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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查違法

發布時間: 2020-12-04 05:34:57

❶ 檢察機關為什麼要查辦各類違法犯罪案件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與政府和法院並稱一府兩院,均由同級人民版代表大會產生,對權其負責並報告工作。檢察院通過履行偵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支持公訴等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具體職權包括如下七個方面: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❷ 檢察院有權查辦地方官員貪污腐敗嗎

是的,有這個權力的呢,檢察院是我國的監督機構,可以監督官員的違法行為。

❸ 檢察院能調查銀行違規違法嗎

檢察院有反貪局,可以調查銀行違規違法行為,檢察機關也可以提請公安部門立案調查。

❹ 違法查處到了最高院,還可以到最 高檢察院嗎

一、這個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而且說起來很復雜,不太容易說清楚;
二、你說的違法者,關鍵是看他違了什麼法,到了什麼程度,是涉及到犯罪了嗎?犯的罪歸檢察機關管轄嗎?
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四、簡單地分析一下:
1、其違法行為,如果是貪污等行為,歸檢察機關管轄,但又沒有達到犯罪的標准,比如只是貪污了2000元,怎麼辦?檢察機關也有可能繼續調查他是否還有其他的貪污等犯罪行為,如果達到了立案標准,檢察機關就會立案偵查。如果他只是貪污2000元,檢察機關就會把「案件」移送給當地的紀檢部門處理。
2、其違法行為,如果是偷竊等普通刑事案件,它不歸檢察機關管,那麼「案件」就會移送給公安機關;
3、其違法行為,如果是交通肇事、民事糾紛引起的輕傷等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送到檢察機關後,雙方還是可以和解的;
4、其違法行為,如果是辱罵他人,情節又不嚴重的,可能僅僅是一個民事案件,這是當事人雙方的事,檢察機關管不了。如果情節相對嚴重的,可能需要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如果情節很一般的,公安檢察機關都管不了,但可能會調解一下,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5、如果是公訴案件,又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那就不能和解了。絕大多數刑事案件是不可以和解的。
下面就不再分類解釋分析了,另外,所有的案件,法律上都有個程序的問題,也不是群眾直接把人扭送過來就可以了,或檢察機關可以直接立案或移送其他機關處理,具體的就不再詳述了。但有一結論: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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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追答

❺ 關於檢察院搜查執法合法程序

第一個問題:不能,明確告訴你不能無限次使用,必須出示新的搜查令。第二版個問題: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在搜查權時,必須身穿統一工作服裝,並出示身份證明,只是最關鍵的也是最重要的,涉及到實體條件.第三個問題:搜查帶走的物品清單必須當日開出當日填寫,不能寫在上一次的清單上,同時要經你朋友或者現場公司負責人簽名方可帶走。第四個問題:語言不違法,但是他們在執行程序時存在過錯,表明他們很有可能不是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第五個問題:你朋友最好參看一些相關法律,比如行政執行法、檢察院工作人員工作守則等等。你上網搜一下

❻ 檢察院人員進入公司搜查違法條件

1.必須持有《搜查復證》,其中的第制三聯交給你們公司;
2.工作人員兩人以上,須有工作證;
3.得有檢察院人員和你們公司人員以外的人
擔任見證人;
4.搜查不得毀壞物品;
5.如果扣押物品,得有《扣押決定書》,開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交給你公司一
份。
除此之外,就是違法的。望採納。

❼ 檢察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查詢或搜查犯規人親人的銀行賬戶和家產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專賄賂犯罪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主要負責貪污瀆職受賄案件,當出現重大案情的時候,檢察院可以進行搜查,以及查詢親屬的賬戶以及其他財產。

❽ 檢察院辦案違反程序應該怎麼辦

檢察院的辦案程序
受理案件的范圍和案件來源
第一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執行。
一、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填寫《立案請示報告》,經檢察長批准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製作《立案決定書》。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復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二、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經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應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將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的結果,應當通知控告、檢舉單位或控告、檢舉人。
三、經審查認為控告、檢舉的犯罪事實不清、需要補充材料才能確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檢舉單位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對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立案偵查;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通知原控告、檢舉單位或個人。
偵 查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於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復制。
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傳喚到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檢察院指定的地點進行訊問,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對在押的被告人,應填寫《提押證》,前往看守所進行訊問,或者提到人民檢察院訊問。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中可以使用五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於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行凶、自殺、逃跑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情況,確實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審批表》經檢察長決定後,填寫《拘留人犯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發《拘留證》並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協助。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偵查終結
第四十一條 對於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分別製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並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四十二條 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四十三條 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是已經構成犯罪,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
第四十四條 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填寫《撤銷案件決定書》,分別交被告人所在單位,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存檔,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如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釋放。
已經偵查終結的案件,准備起訴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起訴以後,由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對於控告、檢舉材料,經審查認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處罰或決定免訴、撤銷案件或不予起訴,需要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以及查處案件中發現發案單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問題的,應向有關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並請他們將研究處理結果告訴人民檢察院。
對於決定起訴的案件的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審判監督工作以及本程序有關逮捕、起訴、免予起訴的未盡事項,參照本院《刑事檢察工作試行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❾ 檢察院查詢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要帶哪些資料

1、申請查詢應當提交查詢申請和身份證明。

(1)單位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查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明查詢事由,詳細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被查詢個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公司、企業申請查詢的,還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以及復印件。

(2)個人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本人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復印件。

(3)受委託進行查詢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方的委託證明、受委託方的相關證明、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復印件。

