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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違法行為

發布時間: 2020-11-21 04:51:20

㈠ 什麼樣的統計違法行為進行通報批評

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范疇。
1、首先,相關法律將通報批評與警告等行政處罰種類同時設置在法律責任一章。《行政處罰法》第八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六種。雖然沒有通報批評,但該條第(七)款以兜底的形式明確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還可以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措施設置在罰則中。例如,《審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原《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上述兩部法律都在罰則中都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措施,明確了通報批評屬於申誡罰范疇的行政處罰措施。
2、其次,從行政處罰的概念來看,通報批評具備行政處罰構成的基本要件。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行政機關依法懲戒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個人、組織的一種行政行為,它具有行政性、處分性、制裁性。而通報批評是由行政主體針對具體的當事人作出,是其行政職權運行的體現,具備行政性;且通報批評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一種處分,是通過公布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而損害其聲譽,具有處分性;最重要是通報批評以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是對違法當事人的一種懲戒,具有行政制裁性。
3、第三,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中的申誡罰。申誡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損害以示警誡的行政處罰。而通報批評正是以公布違法行為人違法事實的方式對其聲譽造成損害,進而達到制裁和教育違法者,警誡其他人的一種措施。雖然通報批評不是向違法當事人本人提出,而是在一定范圍內甚至向全社會公開,但其達到的法律效果都是一樣的,即都達到了《行政處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行政處罰目的。
4、值得注意的是,通報批評雖然和警告一樣,都是對違法者通過書面形式予以譴責和告誡,指明其違法及危害,避免再犯錯誤,但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警告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的行政處罰,在實踐中雖是公開進行的,但行政機關沒有將當事人違法事實向社會公布的義務;而通報批評是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予以公布,可能對違法行為人的聲譽、信譽造成損害,並導致違法行為人其他更為重要的利益受到損害。此外,警告處罰適用范圍廣泛,既可以適用於自然人,也可以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而通報批評一般只適用於法人或其他組織;警告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而通報批評只能單獨使用。

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採取哪些措

1、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2、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3、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4、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入檢查核對;
5、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帳,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和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6、對與檢查事項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

㈢ 哪些行為屬情節嚴重的統計違法行為

根據統計法使用虛假數字與虛假項目列入統計表的是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

㈣ 統計違法行為有哪些其法律責任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統計違法行為有以下幾類。 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等故意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②脅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③遲報統計資料的; ④拒報統計資料的; ⑤錯報、漏報統計資料且在規定時間內不予更正的; ⑥干涉、妨礙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⑦包庇、袒護統計違法行為或對舉報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⑧毀滅原始記錄、統計台帳與統計記錄的; ⑨不按規定設置、保存原始記錄、統計台帳的; ⑩未經審批擅自開展統計調查,制發統計報表的; 11未經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統計資料的; 12未依法辦理統計登記的; 13違反統計人員持證上崗規定的; 14違反《統計法》有關保密規定的行為等。 統計違法行為要負法律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統計法律責任形式有: (1)刑事責任。《統計法》第二十六條、《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均規定,違反統計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處罰。《統計法》第二十五條、《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規定,對統計違法行為可以給予警告、通報、罰款、暫停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3)行政處分。《統計法》第二十五條、《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有關領導,直接責任人,可由統計機構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㈤ 哪些屬於統計違法行為的范疇

一、《統計法》中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違法行為種類有:

1、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2、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3、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4、拒絕、推諉或者阻撓統計檢查的;

5、轉移、隱匿、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二、統計違法行為

1、虛報統計資料。

2、瞞報統計資料。

3、偽造統計資料。

4、篡改統計資料。

5、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

6、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7、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8、違反統計法有關保密規定的。

9、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進行欺詐活動。

10、擅自製發統計調查表的。

11、拒不接受統計檢查的行為。

(5)統計違法行為擴展閱讀:

統計違法行為的種類:

(一)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

(二)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帳、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遲報統計資料;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帳;

(八)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九)自行修改統計資料;

(十)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十一)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十二)打擊報復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

(十三)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

(十四)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或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內容;

(十五)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十六)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十七)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

(十八)違法公布統計資料;

(十九)泄露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

(二十)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損毀、滅失;

(二十一)泄露國家秘密;

(二十二)違反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法規;

(二十三)違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二十四)違反《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二十五)違反《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二十六)違反《國家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

(二十七)違反《涉外調查管理辦法》;

《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査隊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1)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占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的;

(2)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統計資料,二年內再次發生的;

(3)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4)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5)在接受統計檢査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

(6)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

(7)國家統計局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享有什麼建議權

處分建議權。新修改的統計法新增了一條規定(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該規定賦予政府統計機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統計法的行為的處分建議權,從機制上保障對行政干預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㈦ 統計違法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統計法》中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違法行為種類有:
1、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2、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3、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4、拒絕、推諉或者阻撓統計檢查的;
5、轉移、隱匿、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㈧ 國家統計局派出機構發生統計違法行為時,如何處理

根據法律依法依法依規處理,造成社會影響重大的,符合刑事案件的按刑法處理,影響較小的警告或記過處分!

㈨ 基層統計人員怎樣避免統計違法行為

1、完善企業統計人員培訓體系,提高統計隊伍整體素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鑒於目前國務院取消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審批事項,如何加強對統計人員特別是統計新人的統計基礎知識和統計法律知識的培訓顯得尤為重要。
2、統計工作是業務性和連貫性較強工作,統計人員的穩定是做好統計工作的前提。由於統計工作專業性較強,除按照指標口徑根據相關資料摘取、計算外,還要對指標數據進行審核、評估和分析。統計人員需要經過一系列的專業培養、教育、實踐,才能逐步適應統計工作。而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的提高也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需要一定的經驗和積累。因此,確保基層單位統計人員隊伍相對穩定,才能激發統計人員的學習意識和創新能力,才能提高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才能提高單位統計工作的質量。
3、創新方式,加強對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一是開展依法統計專題講座,主要面對基層單位領導或統計負責人,增強其依法統計意識,提高領導幹部依法統計的能力,自覺維護統計工作秩序,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二是利用統計工作布置或業務培訓的時機,加強對統計人員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並從統計違法行為的認定等方面加大對統計執法的培訓力度,有效傳遞依法統計意識;三是製作普法宣傳卡片,除印有部分統計法條外,還可加入統計普法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遇到統計違法行為或統計方面問題時便於溝通聯系;四是利用移動通訊資源,建立普法簡訊、微信聯系群,及時傳送最新的法制信息。
4、加大統計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充分發揮統計法律法規的威懾作用。在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行為就是最大的腐敗行為。作為有執法職能的統計機構要敢於拿起法律的武器,既要勇於執法,又要善於執法,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無論是統計人員還是被調查對象,凡是存在違反統計法的行為,一律嚴懲不貸,提高統計法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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