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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贈與合同的效力

發布時間: 2020-12-05 04:31:34

❶ 債權轉讓什麼意思

債權讓與別名又稱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的行為。其中,饋權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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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特徵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

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於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

債權讓與是基於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於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並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於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

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許可權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二、債權的構成條件

債權既然為民法上權利的一種類型,根據債權侵權行為三要件說,債權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損害、因果關系與過錯。

只是由於債權相對性帶來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債權的非直接性,學者們在討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時,標准比侵害物權時要嚴格得多。這主要體現在對行為人過錯的認定方面。

❷ 為什麼梁慧星認為合同法51條無權處分中的處分行為,只包括轉讓和贈與,而不包括設定擔保和使用權

物權四大權利,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能區分嗎。

❸ 法院拍賣的房子能買嗎買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可在各地法院官方網站和法院門口公告欄查看法院拍賣房子的時間和地點 法院拍賣房子屬於司法拍賣,拍賣信息在網上是公開的,你可以到法院網了解司法拍賣的項目、時間、地點等信息,拍賣的流程包括項目公告、競拍人付保證金(報名)、參與競拍、支付餘款、結算交付。 公告期間,競買人可以充分了解房子的情況..

盡調很重要的,最好找司輔單位進行委託比較好,這樣比較有保障。

1、淘寶司法拍賣

2、上海公拍網

3、京東司法拍賣

4、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

5、融易購

6、北京產權交易所

7、中拍協

8、如果覺得麻煩可以直接看鯨拍房網 以上所有法拍房都有的具體的參拍細節流程請參考網站拍賣的介紹。

一般的房產司法拍賣的流程,主要分以下幾步:

1)籌備:准備資金,提交押金,報名參與

2)競拍:參與競標,贏得標物

3)付款: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全款

4)材料:聯系法院,拿到司法拍賣所需的材料文件

5)洗白:跑房管局,檔案局等,洗白房產

6)過戶:完成過戶,繳納費用,拿到房產證,結束。

❹ 保證書在法律上有效嗎

保證書屬於合同的一種,在法律上符合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紀守法原則和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等原則視為有效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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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糾紛「保證書」滿足三個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在婚姻糾紛的審判實踐中,經常會看到有的當事人拿著對方寫的保證書,作為對方存在過錯、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的證據。那麼,到底怎樣的保證書才是合法有效的呢?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法官解析說明保證書的法律效力。

原告汪某稱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雙方無婚生子女,也無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被告朱某應訴後,向法官講述了汪某婚內出軌的情節。

朱某說:發現對方出軌後,汪某曾多次保證以後再也不會,並寫了保證書,內容為「若汪某婚內再出軌就賠償朱某2萬元,並打斷其一條腿」雲雲。可保證書寫了之後,汪某再次出軌。

在這場離婚官司中,朱某認為:汪某既然寫了婚內保證書,就應該按照保證書的內容履行義務。同時,朱某還向法庭提交了汪某向其母親高某借款10000元的借條,稱只要汪某按照保證書內容兌現承諾,履行義務,並償還高某1萬元,自己就同意離婚。

針對以上說法,汪某辯稱自己從未出過軌,保證書是在朱某的母親威脅下寫的,保證書中「打斷一條腿」的內容也是違法的,汪某認為自己寫下的保證書是無效的。

西固區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原告汪某承認了出軌的事實,並表示願意向被告朱某支付賠償款,也願意償還朱某母親的借款。汪某、朱某二人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自願離婚,原告汪某向被告朱某給付補償款共計2.6萬元。

本案法官解析:

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出具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保證書中關於出具人存在過錯行為的記載,可以作為主張感情破裂和對方存在過錯的直接證據,在離婚訴訟中具有重要的證明效力。

本案中,汪某出具的保證書是其本人書寫,並無證據證明其在出具該保證書時有被脅迫的情形,所以應當認定保證書的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保證書中明確約定了若違反夫妻忠誠義務需向對方賠償2萬元,該約定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有財產的處分。因此這部分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打斷一條腿」這樣的約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自然是無效的。

❺ 公證處一般怎麼收費

公證收費標准如下:(價格單位:元)

1、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受過)刑事處分 80。

2、證明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資格、資信 500。

3、證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

4、證據保全:
(1)證人、證言書證保全 200 400。

(2)聲像資料、電腦軟體保全 800。

(3)物的保全:不動產, 其它物證保全 1000。

(4)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1000。

5、票據拒絕證書 400。

6、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使用許可 500。

7、證明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其它法律文書其它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5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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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公證須知: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回鄉證等)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證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如監護人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合同、章程、聲明書、畢業證書等)。

4、與公證事項有關財產所有權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發票等)。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

