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圈地
地球不會有光環,除非是在很久以前。據主流說法,月球形成是因為有大塊的隕星撞擊地球導致分離出一大堆碎片後才形成月球。所以在月球形成的時候,地球嚴格意義上是有光環的。但是現在是不可能有的。這樣的話,月球仍然會被隕石撞擊,人類也不可能跑到月球上因為月球隨時都可能會被撞,而且你不能保證這個光環里的隕石不會墜落到地球上,這樣的話我估計人類文明根本發展不起來,因為隕石撞擊產生的影響足以將剛起步的人類文明毀滅
㈡ 地方政府非法圈地
可以沒有房產證。(按照法律上條款,農村房屋不符合取得房產證的條件)但是很多都是地方政府違法圈地賣地,所以很多沒有土地證。
㈢ 政府圈地是違法么
政府圈地肯定不違法,現在的土地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即使你個人買了地也只有70年的所有權。政府圈地前肯定會發個文件讓它圈地的行為合法。
㈣ 圈地做墓地算違法嗎
不一定的,當然要看圈地圈什麼地方,如果是對方自己的自留地,一般人家都是那做墓地,如果又不超標,那就不違法。如果圈別的地,可能違法
㈤ 非法圈地會受到什麼懲罰
圈地背後隱藏的制度設計需要完善的問題有:
一、憲法僅有原則規定而無具體操作條款。
二、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凡農業用地轉為非農民自用的建設用地,必須完成從土地集體所有制向國有制的轉變。而轉變的惟一合法途徑就是國家徵用,由此政府壟斷資源就難免不發生尋租等交易行為。
三、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國家徵用土地,被徵用者沒有發表意見、表示看法的空間。
四、法律規定了徵用土地補償限制,但規定使失去生產資料的農民獲得的僅是三五年的生活費用,被剝奪的卻是一輩子安身立命的場所,來自沿海開放地區的廣東、福建等地的群眾反映的農民耕用土地被侵佔的問題就是佐證。
五、法律責任制度不健全,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不明、責任分配界定不清、違法追究定性不嚴。土地違法案件中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只有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更少了。
六、司法監督制度的缺位。政府機關多半是自己左手監督右手。
七、我國官員的現行考察制度設計往往單純看GDP的增長,從而出現盲目修建所謂開發區來加強政績,建設形象工程的現象。
圈地問題的發生有著制度設計的問題,解決也亟待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引入市場機制。土地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在於市場機制的引入。如廣州實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轉讓制度,在政府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的基礎上,逐步規范有序的土地二級市場。
土地徵用公開化、透明化。其中最關鍵的就是建立聽證制度。2004年2月11日,國土資源部公布了《國土資源聽證規定》,這一規定將於5月1日起實施。
然而,在聽證制度背後,隱藏的一個更深切更實際的問題,就是農民群體,他們由於城鄉二元化結構以及自身的原因往往並不能很好地代表自己的利益。
要完善行政訴訟制度。體現在行政訴訟制度上最明顯的就是公益訴訟和起訴資格的拓展,作為大范圍的分散利益主體,國家法律應該對行政機關沒有公正代表反而予以傷害的農民作出回應,這也正是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矯正行政機關違法失職的需要。
檢察機關的作為
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對於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檢察官依法進行法律監督,代表國家進行公訴。雖然我國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最主要的形式就是抗訴,但是檢察機關還可以通過嘗試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主動介入案件,來加強法律監督。
英國檢察機關的做法值得借鑒:一般公眾想要阻止公共機構的越權行為,可以請求檢察總長向法院申請阻止令,檢察總長代表國王有權阻止一切違法行為。檢察總長為了公共利益不被侵害,還可以主動向法院申請阻止令。
我國也可以考慮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由檢察機關承擔起刑事公訴之外的公訴職能——行政公訴,應公眾的請求或者主動對於政府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為保障公民權益提供切實支持和法律保障。在我國,相對於市民而言農民利益更加需要國家權力的保護,對此,檢察機關作為法律賦予監督職權的公訴機關,應探討在事前和事中制止非法違規佔用土地行為的檢察機制。
需要完善的還有土地佔用補償制度、官員審批土地行為的考察制度等,而這無一不是對政府行為的規范。
圈地表面上圈住的是農民,最終陷入困境的還是不規范的政府行為。我們期待著,政府為人民服務,依法行政,真正貫徹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而這一目標尚有待於外部監督機制的健全和完善,其中檢察機關在保護平等的行政法律關系方面的作用至關重要。
㈥ 怎麼才是違法圈地
只要圈起來的地,個人或家庭沒有完全使用權,都算是違法圈地。
比如小區內,私自將公共綠化用地圈起來,就是違法圈地。因為小區內的公共綠化用地的使用權,歸小區物業和所有業主所有,而非個人所有。
再比如,農村的土地除了宅基地和每戶按人頭由村裡分的承包地,其他區域的使用權,都是村集體所有,個人在自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之外亂圈土地,就是違法圈地。