2、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事由正當的查詢申請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無正當事由的查詢申請,不予受理,並應當說明理由。

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查詢申請進行查詢,在受理查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對於涉外查詢,在受理查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

3、查詢系統的日常管理,由預防職務犯罪部門負責。你也可以事先打電話咨詢一下當地檢察機關的預防科(處),查詢工作有專人的負責的,一定會給你一個明確的答復。

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有效遏制賄賂犯罪,促進誠信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人民檢察院實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統一建立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錄入行賄犯罪信息,向社會提供查詢。

第三條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應當依法、客觀、及時、便利。

單位、個人應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應當正當、誠實、守信,不得濫用。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不參與、不幹預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的具體處置。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應用情況進行跟蹤、了解。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中,應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收集、整理、存儲經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由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定的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行賄犯罪等信息錄入行賄犯罪檔案庫。

第十條行賄犯罪等信息一經錄入不得修改、刪除。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對賄賂犯罪案件改判的;

(二)錄入信息內容存在錯誤、遺漏的。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需要直接到人民檢察院申請查詢行賄犯罪檔案,也可以通過電話或者網路預約查詢。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主管部門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國家機關主管部門以外的單位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申請單位住所地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十三條公司、企業對本公司、企業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公司、企業住所地或者業務發生地人民檢察院受理。

個人對本人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由個人住所地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十四條涉及國(境)外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由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十五條申請查詢應當提交查詢申請和身份證明。

單位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查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明查詢事由,詳細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被查詢個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公司、企業申請查詢的,還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以及復印件。

個人申請查詢的,應當提交查詢申請,本人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復印件。

受委託進行查詢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方的委託證明、受委託方的相關證明、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符合條件、事由正當的查詢申請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無正當事由的查詢申請,不予受理,並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國家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提出的以下針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一)為招標進行資格審查需要的;

(二)為采購進行供應商資格審查需要的;

(三)為行業管理、市場管理、業務監管等進行資質、資格審查需要的;

(四)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為招聘、錄用、選任人員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六)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的;

(七)金融機構為貸款進行資信審查需要的;

(八)其他應當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司、企業、個人提出的以下針對本公司、企業、本人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一)公司、企業根據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招標要求,為投標需要的;

(二)公司、企業、個人為信貸需要的;

(三)公司、企業、個人為從事商貿合作或者談判需要的;

(四)個人為求職、應聘需要的;

(五)公司、企業、個人應國(境)外公司、企業或者組織要求,為在國(境)外投標、融資、信貸、商貿合作或者談判等需要的;

(六)其他應當受理的情形。

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國際組織、有關國家或者我國香港、澳門、台灣等地區的單位為在中國境內招標、投資、信貸、商貿合作或者談判而提出的針對其他單位、個人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對國(境)外公司、企業、個人為在中國境內投標、融資、信貸、商貿合作或者談判而提出的針對本公司、企業、個人在中國境內實施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受理。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查詢申請進行查詢,在受理查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

對於涉外查詢,在受理查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查詢結果以查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詢單位和個人,加蓋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專用章。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個月內有效,復印件無效。

第二十二條查詢結果告知的內容包括:

(一)有無行賄犯罪記錄;

(二)有行賄犯罪記錄的,應當列明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判決時間和結果,行賄犯罪的實施時間和犯罪數額;

(三)有多次行賄犯罪的,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時間順序,列明所有行賄犯罪記錄;

(四)對有行賄犯罪記錄但已經進行整改並採取預防措施的單位,可以附加告知有關整改和預防的信息;

(五)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行賄犯罪信息的查詢期限為10年。單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個人犯罪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10年的,行賄犯罪信息不向社會提供查詢。但是,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提出的查詢,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管理規定提出具體期限的查詢除外。

多次行賄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後一次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行賄犯罪信息的查詢期限。

第二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申請的事由應用查詢結果,不得用於查詢申請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項,不得利用查詢結果進行不正當競爭或者從事非法活動。

第二十五條有關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規定的要求,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置的,應當將處置結果在30日內反饋提供查詢結果告知函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處置結果進行登記備案,並跟蹤、了解相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應當與國家機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以及有關單位加強聯系與協作,建立合作機制,實現信息交流與共享,推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的合理應用。

第二十七條查詢單位和個人、被查詢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針對下列情形,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異議:

(一)查詢結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確認或者重新出具的;

(二)查詢結果與事實不符,需要更正的;

(三)錄入信息內容存在錯誤、遺漏,需要更正或者補充的;

(四)其他情形。

提出異議時,應當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二十八條查詢結果異議由受理查詢並提供查詢結果告知函的人民檢察院受理。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受理的異議進行復核,在受理異議後5個工作日內回復異議申請人。

對於情況復雜的異議,可以適當延長復核時間,但是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對人民檢察院的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重新復核。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重新復核為最終復核。

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查詢異議的復核為最終復核。

第三十條單位和個人認為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進行投訴。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受理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予以答復。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規定,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處置而不處置,或者濫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或者其他責任。

第三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人員違反法律、紀律規定和保密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❿ 檢察院涉嫌違法辦案,謝謝!!

首先告來訴你,這個是源不違法的,原因就是案件雖然移交給法院提起公訴,但是檢察院並沒有失去對案件的偵查權,很簡單的比方:本來檢察院跟證人約好是6月17日相見詢問案件的,但是證人突然出差去了,一直到7月5日回來主動給檢察院人員打電話,您說檢察院這個時候去給證人做筆錄違法嗎?顯然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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