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的法律效力
①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1條如此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合同法》立法起草者之一梁慧星先生解釋說,「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出賣他人之物,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的,
合同有效;反之,權利人不追認並且處分人事後也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無效。這里說的無效,不是處分行為無效,而是無權處分的合同無效,即買賣合同無效。不能解釋為買賣合同有效,僅處分行為無效。」
總的來說,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待定。無權處分人處分了他人財產,如果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就轉化為有效合同;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或無處分權人一直未取得處分權,那該合同就是無效的。
(1)無權處分的法律效力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 無權處分的法律特徵是啥
無權處分,是指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並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
在無權處分中,行為人 是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處分行為。首先,應明確在無權處分中的處分行為應為法律上的處分行為,這種處分主要是指處分財產所有權或者債權的行為,且行為人是沒有處分權或者處分權受到限制的。其次,行為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的,即行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處分行為,也不是以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從事的處分行為。正是行為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的處分行為,因此,在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其雙方當事人為行為人和相對人,而真正權利人並不是當事人。即使權利人於事後追認了無權處分行為,也不會發生合同主體的變更,向相對人履行合同的主體依然是無權處分人。
無權處分行為之所以在民法上有極其重要性和復雜性,其原因就在於無權處分人在處分他人財產時與相對人訂立合同。因而在無權處分行為中包含有兩方面的因素:一是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處分行為,二是因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而使處分人與相對人訂立了合同。從以上兩方面可看出,無權處分既涉及無權處分人與權利人之間的關系問題,又涉及到如何對待相對人,如何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的問題。
任何一種法律行為要發生法律效力其基本條件就是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亦是如此。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權處分行為發生效力必須要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行為人在事後取得處分權。具體來說:一是無權處分行為為經權利人的追認而發生效力。法律上之所以確認無權處分行為必須經過權利人追認才發生效力,其主要原因在於無權處分行為本質上是在沒有獲得真正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對無權處分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為,因此構成對真正權利人利益的直接侵害,法律允許權利人追認,從而充分尊重了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例如,出賣人向所有人借得名畫一幅用以觀賞,而出賣人擅自將其名畫出賣給買受人。此時,出賣人未經所有權人授權而擅自將名畫出賣即是無權處分行為,若所有人認為無權處分行為對其有利,可以對無權處分行為作出追認,則出賣人之出賣行為有效;若權利人認為無權處分行為對其不利,可對無權處分行為不予追認,則出賣人之出賣行為無效。當然,在所有人進行追認之前,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買賣合同為效力未定之合同,買受人可以終止履行合同之義務,亦有權撤銷合同。在追認之後,此種效力待定之合同得以補正,因此,合同將溯及既往地產生效力。任何一方當然有權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規定之義務。對於權利人的追認權,筆者有如下建議:1 因追認是單方的意思表示,用書面形式為宜,向哪一方作出意思表示都可,接受意思表示的一方應有通知另一方之義務。2 對於追認可由權利人主動作出,也可由相對人催告,相對人在權利人作出追認之前可提出撤銷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效力自被追認後,即溯及既往地使得合同生效。二是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亦可使得無權處分行為有效。例如,在處分人與真正權利人之間達成了出賣房屋的協議,出賣人已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若在此期間內買受人作出處分行為,但在處分行為完成後,買受人已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取得了完全權利。從法律上看,無權處分行為本質特徵在於處分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一旦處分人事後取得財產權利,便可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將導致無權處分行為轉化為有權處分行為,即為有效行為,但筆者認為對於此種情況應在時間上加以限制,即應有法律之規定的合理期間,否則,將使合同效力常時間處於不穩定狀態,這不利於交易的流轉。
③ 2.無權處分效力到底如何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並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
④ 無權處分在物權法上的效力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回財產,是無效的答民事行為,並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
⑤ 無權處分行為有效還是效力待定
無權處分都是效力待定,是你理解上出了問題
買賣合同解釋的第三條 針對的是這樣的情回況:
比如某人打算收答購一套房產,於是你知道了,你先跟這個人簽了合同,說我這房子賣給你,然後你事後才偷偷跑去找房主把房子買過來,然後某人覺得房價下跌了不但算買了,跑去法院說當初我買這個房子締約的時候,你根本沒有所有權,是無權處分,所以合同無效。
這時候,法院會說締約時是否有所有權,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這與合同法五十一條是不同情況,所以解釋才特別強調締約時,即原來沒有處分權,後來又有了,不影響合同效力。
其實你簡單分析下,如果不是事後取得處分權,何必針對買賣合同專門重復合同法的規定?就因為在交易習慣中,很多人是空手套白狼,先簽合同後進貨,所有很多時候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才做出這個特別規定。
例如繼承中的期待權,兒子在老爸死前就跟人約定賣掉部分遺產,老爸死後兒子確實拿到了這個遺產,那合同是否要繼續履行呢?
⑥ 無權處分的效力是什麼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的民回事行為,並且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