論處。因此,那種認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法定的三種行為之一,就構成犯罪既遂」的觀點背離了行為犯的基本理論。
九、間諜罪的死刑適用
根據刑法第110條和113條的規定,犯間諜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並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另據刑法總則第56條的規定,對犯間諜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見,對於此罪,適用死刑的條件是「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那麼,如何理解間諜罪死刑適用的這一條件呢?我們認為,從總體上講,這一條件是指間諜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達到了最為嚴重、無以復加的程度並且情節特別惡劣。當然,對間諜罪死刑適用條件的認定主要是從間諜行為實施的手段、程度、方式以及它所引起的社會政治和國際影響等後果來說的,對其進行綜合判斷後認為,其行為已經達到了刑法總則所規定的適用死刑的實質性要件「罪行極其嚴重」時,即可認為是「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從而也才能動用死刑這一極刑。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認定:
其一,在黨政機關中具有重要領導職務的人員犯間諜罪,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嚴重危害的,如實施間諜行為造成國家機密大量流失、引起該地區局部動盪或者嚴重影響國家經濟建設的等;
其二,在某一區域具有相當影響的民族主義或者地方極端分子犯間諜罪,致使該地區的民族情緒激憤或者地方分裂勢力抬頭,並造成其他一些嚴重後果的;
其三,間諜行為雖然沒有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直接的危害後果,但在行為實施過程中,由其間諜行為直接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危害後果的,如造成政治、社會秩序受到嚴重破壞等;
其四,在實施間諜行為過程中,又有其他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並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如犯罪手段特別殘酷,採取暗殺、爆炸等手段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的等;
其五,間諜行為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政治影響甚至國際影響的,或者使我國的國際地位和形象受到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外交事件等;
其六,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實施間諜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如造成上述大量人員參與間諜組織,或者使上述單位的工作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等;
其七,多次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多次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使國內重要設施遭受嚴重損害的;
其八,因犯間諜罪被判處刑罰,又進行間諜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其九,其他對於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間諜行為,如共同實施間諜犯罪,人數眾多、組織龐大、活動猖獗,等等。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死刑適用中,即使是間諜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依法應當適用死刑,但也要注意和刑法總則規定的死刑適用規格「罪行極其嚴重」相協調,只有對那些不論是從分則規定的條件上看是「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還是從總則上看,其行為又符合了「罪行極其嚴重」者才能以死刑懲治。即使如此,對於那些應當判處死刑的間諜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仍可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①
① 至於是否間諜組織,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4條第2款的規定,其確認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① 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的規定,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
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4條的規定,對於間諜罪犯,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與獎勵。」據此,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間諜罪犯,如果其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就不應當適用死刑,至少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而應當在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以下量刑。

⑥ 公司指使普通員工做商業間諜是違法嗎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我不是專家,說兩句算是拋磚引玉吧! 1.公司指使普通員工做商業間諜,公司是違法的。 2.公司指使普通員工做商業間諜侵犯了員工的權利,公司是違法的。 3.職員自願從事商業間諜活動也是違法的。

⑦ 國家間諜由於需要殺了人是合法還是違法

他行來使國家的意志,代表國家的利自益,所以是合法的!這是一種在特殊情況下執行死刑的過程,他所做的一切人民因該理解。他們是共和國的忠誠衛士,無論在什麼情況下,我們都要信任他們,因為他們是經過嚴格考察、篩選出來的精英。

⑧ 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以多少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處以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

第三十一條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做間諜違法擴展閱讀

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的工作,應當接受國家安全機關的協調和指導。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履行《反間諜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安全防範義務,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約談相關負責人,將約談情況通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推動落實防範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責任。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屬於《反間諜法》第七條所稱「重大貢獻」:

(一)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線索,發現、破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為國家安全機關提供重要情況,防範、制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生的;

(三)密切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表現突出的;

(四)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表現突出的;

(五)在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第十七條《反間諜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應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第十八條《反間諜法》第二十五條所稱「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二)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三)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負責。

⑨ 在街頭拍攝違章軍車是否違法,是否可以當做間諜被報警

這就是你不對了,軍車都有特權,你偷拍只要關繫到關於部隊東西都有可能屬於泄密行為,更不要說發網上了,下次遇到這情況你可以向軍車車輛監管舉報。不要這么傻了。

⑩ 對於間諜在各個國家從事違法活動那麼受害國為什麼不把敵國的間諜全部槍斃

個人認為,這個還關繫到國家間的關系,貿然處死可能會導致國家間關系的惡化;況且,各國都派間諜,可以成為交換間諜的條件。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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