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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因果違法

發布時間: 2020-12-04 21:28:20

A.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構成

一,

因果聯系是說前一行為是後一結果的直接原因。幾點需要注意的1:順序性。2:直接原因。有些是間接導致,存在因果聯系,但是不是法律上具有效力的因果聯系。3:主要原因。又是一個結果可能是多個原因導致,找出主要原因。4:前一行為和後一結果之間存在必然聯系。偶然因素導致發生的結果不是法律上承認的因果聯系。

二,

再來看你的問題。

車輛受損的原因是由於人為或者天災兩種可能。

(一)先看前者,由於他人故意或過失導致你的車輛受損,他人的行為是導致這種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存在必然聯系。所以依據法律規定,應該由損害行為人賠償。至於違法出租土地和停放車輛被損之間沒有因果聯系。

(二)再看後者,由於天災,也就是所謂的意外事件導致你車輛受損的,要看對車輛負有保管照看義務的責任人有沒有盡到相應的責任,避免受損情況的發生。假如你將車停在一個免費的公共(無論該停車場是否違法出租所建)停車場里,照看義務人是你,受損責任由你負責。假如停在一個收費的停車場里,由於停車場的防護設施不完善或者管理不健全,沒有盡到相應的保護責任,在刮狂風的夜晚,你的車由於停車的樹枝沒有及時剪除而被吹落砸壞你的車輛,停車場的人負責任。因為由於他們的過失導致你的車受損的直接、主要的原因,存在必然聯系。至於違法承租的土地上建停車場這個因素,和你車輛受損沒關系。

B.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問題

因果抄關系襲是構成侵權的基礎要件,因果關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的學說有必然因果關系說和相當因果關系學說,目前,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因果關系判斷理論採取的是相當因果關系學說,成立相當因果關系,即有因果關系。那麼,相當因果關系如何判斷呢?根據相當因果關系學說,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會見解判斷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為通常能夠引起損害的發生,即可認定有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公式為: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系。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系。故,可以將相當因果關系理解為實際上通過「通常不發生」對條件因果關系的限縮,通過「通常發生」(通常)對必然因果關系的擴張。

C.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每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犯罪構成客專觀屬方面要件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確定某人應否對該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為什麼上不了學,因為孩子腿被打壞了,為什麼打孩子因為孩子不幹活,為什麼不幹活,因為手壞了,為什麼手壞了,因為孩子不聽話」這是社會學中的因果關系,即:一種社會現象的變化引起了另一種社會現象的變化。
當孩子的手被打壞了、腿被打壞了,構成了法定的傷害行為,那麼,它就上升到了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D.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認定 罵人在法律上怎麼認定

例1:我跟別人老婆有性行為,她的老公懷恨在心,有一天毆打我導致我受傷,但法律禁版止她老公這種行為,所權以我跟他老婆的性行為不是我受傷的原因,她老公毆打我才是原因。
例2:我在街上搶劫,被害人進行正當防衛導致我受傷,正當防衛是合法行為,因果關系沒有被不法行為切斷,因此法律認為,我的搶劫行為是我受傷的原因。

總結:第一行為不必然引起結果的間接因果關系,因果關系鏈條中如果存在不法行為,不法行為才是結果的原因。間接的因果關系,第二個行為如果是法律禁止的行為,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系被第二行為切斷,第一行為可能是第二行為的動機,只能降低第二行為的主觀惡性。

你說的例子是與第一例相似,父親採取暴力毆打的方式管教未成年兒子是違法行為,毆打行為(父親的第二行為)才是孩子受傷的原因,而孩子的打架行為(第一行為)不是原因,只是父親打兒子的動機,跟老公打老婆的情人一樣,情人的第一行為是老公第二行為的動機,只降低老公行為的主觀惡性。

E. 如何認定民法上的因果關系

如何認定民法上的因果關系

首先,是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被告的行為對於被害人人身或財產上損害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其次上法律上因果關系,即在事實上因果關系具備時,被告的行為未因法律政策或其他因素的考量而免除賠償責任。這被稱為「因果關系二分論」。

我們先來看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英美法上有一條「butfor rule」,即所謂「若無,則不」法則。例示如下:(1)醫院急診室醫師於原告之夫因嘔吐送醫急救時,未實時為原告之夫進行檢查,原告之夫繼而死亡。若醫院證明,即使醫師進行診斷治療,原告之夫仍將死亡,醫院即無須負責。(2)一家法國公司違法僱傭一位義大利女孩,未依法令發給身份證件,該女孩事後發生職業災害受傷。本案法國公司即便依法行事,損害仍不免發生,因而法國公司未依法發給身份證件,不能作為對義大利女孩受傷負責之原因。(3)原告乘坐被告之輪船至海上,因被告輪船船員之過失與他船碰撞,原告受有損害。當時該船員未獲得合法船員許可證件。經查該船員雖未取得船員許可證,但在能力上完全勝任其職務,苟向有關機關申請許可證,必可獲得,且即使該船員獲有許可證,本案船隻碰撞仍不免發生,因而法院認為,本案被告違反法令規定,僱用未領許可證之船員,非屬船隻碰撞之原因。(4)葯劑師因過失未經詢問醫師,繼續賣葯給病人,致病人死亡。若詢問醫師,醫師必然同意繼續使用相同葯物時,葯劑師之過失發給葯物,即無須對病人死亡負責。(5)原告酩酊大醉,為被告撞傷。經查,即便原告清醒一如常人,仍將為被告撞傷,則原告之酒醉對損害之發生,不生混合過錯之問題。(6)旅店主人未裝置火災逃生梯,原告因失火而受傷。若經證明,原告於房間床上時即因濃煙而嗆傷,則是否裝置逃生梯與原告受傷無關,旅店主人無須負責。(7)被害人耳聾,則被告未按喇叭致發生車禍,不負責任。

