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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兵是否違法

發布時間: 2020-12-04 11:46:03

❶ 逃兵會受到什麼懲罰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已於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嚴格准確地實施該法,對於維護我國的兵役制度,依法保障兵役工作,將發揮重要作用。修訂後的刑法為追究侵害兵役制度的犯罪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兵役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重要制度,對於侵害兵役制度的行為,必須依法堅決予以懲處。我國原刑法對侵害兵役制度行為懲處規定較為薄弱,僅在《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中設定了「逃離部隊罪」(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雖有一些相關規定,但主要是針對辦理徵兵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且屬於附屬刑事條款,定罪處罰不夠明確。在和平年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國防觀念容易淡薄,面對破壞兵役制度現象日趨嚴重的現實,刑法的缺陷更顯突出。由於無法可依,對侵害兵役制度的諸多違法犯罪行為難以進行有力的打擊,從而使兵役工作中出現了許多困難和問題,直接影響著兵員質量和部隊的戰鬥力。為此,修訂後的刑法增設了「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僱用逃兵罪」(第373條)、「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第374條)、拒絕履行軍事義務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經376條)、「戰時幫助逃兵罪」(第379要)、「逃離部隊罪」(第435條) 第7項罪名。其中,除「逃離部隊罪」是承襲《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的條款外,其它均為新設罪名.上述的犯罪行為的客體,均以我國的兵役制度為指向,均屬對兵役制度構成嚴重危害的行為。修訂後的刑法對侵害兵役制度的犯罪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修訂後的刑法維持了《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中對逃離部隊犯罪的原有刑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違反徵兵工作的犯罪明確規定了刑罰,較之以往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刑罰有所加重。更為重要的是,修訂後的刑法將煽動軍人逃跑、僱用逃兵、幫助逃兵等侵害兵役制度的行為納入犯罪的范疇,並明確刑罰規定,從而加大了對這些行為的打擊力。修訂後的刑法進一步完善了戰時的法律規范,以利於在戰時有效保護兵役制度。修訂後的刑法注重平戰結合,對於戰時侵害兵役制度的犯罪明確刑罰,並體現了「戰時從重」的軍事法原則。其中,直接適用於戰時處罰的條款有兩條,即「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戰時幫助逃兵罪」,此外,對「逃離部隊罪」明確規定戰時從重處罰。

❷ 逃兵是否有罪,後果是什麼,是什麼法的范疇

《兵役法》第六十二條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回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答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戰時逃離部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❸ 對於逃兵是怎麼處理的啊

逃離部隊
一、概念及其構成
逃離部隊罪,是指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兵役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的崇高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兵役法》對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的義務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明確要求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條例,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須嚴格遵守兵役法規,履行軍人職責,不得逃離部隊。否則,將嚴重侵害國家法律規定的兵役制度,損害國防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兵役法規,實施了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我國《憲法》、《國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軍事法規要求現役軍人必須切實履行兵役義務的規定。
逃離部隊是指為逃避服役而脫離部隊。逃離部隊的行為有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原在部隊,未經批准就擅自離開部隊;另一種是不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經批准已離開部隊,但逾期拒不歸隊,如有的行為人請假探家期滿後不歸隊,有的生病住院痊癒出院後不歸隊,有的工作調動或者學員分配離開原單位後拒不到新單位報到等。
逃離部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其他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策動多人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在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因逃離部隊受紀律處分仍不悔改再次逃離部隊的;逃離部隊持續時間較長,經教育拒不歸隊的;逃離部隊後在社會上從事違法活動的;逃離部隊後私自出境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軍人一經退出現役,即和其它非軍人一樣,不構成該罪的主體。鑒於本法第376條第1款己專門規定了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犯罪,因此預備役人員在平時執行軍事任務期間擅自離隊,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戰時擅自離隊,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可直接依據本法第376條第1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預備役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到國家的兵役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它是行為人在蔑視國家兵役制度的主觀意識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義務的行為。行為人逃離部隊的主觀目的有多種多樣:有的是想藉此擺脫軍營緊張艱苦的生活,有的是因個人的某些目的未達到而以逃離部隊的方式來發泄不滿,有的是受到批評、對得分不滿而以逃離部隊相對抗;有的是為達到經商賺錢或尋求腐化等個人目的而逃離部隊等。不管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目的,其侵害國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顯而易見的。

