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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黨員紀律處分申訴

發布時間: 2020-12-04 11:20:39

㈠ 黨組織對的黨員作出處分的規定,黨章中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黨章》第四十二條規定: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1)共產黨員紀律處分申訴擴展閱讀: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問責。

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准,正式宣布執行。

㈡ 銀行的紀律處分找誰申訴

申述,可以採取「誰實施的處分,就找誰申述」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向內實施處分的組織的上一級容組織申述的方式。銀行對某員工實施了紀律處分,可以向該銀行進行書面申述,也可以像該銀行所在的上一級銀行進行書面申訴。如果是黨內處分,不僅可以向直接上級也可以越級直至中央提出申述。

㈢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復核和申訴么

條例里沒有規定。但根據《黨章》規定,黨員有申訴的權利。

參照:黨章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㈣ 紀委依據法院的判決給予黨員開除黨籍處分後當事人不服到紀委申訴應如何答復

中國共產黨紀律抄處分條例第襲四章第3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紀委依據法院的判決,給予黨員開除黨籍處分,主要是依據上述規定作出的。按照「司法優先」的原則,紀委對法院判決的犯罪事實,不再調查核實。
當事人如果提出申訴,可以給他講明處分所依據的違紀事實(即《判決書》中認定的犯罪事實,作出的生效判決)和黨紀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第30條)。司法判決變更前,不予受理。如果他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依據有關司法程序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申訴。待司法判決作出變更後,再向黨組織提出申訴。

需要注意的是,紀委依據法院的判決給予黨員開除黨籍處分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應當以已生效的判決(終審判決,或被告人放棄上訴權)為依據;二是製作處分決定書時,直接援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第30條規定,不再具體區分違紀人的違紀性質,以免造成被動。

㈤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辦理期限不超過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5)共產黨員紀律處分申訴擴展閱讀

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3、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㈥ 黨紀處分後向紀委提出申訴,一般多長時間內應給予答復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提出申訴的法定期限有:

1、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不經復核直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2、自收到原處分機關的復核決定之日起l5日內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

3、行政機關公務員對任免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或者處分的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或者處分的復核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4、行政機關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 Et內向作出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

超過這四個法定期限,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訴權。

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處理 申訴案件 的辦理期限分別是:

1、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2、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即加上延長時間最長時間為90日。

3、對任免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或者處分復核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4、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復審申請的,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㈦ 本人對黨內警告處分處分決定不服的,幾日內可提出上訴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規定本人對黨內警告處分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期限,在處分下達後即可提出申訴。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7)共產黨員紀律處分申訴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

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這應該是黨組織對違紀黨員處理的基本原則。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要堅持做到以下點: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違紀事實為根據,以黨的紀律為准繩,使所給予的紀律處分與違紀錯誤的性質、情節相適應。

(2)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從嚴治黨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貫方針,也是實施黨紀處分的一項重要原則。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必須做到: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違犯黨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執紀必嚴,違紀必究。

(3)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嚴格按照黨內的有關制度和程序辦事。不論對任何黨員的紀律處分,都必須按照處理黨內違紀案件的批准許可權,由黨的組織或紀律檢查機關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准。

(4)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任何黨員的權利都受紀律的保護,任何黨員的行為都受紀律的約束,任何黨員的違紀錯誤都必須受到紀律的追究。黨內沒有凌駕於紀律之上的特殊黨員。

(5)「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在執紀工作中,懲前毖後,就是指對違犯了黨紀的黨員,一定要不講情面地指出其錯誤。

一定要按照黨紀的規定給予恰當的紀律處分,以便使後來的人們引以為戒,不犯錯誤,少犯錯誤。「治病」的目的,是為了「救人」,任何犯錯誤的黨員,只要他不諱疾忌醫,不堅持錯誤,積極改正錯誤,就是好同志。

參考資料: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㈧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如何申請復議

黨員受到處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黨內監督條例》第四十四條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復議、復查,並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8)共產黨員紀律處分申訴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第二十六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范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下列具體任務:

(一)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

(二)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執紀審查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執紀審查情況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三)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

第二十七條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堅決糾正和查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幹部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報告,認真負責調查處置,對需要問責的提出建議。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領導,定期約談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其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派駐紀檢組應當帶著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定期向派出機關匯報工作,至少每半年會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是瀆職,都必須嚴肅問責。

第二十九條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做好問題線索分類處置,早發現早報告,對社會反映突出、群眾評價較差的領導幹部情況及時報告,對重要檢舉事項應當集體研究。

定期分析研判信訪舉報情況,對信訪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意見,督促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地方和部門查找分析原因並認真整改

㈨ 90年代對黨員的處理可按2018關於黨員的組織紀律處分條例申訴嗎

過去的問題照過去的規則處理,新規則從生效之日開始執行,不能依據新規定推翻過去的結論。

㈩ 黨員受黨的紀律處分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訴

1、黨章和黨的紀律條例沒有規定黨員因對處分不服提起申訴的時間限制,專即隨時都可以申訴。
2、應屬該向下處分決定的單位的上一級黨的組織(包括黨委和紀委)提起申訴。
3、首先個人提出申訴書,說明申訴的事實和理由。上級機關接到個人申訴後,應及時進行初步調檔調查,對程序和事實上存在對黨員處理不公平的,應立案復查,並把復查結果反饋給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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