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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黨的紀律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1 06:11:49

1. 黨內最高的紀律處分是什麼

黨內最高的紀律處分是開除黨籍。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的紀律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1)對黨的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2.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五條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2)對黨的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必須「把好四關」:

1、把好「紀律審查關」。紀律審查的質量是黨紀處分工作的基礎。從信訪受理、線索處置到執紀審查的各個環節,都要落實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2、把好「執紀審理關」。做好執紀審理,是黨紀處分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環。審理階段要集體審議,由審理部門集體對案件的錯誤事實、證據、錯誤定性、處理意見和程序是否合法、完備等嚴格審核,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以確保紀律審查工作的質量。

3、把好「處分決定關」、新《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要嚴肅追究。

4、把好「紀律執行關」。處分決定一旦做出,必須堅決執行。黨章第十五條要求:「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要堅持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3.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七章 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3)對黨的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 :中國共產黨章程(全文)

4. 黨的紀律處分的種類有哪些

黨的紀律處分的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警告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適用於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嚴重警告是重於警告的黨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留黨察看是僅低於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是黨內重處分之一。這一黨紀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很壞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給黨的形象和工作帶來重大損失,或者犯了錯誤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教育,背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或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

(4)對黨的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黨員被開除黨籍處分後黨內職務自然終止:

受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終止。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如果以後本人向黨組織提出重新入黨申請,除規定不得重新入黨者外,經過黨組織長期考察和嚴格審查,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5. 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黨的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對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況下,由縣級(含)以上黨委、紀委直接決定黨員的紀律處分。實踐中,對企業、農村、機關、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中的普通黨員給予紀律處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較常見。

(5)對黨的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經過程序的注意事項:

在一般程序下,臨時黨支部沒有處分決定權。臨時黨支部由執行某項臨時任務的黨員組成,黨員臨時在這個支部過組織生活。他們的組織關系仍在原來的黨組織。由於臨時黨支部在組織上的臨時性,它所擔負的任務與正式黨支部的任務也就有很大的不同。

臨時黨支部沒有對違紀黨員執行紀律處分的職權,因此不能對違紀黨員作出處分決定。確需給違紀黨員處分的,可以臨時黨支部名義將該違紀黨員的違紀情況和處理建議上報上級黨組織或轉交違紀黨員所在黨組織,由他們決定是否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及給予何種處分。

6.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

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6)對黨的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案例:

廣西地震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苗崇剛等2人被處分

日前,經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廣西地震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苗崇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苗崇剛違反政治紀律,打探案件調查情況,授意相關人員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銷毀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並對單位違規發放津補貼負直接責任;

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生活紀律,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苗崇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理想信念缺失,背離黨的宗旨,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私慾膨脹,且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知止,違紀性質惡劣,涉嫌違法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苗崇剛開除黨籍處分;

建議由中國地震局給予苗崇剛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參考資料:人民網-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廣西地震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苗崇剛等2人被

7. 黨的紀律處分有哪五種

黨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1.警告

這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適用於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警告處分的目的在於給予違紀黨員以警示,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以便改正。黨內通報也有警示、告誡的作用,但它只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紀律處分。因此,不能用黨內通報代替警告處分。

2.嚴重警告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

3.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這一黨紀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

4.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主要是對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者對犯了錯誤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和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的處分。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7)對黨的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8. 黨的紀律處分有幾種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分別是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一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8)對黨的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9. 黨的紀律處分有5種 具體是什麼

黨紀處分是對違反紀律的黨員採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處罰手段。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也可以說是五個不同的層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1、警告。這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適用於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警告處分的目的在於給予違紀黨員以警示,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以便改正。黨內通報也有警示、告誡的作用,但它只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紀律處分。因此,不能用黨內通報代替警告處分。

2、嚴重警告是重於警告的黨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的性質和程度比較嚴重的違紀黨員。對於犯不十分嚴重錯誤的黨員,是給予警告處分還是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應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以及本人的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態度,依據黨內處分的一般規定來具體確定。

3、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撤銷黨員在黨內的領導職務包括:各級黨委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以及黨員在各級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的副科長以上的領導職務。

4、留黨察看是僅低於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是黨內重處分之一。這一黨紀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受處分前所擔任的黨內職務自然撤銷,但不是附加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無需再履行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手續。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5、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高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很壞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給黨的形象和工作帶來重大損失,或者犯了錯誤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教育,背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或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受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終止。

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如果以後本人向黨組織提出重新入黨申請,除規定不得重新入黨者外,經過黨組織長期考察和嚴格審查,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9)對黨的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作為無產階級先進性的體現,黨紀是建立在黨員共同的理想、信念的基礎上,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具有黨員共同遵守的自覺性;無產階級肩負建立共產主義的艱巨使命,決定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對於違反黨紀的黨員,情節較重的,必須給以紀律處分,直至開除黨籍,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黨章規定實行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黨員都必須無條件遵守,任何黨員違反黨紀都必須受到追究,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具有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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