我國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由檢察機關承擔起刑事公訴之外的公訴職能——行政公訴,應公眾的請求或者主動對於政府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為保障公民權益提供切實支持和法律保障。
在我國,相對於市民而言農民利益更加需要國家權力的保護,對此,檢察機關作為法律賦予監督職權的公訴機關,應探討在事前和事中制止非法違規佔用土地行為的檢察機制。
(6)違法圈地擴展閱讀:
經濟影響:
1、為資本主義發展提供了自由勞動力。圈地運動實現了農民與土地的分離,使農民越來越少,失去土地的農民部分成為農場的雇傭工人流入城市,為英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准備了大量的自由勞動者。
同時,圈地運動也使家庭手工業被破壞,為工業擴大了國內市場,從而大大促進了英國的工業發展,使英國成為17、18世紀歐洲商業的領頭羊。
2、使資本主義經濟深入農村,對農業進行了資本主義改造。首先是土地所有制變化:圈地運動摧毀了小農經濟,建立起資本主義的大農業,使農村由封建土地所有制轉變為資本主義土地所有制。將其是經營方式的改變。
土地被圍圈以後,農業資本家辦起農場或牧場,僱傭被剝奪了土地的農民進行生產。那些將土地出租給資本家的貴族,所得到的不再是封建的地租,而是資本主義的利潤。過去的貴族變成了新貴族,農民則變成了農業工人,從而使農村得以資本主義化。
㈦ 小區住戶私自圈地,是否違法
私人圈佔公共地塊肯定是違法行為,通過投訴舉報,城建城管部門會對違法人進行得罰。
㈧ 企業違法圈地什麼部門負責管理
…
㈨ 非法圈地用的柵欄國家法律法規保護嗎
一、憲法僅有原則規定而無具體操作條款。
二、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凡農業用地轉為非農民自用的建設用地,必須完成從土地集體所有制向國有制的轉變。而轉變的惟一合法途徑就是國家徵用,由此政府壟斷資源就難免不發生尋租等交易行為。
三、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國家徵用土地,被徵用者沒有發表意見、表示看法的空間。
四、法律規定了徵用土地補償限制,但規定使失去生產資料的農民獲得的僅是三五年的生活費用,被剝奪的卻是一輩子安身立命的場所,來自沿海開放地區的廣東、福建等地的群眾反映的農民耕用土地被侵佔的問題就是佐證。
五、法律責任制度不健全,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不明、責任分配界定不清、違法追究定性不嚴。土地違法案件中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只有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更少了。
六、司法監督制度的缺位。政府機關多半是自己左手監督右手。
七、我國官員的現行考察制度設計往往單純看GDP的增長,從而出現盲目修建所謂開發區來加強政績,建設形象工程的現象。
圈地問題的發生有著制度設計的問題,解決也亟待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引入市場機制。土地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在於市場機制的引入。如廣州實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轉讓制度,在政府控制的土地一級市場的基礎上,逐步規范有序的土地二級市場。
土地徵用公開化、透明化。其中最關鍵的就是建立聽證制度。2004年2月11日,國土資源部公布了《國土資源聽證規定》,這一規定將於5月1日起實施。
然而,在聽證制度背後,隱藏的一個更深切更實際的問題,就是農民群體,他們由於城鄉二元化結構以及自身的原因往往並不能很好地代表自己的利益。
要完善行政訴訟制度。體現在行政訴訟制度上最明顯的就是公益訴訟和起訴資格的拓展,作為大范圍的分散利益主體,國家法律應該對行政機關沒有公正代表反而予以傷害的農民作出回應,這也正是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矯正行政機關違法失職的需要。
檢察機關的作為
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對於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檢察官依法進行法律監督,代表國家進行公訴。雖然我國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最主要的形式就是抗訴,但是檢察機關還可以通過嘗試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主動介入案件,來加強法律監督。
英國檢察機關的做法值得借鑒:一般公眾想要阻止公共機構的越權行為,可以請求檢察總長向法院申請阻止令,檢察總長代表國王有權阻止一切違法行為。檢察總長為了公共利益不被侵害,還可以主動向法院申請阻止令。
我國也可以考慮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由檢察機關承擔起刑事公訴之外的公訴職能——行政公訴,應公眾的請求或者主動對於政府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為保障公民權益提供切實支持和法律保障。在我國,相對於市民而言農民利益更加需要國家權力的保護,對此,檢察機關作為法律賦予監督職權的公訴機關,應探討在事前和事中制止非法違規佔用土地行為的檢察機制。
需要完善的還有土地佔用補償制度、官員審批土地行為的考察制度等,而這無一不是對政府行為的規范。
圈地表面上圈住的是農民,最終陷入困境的還是不規范的政府行為。我們期待著,政府為人民服務,依法行政,真正貫徹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而這一目標尚有待於外部監督機制的健全和完善,其中檢察機關在保護平等的行政法律關系方面的作用至關重要。
㈩ 地方違法圈地的結果如何
罰款,並要求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