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轉讓
Ⅰ 國有資產買賣過程中有違法行為怎麼辦
違法違規行為主要包括:
(一)轉讓方或轉讓標的企業違反規定的行為
1.未按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
2.程序上的違規。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許可權、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3.轉讓方或標的企業在審計評估中具有欺詐行為。
4.未按規定要善安置職工。
5.未要善落實處理債權債務。
(二)受讓方的違規行為
1.欺詐行為。受讓方根本就不具備參與交易資格,沒有履行合同和承擔責任的能力,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獲得交易資格,參與交易並騙取轉讓方信任,在競買中戰勝其他競爭對手,誘使轉讓方與其簽訂轉讓合同。如果受讓方有這樣的欺詐行為,最終會導致轉讓合同根本不能得到履行,這就必然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並最終影響到轉讓標的企業的發展。
2.競價過程中的惡意串通行為。受讓方在競價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國有企業產權轉讓之所以要進人指定的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就是想通過市場競爭獲得最好報價,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在招標、拍賣過程中,如果受讓方在競價上惡意串通,就限制了買方之間的競爭,就不能發現產權在市場上的真實價值,從而導致轉讓方被迫接受買方蓄意壓低的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三)社會中介機構的違規行為
審計、評估、法律服務等社會中介機構的專業服務是確保企業國有產權能夠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轉讓的重要保障,社會中介機構違規操作,就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1.審計機構的違規行為。(1)明知委託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3)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以指明;(4)明知委託人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內容,而不予指明; (5)索取、收受委託合同約定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6)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等。
2.評估機構的違規行為。(1)作弊行為。即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與當事人(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串通,不按照評估規則和方法進行操作,對應當進行的評估的資產不進行評估,或抬高或故意壓低評估資產的價值,從而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行為。 (2)玩忽職守。玩忽職守是指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在評估中未盡到注意義務,疏忽大意,從而導致評估結果失實,不能准確反映評估資產真實價值的行為。
3.法律服務機構的違規行為。(1)作弊行為。所謂作弊是指為謀取私利,與當事人串通(包括委託方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法律問題作出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或結論的行為。 (2)失職。所謂失職是指律師未能按照要求盡到注意義務,法律意見書不能對委託事項作出准確的法律判斷,從而導致當事人產生誤解或錯誤認識,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四)產權交易機構的違規行為產權交易機構的違規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弄虛作假。產權交易機構提供產權交易場所,它負責產權轉讓信息披露、受讓人申請參與競價的登記以及對交易進行鑒證等。產權交易機構弄虛作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行為:(1)與轉讓方串通發布虛假信息; (2)在受讓人登記上弄虛作假;(3)在產權交易鑒證上弄虛作假。
2.玩忽職守。玩忽職守是指產權交易機構未能盡到善意注意義務,在信息披露、受讓方登記、組織交易和出具有關交易憑證上有失職行為,導致交易上不規范,給參與交易各方造成損失的行為。
(五)批准機構及有關人員違規行為
批准機構或有關人員對確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規范進行履行監督職責,其違規行為主要有:
1.超越職權,或違反程序履行批准職責。即不按照規定程序或授權批准報批的轉讓項目,擅自越權行事,違規作業。
2.以權謀私。利用手中權力謀取個人好處,不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
根據以上情形,對相關人員會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有些責任,比如民事責任通過律師參與和解、調解、清償的方式可以解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則需要行政機關或檢控機構決定,但是積極配合、溝通、坦白,是行之有效的方式。這一切行為,建議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僅供參考!
Ⅱ 領導幹部違規轉讓本單位的自持股權違反黨紀嗎
沒有違反 黨紀沒有規定到這方面 違反了又怎樣? 罰幾萬就了事了~· 有屁用...
領導轉讓 是個危險的信號 你知道就好了
Ⅲ 餐飲店被封了!轉讓違法嗎
肯定是法院封的,其他人也沒有權利封,轉讓肯定違法。再有,也沒人敢要啊。
Ⅳ 領導幹部轉讓單位出租門面房~收取轉讓金違規違紀嗎
違紀,這是典型的侵吞集體財產行為
Ⅳ 個人在經營公司時有違規,公司轉讓後經營時的稅務風險該誰承擔
由違規人承擔。
Ⅵ 天貓店鋪是怎麼進行轉讓的扣分對轉讓有影響嗎
天貓店鋪的復轉讓實際上就是公司制的轉讓,所以轉讓天貓店鋪的時候一定要問清楚公司是否要一起轉讓,轉讓店鋪一般分為工商變更,稅務變更,銀行變更這幾個步驟,扣分對店鋪價值是有一定的影響的,扣分會影響店鋪的價格,扣分嚴重者甚至會關店,一般扣分與不扣分的店鋪價格上是會有一定的差距的。所以只要不是買扣分嚴重到下一年要關店的店鋪,少量扣分的店鋪是可以入手的並且對店鋪轉讓也沒有什麼影響。
Ⅶ 企業違規法人能否轉讓股份
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公司股東的時候,是沒辦法轉讓股權的。只有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才可以轉讓股權。
Ⅷ 土地違法轉讓不予登記
【問題】
2006年10月甲公司以市政府公開拍賣方式競得一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用途為商業用地,使用年期40年,甲公司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了土地價款,繳納了土地出讓金,並進行了土地登記,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甲公司頒發了該宗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交付甲公司使用。2007年6月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開發,就將該宗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公司,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給甲公司支付了土地價款,甲乙公司持甲公司用地批文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甲公司受讓土地後未開發便轉讓土地的行為屬於違法轉讓為由,對乙公司提出的登記申請,決定不予登記。
問: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是否正確。
【分析】
該案涉及違法轉讓土地的界定和土地登記問題。
《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令)在土地登記中設定了不予登記的條件。40號令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二)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三)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的;(四)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由此可見,土地登記申請人必須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滿足上述條件,才可以依法申請土地登記。甲公司的土地雖然屬於依法取得,但在土地的轉讓上,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以下簡稱55號令)第十九條也明確了土地轉讓的含義,對土地轉讓限制了條件。55號令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因為甲公司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違背了國家規定,所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甲公司收取乙公司土地價款,這種行為構成了違法轉讓土地行為。 對甲公司違法轉讓土地的行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尚未處理。根據40號令第十八條第(二)款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不予登記的規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乙公司提出的登記申請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是正確的,符合法律規定。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已成為土地供應的主要渠道,目前個別企業不顧自身的能力盲目競標或為了炒買炒賣地皮惡意競標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對這種行為加大了打擊的力度。對於甲公司違法轉讓土地的行為,根據55號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筆者認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甲公司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該土地轉讓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甲公司應退還乙公司支付的土地轉讓款。基於甲公司這種無視法律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閑置土地,由此帶來土地交易市場的混亂、國有資產的流失、土地浪費的問題,屬於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政府可以無償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權。
Ⅸ 國有資產承租方違規轉讓,怎麼追回利益
國有資產承租方違規轉讓的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回利益
Ⅹ 店面轉讓轉讓方違規。沒有合同怎麼維權
沒有合同保證,就算合理,以後記得簽合同,另外注意保存好。一旦設計對方違規,你打官司都不用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