❻ 房屋確權的官司怎麼打,辦理程序是什麼

這種情況下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口頭協議需要有第三方人認證。

按照確權之訴提起訴訟。

一、房屋確權的官司怎麼打

1、在房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房屋確權之訴屬於不動產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訴訟受理費: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准備材料:起訴書、房產產權歸屬的相關證據,包括首付款、購房合同、房款收據、契稅證明等可以證明產權的資料或產權分割協議、產權公證資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

4、在房產地法院立案庭遞交起訴狀,根據要求繳費 會得到一個立案通知書,在舉證期把證據遞交補充齊全。等開庭審理。

5、如果最終得到確權判決,要及時申請法院給房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產權。

二、房屋產權糾紛打官司需要什麼證據

1、法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1)建房計劃批文;

(2)土地使用權證或合法用地文件;

(3)建設工程規劃定點通知書;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開工報告;

(6)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證明;

(7)房屋坐落平面圖;

(8)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

(9)房屋分戶平面圖;

(10)房屋產權登記申請審批書。

2、個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1)土地使用權證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定點;

(4)房屋坐落平面圖;

(5)房屋產權登記申請審批書;

(6)需要代辦的,出具公證委託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6)無權處分贈與合同的效力擴展閱讀:

房屋所有權概述:

1、佔有: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是產權人按照房產的性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無損於房屋的本質。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產權人收取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是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是房屋產權最根本的權利。處分權一般只能由房屋產權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資料來源:

房屋明確權--網路

❼ 老人立的遺囑贈送沒過世提前過戶了行嗎

可以(行)。

這種情況,屬於遺囑人生前將財產進行了處分,導致遺囑(遺贈)失效。遺囑(遺贈)是遺囑人去世時才發生效力的行為,遺囑人在世時有權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作出處分。

遺囑人生前對財產的處分行為致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


  • 拓展,在司法實踐中,導致遺囑無效的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導致的失效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之一,如果遺囑人所立遺囑是違背遺囑人真實意願以受脅迫或欺騙的方式所立,則該遺囑全部無效。

二、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

根據《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作為一種民事行為,行為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均不具有遺囑能力,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應以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為准。

三、對不屬於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導致的失效

遺產的范圍只限於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根據《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立遺囑時只能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享有處分權,如果對不屬於個人的財產進行處分,就屬於無效處分,會引起該部分內容失效,如夫妻間的共有財產,就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才能立遺囑進行處分;又如撫恤金,是對家屬的精神關懷和物質幫助,不是被繼承人生前的個人財產,也不能依遺囑人的意思進行處分;再如保險金,如果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遺囑人就不得以遺囑的方式另行處分。但對不屬於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只導致該部份遺囑內容失效,並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四、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的失效

為保護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合法利益,《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對遺囑繼承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遺囑沒有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在遺產處理時,應當首先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餘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五、形式要件欠缺導致的失效

為保證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的真實性,《繼承法》規定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並且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另外口頭遺囑還必須是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危急情況結束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遺囑失效。如果欠缺以上形式要件,會導致這三類遺囑失效,所涉遺產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

六、有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

當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並存的時候,由於遺贈扶養協議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訂立,是生前法律行為與死後法律行為結合的諾成、要式法律行為,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扶養人就必須按協議履行扶養遺贈人的義務,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而遺囑是於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遺囑發生效力以前遺囑人可以隨時單方面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生前對於繼承人或遺贈人一般也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即使是附義務的遺托,其義務也不能與遺贈扶養人的義務相抗衡,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於遺囑,一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並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七、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的失效

根據《繼承法》第20條的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因遺囑是於遺囑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遺囑發生效力之前,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因此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現象並不少見,多份遺囑如果處分的內容並不沖突,就不存在失效的問題,反而可以互補;但如果內容存在沖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衡量遺囑效力高低的原則是:

1、公證遺囑優先於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採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准;

2、後遺囑優先於前遺囑,即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准。

八、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

遺囑人生前對財產的處分行為致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

九、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導致的失效

主動放棄繼承權,是法律允許的,自然使遺囑的該項處分失效。根據《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3、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4、偽造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某些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並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遺囑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這一部分遺產份額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

十、清償債務導致的失效

我國實行的是限定繼承原則,即接受遺產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並不是承擔無限責任,而是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不足清償其所欠的債務,則首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遺產,然後依《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清償債務,致使遺囑繼承失去意義而實質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償債務後尚有剩餘,剩餘部分依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十一、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的失效

遺囑繼承人如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遺囑此時並未生效,其應繼承的財產份額應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並不能由該遺囑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因為代位繼承只適用於在沒有遺囑和遺贈情況下的法定繼承。所謂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應繼份額的法律制度。但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由於遺囑已經生效,其應繼承的份額轉由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此為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性質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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