二、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於逃離部隊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對於情節不嚴重的逃離部隊的行為,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
(二)軍人逃離部隊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
對軍人逃離部隊時或者逃離部隊後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問題,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已情節嚴重,構成逃離部隊罪的,應與其又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進行數罪並罰;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沒有嚴重的情節,可將逃離部隊作為其他犯罪行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不再定逃離部隊罪。
(三)區分本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軍人;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中國軍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國公民。
2、投敵叛變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實施了投敵叛變的行為,而不管行為人是被勾引、策動、收買,還是被捕被俘後經不起考驗,而逃離部隊罪只表現為逃離部隊,並無投敵叛變的行為。如果軍人逃離部隊以後,又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投敵叛變的,這就不僅觸犯逃離部隊罪,而且觸犯投敵叛變罪,一般應擇一個重罪即投敵叛變罪判刑。
(四)區分本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犯這兩種罪可能出於相似的犯罪動機,如害怕打仗,客觀上又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脫離部隊,其區別在於犯罪時是否面臨戰斗任務。前者主要指平時,即使發生在戰時,也都沒有面臨具體、明確的戰斗任務,如部隊正在向戰區開進或者在戰區休整待命等;而後者必須是面臨具體、明確的戰斗任務,因此只有發生在戰時和戰場上。
(五)區分本罪與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擅自離職的表現。其主要區別除了前者是故意犯罪,後者是過失犯罪外,逃離部隊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現役軍人,其行為所違反的是現役軍人依法服兵役的職責要求,行為人必須已離開部隊;客觀上並不要求已造成嚴重後果,而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其行為發生在擔任指揮和值班、值勤任務時,所違反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殊職責要求,行為人只需離開特定的崗位,不要求必須離開部隊,必須已造成嚴重後果。
(六)區分本罪與軍人叛逃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離隊不歸的行為。其主要區別在於前者以逃避服役為目的,並不要求逃至境外;後者則以背叛祖國為目的,而且必須逃至境外。軍人叛逃的行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離部隊的行為。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不能再定逃離部隊罪實行並罰。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❹ 當逃兵的後果有多嚴重逃兵處罰在兩三年後還存在嗎

逃兵是什麼?逃兵就是沒有經過上級批准就擅自逃離部隊的兵士。當一個軍士當了逃兵會有非常嚴重的後果,一個士兵逃離部隊,會構成逃離部隊罪。並且當逃兵是違法的行為,當逃兵違反了我國的《憲法》、《國防法》和《服兵役法》及其他軍事法規要求現役軍人必須切實履行兵役義務的規定,情節較輕的逃兵會予以開除軍籍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軍人或許會判處死刑。

逃兵處罰在兩三年後還會存在的,它或許會伴隨這個人一輩子,除非他離開祖國。上過軍事法庭的人影響更大,而且家庭中有人當過逃兵對家裡其他人也有影響。

❺ 逃兵犯法很嚴重嗎為什麼要槍斃

要看什麽情況了 如果是打仗情況下的話。。。必死無疑
要是和平年代呢 會上軍事法庭專 我軍內務條令規定,軍屬人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歸隊銷假。也就是說,軍人外出沒有請假,或者雖然請假了,但未按時歸隊屬於私自離隊的行為。紀律條令規定:私自離隊不構成犯罪的,按情節輕重給予包括除名在內的處分;黨、團員擅離部隊的還要給予組織處分。由此可見,軍人私自離隊是違法違紀行為,是軍紀所不容的。
對於私自離隊軍人的處罰,法律、條令也做了相關的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勞動教養暫行規定》規定,對擅離部隊一個月以上或者擅離部隊三次以上的實行勞動教養;兵役法規定,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委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戰時逃離部隊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435條規定:「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❻ 在部隊里,逃兵會被怎麼處理

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六十七條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逃兵是否違法擴展閱讀

逃兵罪認定標准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於逃離部隊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對於情節不嚴重的逃離部隊的行為,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

軍人逃離部隊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

對軍人逃離部隊時或者逃離部隊後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問題,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已情節嚴重,構成逃離部隊罪的,應與其又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進行數罪並罰;

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沒有嚴重的情節,可將逃離部隊作為其他犯罪行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不再定逃離部隊罪。

區分本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軍人;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中國軍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國公民。

2、投敵叛變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實施了投敵叛變的行為,而不管行為人是被勾引、策動、收買,還是被捕被俘後經不起考驗,而逃離部隊罪只表現為逃離部隊,並無投敵叛變的行為。

如果軍人逃離部隊以後,又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投敵叛變的,這就不僅觸犯逃離部隊罪,而且觸犯投敵叛變罪,一般應擇一個重罪即投敵叛變罪判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逃兵

❼ 逃兵受到什麼處罰

《刑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戰時臨陣脫逃罪】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內期徒刑;情容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條【軍人叛逃罪】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戰時自傷罪】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條【逃離部隊罪】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❽ 逃兵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違法沒

當逃兵屬於違法,甚至構成犯自罪。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1.《兵役法》

第六十二條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戰時逃離部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

第四百二十四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❾ 和平年代最嚴厲的處理逃兵方法,就此行政處罰來說是否合法合理

