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無權處分
⑴ 兒子有權力賣母親的車嗎
可以,前提是能證明車主委託或財產轉移
⑵ 車別人佔有使用後又被無權處分了,現在不知去向,該怎麼辦呢去公安報案又說是民事官司不立刑案
建議到法院起訴
⑶ 登記要件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的區別
概念和性質不同:
登記要件主義 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並且必須將該意思表示予以登記,並自登記是該物權變動行為方可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所有權保留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登記對抗主義一方面維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當事人能斟酌情事,決定是否申請登記,以保障自己的權效力。世界大多數國家均采此制,如美國、義大利以及我國台灣地區。
拓展資料:
登記對抗要件主義,這一理論認為房地產產權的變更、他項權利的設定,在當事人簽訂合約之時就已生效,即雙方已經產生債務關系,房地產權利的轉移或他項權利的設定即同時成立。
登記僅僅是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成為對抗主義。其主要特點是: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採取形式審查,登記權利的狀態;登記只具有公示力而無公信力,不經過登記,只能在當事人中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記的契約無效,登記機關對此並不承擔責任。因該項制度為法國首創,所以又稱為「法國登記制」。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未經登記,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此種體例為法國和日本所採納。
物權是一種對世權,物權人在對其標的物進行支配的領域內,非經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干預,否則即構成侵權。物權屬於得要求世間一切人對其標的物之支配狀態予以尊重的權利。物權之所以優於債權,便是因為物權這種與生俱來的對抗性、排他性。那麼根據登記對抗主義,既然合同生效物權便設立,那麼物權人對其享有的物權便當然地可以對抗第三人,排除第三人的侵害。
善意取得制度其實是在一定程度上犧牲物權人權益的基礎上設立的,它是為了保護交換關系,防止買受人在交易時產生不安全感而設定。善意取得制度與物權的排他性,涉及到民法財產交易的動態保護與民法財產權利的靜態安全的優先與取捨。由於善意取得僅限於買受人為「善意」,因此,在登記對抗主義中,即使物權的變動未經登記仍得對抗「惡意第三人」。
⑷ 無處分權與他人訂立的合同屬於有效合同還是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是債權,登記過戶等是物權,你把債權和物權搞混了。
合同有效,但物已不在,承擔違約責任即可,不會影響合同效力的。
⑸ 朋友把我車借走給賣了什麼辦
車輛買賣需要提供材料: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車輛發票,借車你把購車發票都借給人家了?
不提供以上材料那就是黑車了。你完全可以報警,提供這些材料車還是你的。
⑹ 經濟法 丙的<已登記的>一輛汽車被甲無權處分,甲與善意第三人乙就該車簽訂了買賣合同
不適用,因乙方應檢查牌照和相關原車手續
⑺ 自己的汽車被別人賣了怎麼辦
報警追回來,如果有GPRS定位的話就更好找到了。
《物權法》中關於無權版處分的規定:權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