以上的必要條件說有一些例外,如:(1)提供不法行為之動機與機會;(2)共同加害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3)假設因果關系;(4)超越因果關系;(5)累積因果關系(6)因果關系中斷。這些情況比較復雜,碰到時要認真加以探討。

接著,我們再來看法律上因果關系。被告的行為何時與原告損害之間成立法律上因果關系,學說仍有爭議。目前英美法上系以合理預見說判斷,德國法則流行法規目的說,台灣則為相當因果關系說說明之。各舉一例。

【可預見說之實例】Petitionof Kinsman Transit Co.一案中,被告輪船公司員工為原告船舶停放於另一被告所有之碼頭,因河流浮冰沖擊,原告船舶輪動,順流而下,與另一船舶碰撞後,兩船同時向何流下游漂流。兩船漂到市政府管理之開關式橋梁時,因管理員過失未開啟橋梁,以致原告船舶撞擊橋座後分解。原告除船舶損失外,船上貨物漂流達3公里,損失甚巨。法院認為,被告行為之危險縱引起更嚴重損害,只要該損害系屬被告應提高注意加以避免,而被告未為之者,縱使危險甚為微小,被告之不法行為仍屬可歸責,因而所有被告應全部共同負責。

【法規目的說之實例】鼠葯案,在Larrimore v. American Nat』l Ins. Co. (1939)一案中,被告為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咖啡廳老鼠葯,咖啡廳將老鼠葯放置於火爐桌子下方。原告為咖啡廳員工,在點燃蒸汽火爐時,火柴觸及放置老鼠葯之盒子,因老鼠葯含有磷成分,發生爆炸,原告受傷。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提供老鼠葯予其僱主,違反法令規定,應賠償其損失。該法令規定:「除在自己不動產之安全地點外,任何人放置毒葯,均屬不法行為。」法院認為,本案出租人若未提供承租人老鼠葯,原告固然不會受害。但系爭法令之目的在於保護人類或動物免於被毒殺之損害。本案之損害並非該法令立法意旨所欲避免者,老鼠葯之毒性物質與原告之損害無任何牽連。被告固違反法令要求之義務,但原告損害須為法規目的所欲避免之危險,被告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原告損害,並非由於老鼠葯之毒性,而系燒傷。且法規所謂「安全地點」,系就老鼠葯之毒性而言,老鼠葯既放置於桌下隱秘處,不易為人類或動物食用中毒,即為「安全地點」,被告亦無違反法令可言。

【相當因果關系說實例】1992年台上字第7號判決:「學校運動架具之設置或保管,應求其安全為第一要務,尤其中學學生活潑好動,學校設施如設置或保管有欠缺,即易肇事端。本件被上訴人有關人員將手球門架置於土質松軟之處所,未加固定,致有學生葉耀誠攀住橫桿玩耍,竟致傾倒,將其壓傷致死,原審謂手球門架之放置與損害之發生,無相當因果關系雲雲,與經驗法則殊有違背。」本件台灣最高法院認為手球門架的放置與損害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應值贊同。

總之,無論何種學說,觀察法律上因果關系的判斷,應就具體個案,參酌學說實務發展,妥當判斷之,以求個案當事人間損害分擔的合理分配。誠如學者所說:「如何決定最近原因或遙遠損害,並無確定的原則可供參考,而是基於案件事實,綜合邏輯、常識、正義、政策與判決先例等考量而為判斷。」

以上內容參考了陳聰富《台大法學論叢》第29卷第2期(2000年)《侵權行為法上之因果關系》。

F. 刑法上因果關系案例分析

1.根據事件情節,分為故意殺人和過失致人死亡。如果一般情況下故意至人於死,回應按刑法處罰答,判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對於危害社會的小偷、盜賊等侵害他人利益的人,自身已經處於違法犯罪的人已經被刑法所不容。尤其對方威脅或已侵害到的被害者,因為心理沖動而故意殺死極大危害社會及人民財產生命安全的人,法庭會根據情況從輕制裁,如是因為過失而殺死這類人群的話,法庭會從輕制裁或不予制裁,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2.此情況分為知情和不知情,如果不知情則可定為過失殺人,如果知道對方身體情況而有對其毆打即使是無意殺害,而毆打時對方死亡,則應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3.有故意殺人意識但死者因其他情況致死的,屬於故意殺人罪未遂,但法律會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果關系不建立在死者死因,而是其殺人的動機。