開除軍籍,並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合法不合理

❿ 部隊是如何處罰逃兵的

只是逃走,最多罰款。你這輩子沒前途了,不管機關還是私企都不會要一當逃兵的。你不會有工作了。

如果帶槍逃跑,你會坐牢。
如果不背槍還有餘地,一般部隊領導不希望自己的單位出這種事,家醜不可外揚,偷偷處理,或者處分,或者清退回家,不會鬧得太大。
但如果背槍回家,那問題就大了,槍不是你個人財產,而且還是國家管制物品,這個恐怕一般人罩不住的,很有可能上軍事法庭

逃離部隊
一、概念及其構成
逃離部隊罪,是指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兵役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公民的崇高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兵役法》對公民如何履行服兵役的義務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明確要求現役軍人必須遵守軍隊的條令條例,忠於職守,隨時為保衛祖國而戰斗。依照法律服兵役者,必須嚴格遵守兵役法規,履行軍人職責,不得逃離部隊。否則,將嚴重侵害國家法律規定的兵役制度,損害國防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兵役法規,實施了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我國《憲法》、《國防法》和《兵役法》及其他軍事法規要求現役軍人必須切實履行兵役義務的規定。
逃離部隊是指為逃避服役而脫離部隊。逃離部隊的行為有兩種基本方式,一種是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原在部隊,未經批准就擅自離開部隊;另一種是不作為的方式,即行為人經批准已離開部隊,但逾期拒不歸隊,如有的行為人請假探家期滿後不歸隊,有的生病住院痊癒出院後不歸隊,有的工作調動或者學員分配離開原單位後拒不到新單位報到等。
逃離部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指揮人員或者其他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策動多人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在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因逃離部隊受紀律處分仍不悔改再次逃離部隊的;逃離部隊持續時間較長,經教育拒不歸隊的;逃離部隊後在社會上從事違法活動的;逃離部隊後私自出境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軍人一經退出現役,即和其它非軍人一樣,不構成該罪的主體。鑒於本法第376條第1款己專門規定了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犯罪,因此預備役人員在平時執行軍事任務期間擅自離隊,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不宜再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戰時擅自離隊,拒絕執行軍事任務的,可直接依據本法第376條第1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所以預備役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到國家的兵役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它是行為人在蔑視國家兵役制度的主觀意識支配下,故意逃避兵役義務的行為。行為人逃離部隊的主觀目的有多種多樣:有的是想藉此擺脫軍營緊張艱苦的生活,有的是因個人的某些目的未達到而以逃離部隊的方式來發泄不滿,有的是受到批評、對得分不滿而以逃離部隊相對抗;有的是為達到經商賺錢或尋求腐化等個人目的而逃離部隊等。不管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目的,其侵害國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是顯而易見的。

二、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於逃離部隊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對於情節不嚴重的逃離部隊的行為,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
(二)軍人逃離部隊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
對軍人逃離部隊時或者逃離部隊後又實施其他犯罪行為的定罪問題,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已情節嚴重,構成逃離部隊罪的,應與其又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進行數罪並罰;如果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沒有嚴重的情節,可將逃離部隊作為其他犯罪行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不再定逃離部隊罪。
(三)區分本罪與投敵叛變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軍人;而投敵叛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中國軍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國公民。
2、投敵叛變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實施了投敵叛變的行為,而不管行為人是被勾引、策動、收買,還是被捕被俘後經不起考驗,而逃離部隊罪只表現為逃離部隊,並無投敵叛變的行為。如果軍人逃離部隊以後,又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投敵叛變的,這就不僅觸犯逃離部隊罪,而且觸犯投敵叛變罪,一般應擇一個重罪即投敵叛變罪判刑。
(四)區分本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犯這兩種罪可能出於相似的犯罪動機,如害怕打仗,客觀上又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脫離部隊,其區別在於犯罪時是否面臨戰斗任務。前者主要指平時,即使發生在戰時,也都沒有面臨具體、明確的戰斗任務,如部隊正在向戰區開進或者在戰區休整待命等;而後者必須是面臨具體、明確的戰斗任務,因此只有發生在戰時和戰場上。
(五)區分本罪與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擅自離職的表現。其主要區別除了前者是故意犯罪,後者是過失犯罪外,逃離部隊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現役軍人,其行為所違反的是現役軍人依法服兵役的職責要求,行為人必須已離開部隊;客觀上並不要求已造成嚴重後果,而擅離軍事職守罪的犯罪主體限定為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其行為發生在擔任指揮和值班、值勤任務時,所違反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殊職責要求,行為人只需離開特定的崗位,不要求必須離開部隊,必須已造成嚴重後果。
(六)區分本罪與軍人叛逃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離隊不歸的行為。其主要區別在於前者以逃避服役為目的,並不要求逃至境外;後者則以背叛祖國為目的,而且必須逃至境外。軍人叛逃的行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離部隊的行為。因此,在適用法律上,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軍人叛逃罪論處,不能再定逃離部隊罪實行並罰。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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