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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對按份共有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8 19:16:34

A. 物權法:甲是某一共有物的共有人,他想處分這一物,物權法規定必須經過2/3以上份額的共有人同意。問題

1、抄2/3的份額包括甲
2、共襲有分為兩種: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在分割前是沒有份額和比例的,每一個人的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在表決時只能是按照人頭來數,也就是一人一票,沒有份額比例,只能按照人數比例表決決定

B. 7、處分共同共有財產,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對不對

政法系法學專業分析,望採納,如果不懂,請繼續追問。
首先,這個說法是不對的,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意此處的三分之二後面指的是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是需要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的。

因此,在處分共同共有財產時,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是必備的法定要件,如果其中任何一共同共有人表示不同意該處分行為,則該處分行為無效。

政法系法學專業分析,望採納,如果不懂,請繼續追問。

C. 按份共有財產如何分割

在接受委託後經和被代理人耐心的溝通並對案情進行詳細的分析後確定了一套訴訟方案。本案因為具有代表性,法院將本案由簡易程序變為了普通程序,不過,最終在維護社會和諧和法律尊嚴的前提下我為被代理人爭取到滿意的結果,也結束了困擾了被代理人多年的現實問題,實現了一名律師價值。 案情簡介: 任先生和蔡女士為夫妻,二人共有四個子女。任先生於2006年去世,留有位於石景山區某處的房產一套,該房產屬任先生和蔡女士雙方共同所有。任先生去世後蔡女士及其子女因對被繼承房屋分割問題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後做出判決任先生和蔡女士共同所有的房屋由蔡女士和四個子女按份共有,其中蔡女士佔60%的份額,四個子女各佔10%的份額。判決生效後,蔡女士因身體不好想把房屋出賣之後養老治病,其三個子女均同意分割,但其中蔡女士的二兒子不同意處置該房屋自己也不同意購買。大家因協商不成,蔡女士和其中三個子女將二兒子起訴到法院。訴訟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按份共有財產歸大兒子所有,其他共有人協助大兒子辦理過戶手續,大兒子給其他共有人相應補償。判決結果:法院判決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爭議焦點: 1.法院對被繼承房屋的份額確定後,涉案當事人能否依據法院的判決處置其份額?2.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請求分割的權利應該如何行使?3.按份共有人分割共有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本案律師的代理意見: 首先,我認為本案不存在關於涉案房屋即北京市石景山區某處的房屋產權爭議問題,原告與被告對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權利已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並生效,四原告與被告按份共有涉案房屋,並按判決書確定的份額享有所有權。 其次,原被告對涉案房屋確定按份共有權後,沒有對共有物處分進行約定並達成一致,依據《物權法》第97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原告占涉案房屋90%的份額,達到了法律規定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的規定,可以對共有的涉案房屋進行處分。並且依據《物權法》第99條「……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的規定,四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共有財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應當得到支持。 第三,依據《物權法》第100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的規定。本案共有財產的分割在未能協商確定分割方式的情況下,由於共有涉案房屋為不動產不適宜實物分割的分割方式,應採取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而本案中被告沒有能力將共有房屋折價款支付給四原告,故如果採用折價方式應將共有房屋歸四原告或其中之一,由四原告或其中之一按照合理價格及被告的份額確定折價款給付被告,如果被告仍不同意,只能申請法院拍賣或變賣就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綜上,本代理人認為,四原告訴求合理合法,依法應當得到支持,在共有財產分割方式上,請法院考慮到蔡女士年老多病急需用錢的基礎上,確認合理的財產分割方式,採取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以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D. 關於按份共有的效力問題

1)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專同共有,或屬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因此本題中老王與小王共同共有該棟樓房。

(2)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老王私自出售該房屋屬於無權處分。

(3)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老王與老張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未定。

E. 《物權法》對於不動產的按份共有是怎麼規定的

物權來法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自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我的答案解決了您的問題請採納,沒有解決請補充!

F. 物權法里說的按份共有,這按份可以怎麼去按份呢

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等額份額來定

G. 共有人處分共有的財產,應如何進行

現實問題

謝某與馬某是夫妻,在結婚後,兩人共同出資買了一套四室兩廳的房屋居住,幾年後房價漲了很多,比當時購買時多100萬元,謝某因此想將該房屋賣出,但是遭到了馬某的拒絕,謝某想知道賣房是否必須經馬某同意呢?

律師解答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於某種共同關系,對同一個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共有關系。謝某與馬某對於房屋的共同共有,就是基於雙方的夫妻關系。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對於謝某和馬某來說,基於房屋系共同共有,必須要兩個人全部同意才能出售房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H. 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是否有權獨立處分共有房產

可以處置。《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I. 關於物權法按份共有的問題

《物權法》來
第九十三條不動源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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