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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討論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05 00:22:17

① 沒有條件召開支部大會的黨支部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應如何處理

收藏推薦 編輯抄同志:個別襲村黨支部由於農民黨員外出務工等原因,致使沒有條件召開支部大會,不能按規定形成支部大會決議,無法討論決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問題,對此應如何處理?讀者王強王強同志: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根據中央紀委法規室對四川省紀委《關於農村基層黨支部沒有條件召開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答復(中紀法函眼2001演22號)精神,在個別村黨支部由於農民黨員外出務工等原因,致使沒有條件召開支部大會,不能按規定形成支部大會決議,無法討論決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問題的情況下,對違紀黨員給予紀律處分,應當由縣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作出處分決定。但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本刊顧問組(本文共計1頁) 如何獲取本文>>

② 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黨的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對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況下,由縣級(含)以上黨委、紀委直接決定黨員的紀律處分。實踐中,對企業、農村、機關、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中的普通黨員給予紀律處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較常見。

(2)研究討論處分擴展閱讀:

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經過程序的注意事項:

在一般程序下,臨時黨支部沒有處分決定權。臨時黨支部由執行某項臨時任務的黨員組成,黨員臨時在這個支部過組織生活。他們的組織關系仍在原來的黨組織。由於臨時黨支部在組織上的臨時性,它所擔負的任務與正式黨支部的任務也就有很大的不同。

臨時黨支部沒有對違紀黨員執行紀律處分的職權,因此不能對違紀黨員作出處分決定。確需給違紀黨員處分的,可以臨時黨支部名義將該違紀黨員的違紀情況和處理建議上報上級黨組織或轉交違紀黨員所在黨組織,由他們決定是否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及給予何種處分。

③ 支部大會表決違紀黨員紀律處分,對到會人數、同意票有什麼硬性規定依據是什麼、哪條

三分之二以上。

《黨章》第四十二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3)研究討論處分擴展閱讀:

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全體黨員參加的會議,在黨支部中享有最高決策權、選舉權和監督權。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支部委員會召集,由黨支部書記主持。會議主題由支部委員會根據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確定。黨員大會的內容由支部委員會在會前通知黨員,一般要有支部半數以上黨員參加。大會決議必須經應到會正式黨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支部黨員大會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制定本單位貫徹落實的計劃、措施;定期聽取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對支部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討論接收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和處分;選舉支部委員會和出席上級黨代會的代表;討論決定其他需要由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

④ 簡述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的方式和程序

1、黨員紀律處分程序:

① 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

② 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2、特殊情況下,對黨員紀律處分的程序:

黨章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縣以上紀檢機關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案件,必須徵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的意見,並報本級紀委常委會討論,由案件審理部門起草處分決定及通知,報本級紀委領導簽發。

3、交由犯錯誤黨員所在黨支部作出處分決定的程序:

① 由案件檢查機關(上級黨組織或紀委)向犯錯誤黨員所在單位黨支部送交案件調查報告、犯錯誤黨員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書面意見和檢討材料、案件檢查組對犯錯誤黨員的書面意見的說明材料等。黨支部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呈報審批

② 與違紀黨員談話,進行幫助和教育,聽取他對錯誤事實的說明和申辯。

③ 召開支部委員會,根據案件檢查機關提供的材料,依據黨紀規定,在案件檢查機關處分建議基礎上,討論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

④ 召開支部大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處分決定。召開處分黨員的支部大會,應當通知包括犯錯誤黨員在內的全體黨員參加。違犯紀律的黨員應當在支部大會上就自己的錯誤作出檢查,同時也有權利對所犯錯誤作出說明和進行申辯。

參加支部大會的其他黨員應當對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批評教育,對支部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表示自己的態度和看法,同時也可以為違犯紀律的黨員進行辯護。處分決定必須由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犯錯誤的黨員亦有權參與表決。

⑤ 支部委員會將支部大會討論通過的處分決定給受處分的黨員簽署意見,然後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上報審批所附的材料應當有:錯誤事實的調查報告、證明材料、本人檢討材料、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不按照規定落實黨紀處分決定和其他相關處理手續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其中情節較重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4)研究討論處分擴展閱讀:

違紀黨員所在黨支部接到上級紀委關於違紀黨員處理的通知和相關材料後,應按下列要求做好召開黨支部大會的准備工作:

(一)召開黨支部委員會議,審閱違紀黨員的相關材料,學習相關黨紀條規,討論醞釀,統一思想認識,形成支委會處理決定.

(二)黨支部指定專人起草支部大會的議程,確定召開支部大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草擬黨紀處分的決定文稿.

(三)黨支部書記與違紀黨員談話,幫助其進一步提高認識,端正態度.同時向違紀黨員說明享有的權利,聽取本人對黨紀處理的意見或申辯.

(四)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的,各黨小組要召開會議,統一思想認識.

(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會議准備情況.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派人參加會議,予以指導.

參考資料:共產黨員網-對違紀案件作出處分決定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⑤ 怎樣解除黨內警告處分

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等情形,經黨組織研究後決定可以減輕處罰分的,可以解除黨內警告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九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5)研究討論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⑥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堅持哪些原則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這三條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調整全部政務處分活動的普遍性規范,在政務處分工作中發揮著統領作用。實施好這部法律,必須在正確理解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將其貫徹到政務處分的各個環節,貫穿政務處分全過程。

(6)研究討論處分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關於政務處分決定書中政務處分的種類和依據部分表述。在敘寫此部分時,如被處分人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且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應當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十五條規定確定政務處分期,並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寫明。

要將屬於違法行為構成要件或者與定性、處置有關的事實要素作為重點,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及與定性處置無關的事項不宜寫入政務處分決定書,事實敘寫要做到層次清楚、重點突出。在敘寫證據部分時,通常在全部違法事實之後概括指明主要證據的名稱、種類,但不必對證據與事實、證據與證據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證。

⑦ 事業單位處分決定是不是一定要上黨組會研究

原則上是的。因為一般情況有個副局長兼黨組成員,分管局下屬某個單位。
所以要處分都要經黨組會討論。

⑧ 給予(撤銷)公務員行政處分應該經局長辦公會還是黨組會討論決定啊

一、行政機關對公務員進行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由行政機關作出。
二、行政機關,也稱行政機構、國家管理機關,通常簡稱「政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組織,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章中規定了對公務員處分的許可權。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第三十五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擬給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其中,擬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也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職務的建議。擬給予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或者撤銷職務前,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其作出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通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⑨ 行政處罰程序中,需要經案審會議集體討論的重大案件是那些怎樣規定的

處罰告知之前:

對情節復雜、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罰較重的,由行政機關、集體討論和決定規則的負責人進行陳述,(有人說計劃處罰通知、提前通知等)和聽證後發出的通知。這里需要澄清的是,「告訴」指的是行政機關准行政處罰的事實、類型、范圍,根據通知各方,如該處罰決定並不是最終決定。

它可以建立根據各方爭論的原因和行政機關、討論和決策的變化,懲罰性利率將受到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的劃分,被告知屬於案件的偵查;小組討論屬於處罰決定環節,在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工作前出現在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工作的領導之前。

(9)研究討論處分擴展閱讀:

基本特徵: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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