G. 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必定是由違法行為引起的錯在哪

自該說法錯誤。
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是指對因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法律規定而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認定、追究、歸結以及減緩和免除的活動。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是由國家特設或授權的專門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在法律領域,認定違法責任並把它歸結於違法者的,只能是具有歸責權(追究權)的專門國家機關,而且認定和歸責的過程表現為一系列法律程序。

H. 違法行為產生法律責任的構成要素是什麼

首先違法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第二,違法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 第三,違法一般必須有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原則上,由於過錯,才構成違法行為。但沒有過錯,法律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仍應承擔。 第四,違法者必須具有法定責任能力或法定行為能力。下面從主客體詳細解答:
第二節 法律責任的構成
法律責任的構成是指認定法律責任時所必須考慮的條件和因素。由於法律責任會給責任主體帶來法定的不利後果,表明了社會對責任主體的道德非難和法律處罰,因此,必須科學、合理地確定法律責任的構成,以保障行為人的行為自由,保護責任主體的利益,實現法律的功能,維持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
由於違法行為和違約行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和根據,是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的前提,因此,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構成要件與法律責任的構成有著密切的關系。根據構成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要素,我們將法律責任的構成概括為責任主體、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等五方面。
一、責任主體
責任主體是指因違反法律、違約或法律規定的事由而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在後面責任分類中提到國家責任,國家到底是不是責任主體?責任主體是法律責任構成的必備條件。違法、違約首先是一種行為,沒有行為就沒有違法或違約,而行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動,因此,實施違法或違約必須有行為人。但是,並非任何人都可以成為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實施者,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為實施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人。因此,責任主體對於法律責任的有無、種類、大小有著密切的關系。
二、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
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在法律責任的構成中居於重要地位,是法律責任的核心構成要素。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類。作為是指人的積極的身體活動。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許的事自然要導致法律責任。不作為是指人的消極的身體活動,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例如不做法律規定應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約定的事,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區分作為與不作為,對於確定法律責任的范圍、大小具有重要意義。
三、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是指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侵犯他人或社會的權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包括實際損害、喪失所得利益及預期可得利益。損害結果可以縣對人身的損害、財產的損害、精神的損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損害。損害結果表明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同時,損害結果具有確定性,它是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已經實際造成的侵害事實,而不是推測的、臆想的、虛構的、尚未發生的情況。損害結果的確定性,表明損害事實在客觀上能夠認定。認定損害結果時一般根據法律、社會普遍認識、公平觀念並結合社會影響、環境等因素進行。
四、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系。因果關系是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即一現象的出現是由於先前存在的另一現象而引起的,則這兩現象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歸責的基礎和前提,是認定法律責任的基本依據。因果關系對於確定行為主體、認定責任主體、決定責任范圍具有重要意義。法律責任上的因果關系是一種特殊的因果關系,它既具有一般因果關系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因果關系是客觀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我們只能根據事物之間的客觀聯系來判斷因果關系的有無。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極為復雜,一個結果可能由多個原因造成,法律只考慮其中與法律責任認定有關的因素。因果關系是法律規定的因果關系,具有法定性。
五、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在人類社會的早期,按照客觀原則進行歸責,因而主觀過錯對法律責任的構成沒有什麼意義,僅僅對法律責任的大小有一定關系。現代社會將主觀過錯作為法律貢任構成的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觀心理狀態對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有責任及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有著直接的聯系。主觀過錯作為犯罪的主觀方面的內容,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對於認定和衡量刑事責任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責任方面,一般也要考慮主觀過錯,採用過錯責任原則。
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類。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損害他人、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

I. 違法侵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證明

某日,姚某與蔣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姚某順手操起一根細木條打了蔣某頭部一下。蔣某當即蹲下,並稱頭暈及身體麻木,被他人扶送回家,經該市人民醫院診斷,原來是蔣某患有腦癌,病情已到晚期。後來,蔣某病死於家中,蔣某之妻邱某認為其夫之死系姚某打擊蔣某頭部引起,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姚某賠償。那麼,姚某是否需要對蔣某的死亡負責?

依法分析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存在違法侵害行為,致害人主觀上有過錯,造成了損害後果,違法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其中,判斷違法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和重點。我們認為應採用相當因果關系標准來判斷——即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違法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才具有因果關系。首先,如果沒有該行為,就不會出現損害後果,行為是損害後果的必要條件,即條件關系;其次,該行為具有極大增加損害後果發生可能性的性質,即相當性原則。因果關系應當由受害人證明,除非法律規定應由加害人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的,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系存在。

在本案中,表面上看,姚某用細木條打擊蔣某頭部,使蔣某頭暈及身體麻木,但蔣某致死的真正原因是其患腦癌晚期,即使姚某不用細木條打蔣某,蔣某的死亡也是不可避免、無法拖延的,因此,姚某的行為不是蔣某死亡的必要條件,與蔣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姚某對蔣某的死亡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技巧提示

法律中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具有直接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法律中因果關系的證明是非常復雜的,所以,對於人身損害案件,通常由當事人自己委託或法院依職權委託專門的鑒定機構來鑒定行為與損害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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