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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違法

發布時間: 2020-11-28 10:19:12

Ⅰ 哪些屬於統計違法行為的范疇

一、《統計法》中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違法行為種類有:

1、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2、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3、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4、拒絕、推諉或者阻撓統計檢查的;

5、轉移、隱匿、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二、統計違法行為

1、虛報統計資料。

2、瞞報統計資料。

3、偽造統計資料。

4、篡改統計資料。

5、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

6、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7、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8、違反統計法有關保密規定的。

9、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進行欺詐活動。

10、擅自製發統計調查表的。

11、拒不接受統計檢查的行為。

(1)統計違法擴展閱讀:

統計違法行為的種類:

(一)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

(二)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帳、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遲報統計資料;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帳;

(八)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九)自行修改統計資料;

(十)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十一)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十二)打擊報復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

(十三)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

(十四)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或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內容;

(十五)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十六)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十七)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

(十八)違法公布統計資料;

(十九)泄露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

(二十)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損毀、滅失;

(二十一)泄露國家秘密;

(二十二)違反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法規

(二十三)違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二十四)違反《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二十五)違反《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二十六)違反《國家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

(二十七)違反《涉外調查管理辦法》;

《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査隊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1)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占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的;

(2)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統計資料,二年內再次發生的;

(3)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4)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5)在接受統計檢査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

(6)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

(7)國家統計局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Ⅱ 在統計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是如何處理的

常見的統計的違法行為有幾項:
1、聘用任用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也就是填表人沒有統計從業資格證
2、沒有建立健全各類統計台帳及原始憑證
3、統計報表中指標數據差錯
統計的處罰有幾種:
1、警告
2、警告並罰款
3、警告加罰款,並進行曝光
處理方式:
沒有從業資格證和沒有統計台帳的違法行為第一次檢查發現一般不進行罰款,當然也不會曝光,最多也就是個警告。如以前年度檢查已經告知此類違法行為,第二次檢查仍存在同樣違法行為,則會受到警告並罰款的行政處罰,如果情節不嚴重,則罰款不會超過1000元。

數據差錯的就比較復雜了,受很多客觀因素的影響。
首先,統計處罰的標准要看差錯額及差錯率,高低標准不一樣
其次,受到被查單位認錯態度,檢查當天配合程度,平時填報統計報表及時與否,是否是屢次違法等因素的影響。
總之,一般的情況不會進行曝光。如果不是故意虛報、瞞報統計數據的,罰款額一般是2千元至3萬元

Ⅲ 統計違法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統計法》中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違法行為種類有:
1、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2、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3、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4、拒絕、推諉或者阻撓統計檢查的;
5、轉移、隱匿、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Ⅳ 統計違法行為有哪些其法律責任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統計違法行為有以下幾類。 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等故意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②脅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③遲報統計資料的; ④拒報統計資料的; ⑤錯報、漏報統計資料且在規定時間內不予更正的; ⑥干涉、妨礙統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⑦包庇、袒護統計違法行為或對舉報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⑧毀滅原始記錄、統計台帳與統計記錄的; ⑨不按規定設置、保存原始記錄、統計台帳的; ⑩未經審批擅自開展統計調查,制發統計報表的; 11未經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統計資料的; 12未依法辦理統計登記的; 13違反統計人員持證上崗規定的; 14違反《統計法》有關保密規定的行為等。 統計違法行為要負法律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統計法律責任形式有: (1)刑事責任。《統計法》第二十六條、《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均規定,違反統計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處罰。《統計法》第二十五條、《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規定,對統計違法行為可以給予警告、通報、罰款、暫停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3)行政處分。《統計法》第二十五條、《福建省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有關領導,直接責任人,可由統計機構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Ⅳ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有哪些

1、遲報統計資料
2、拒報統計資料
3、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就是說指標的數據比實際的大或小)
4、未聘用具有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填表人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
5、未建立能源、主營、工資等統計台帳

Ⅵ 有決定權的機關對有統計違法行為的責任人作出什麼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
(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
(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
(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二)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四十四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Ⅶ 什麼樣的統計違法行為進行通報批評

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范疇。
1、首先,相關法律將通報批評與警告等行政處罰種類同時設置在法律責任一章。《行政處罰法》第八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六種。雖然沒有通報批評,但該條第(七)款以兜底的形式明確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還可以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措施設置在罰則中。例如,《審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原《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上述兩部法律都在罰則中都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措施,明確了通報批評屬於申誡罰范疇的行政處罰措施。
2、其次,從行政處罰的概念來看,通報批評具備行政處罰構成的基本要件。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行政機關依法懲戒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個人、組織的一種行政行為,它具有行政性、處分性、制裁性。而通報批評是由行政主體針對具體的當事人作出,是其行政職權運行的體現,具備行政性;且通報批評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一種處分,是通過公布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而損害其聲譽,具有處分性;最重要是通報批評以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是對違法當事人的一種懲戒,具有行政制裁性。
3、第三,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中的申誡罰。申誡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損害以示警誡的行政處罰。而通報批評正是以公布違法行為人違法事實的方式對其聲譽造成損害,進而達到制裁和教育違法者,警誡其他人的一種措施。雖然通報批評不是向違法當事人本人提出,而是在一定范圍內甚至向全社會公開,但其達到的法律效果都是一樣的,即都達到了《行政處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行政處罰目的。
4、值得注意的是,通報批評雖然和警告一樣,都是對違法者通過書面形式予以譴責和告誡,指明其違法及危害,避免再犯錯誤,但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警告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的行政處罰,在實踐中雖是公開進行的,但行政機關沒有將當事人違法事實向社會公布的義務;而通報批評是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予以公布,可能對違法行為人的聲譽、信譽造成損害,並導致違法行為人其他更為重要的利益受到損害。此外,警告處罰適用范圍廣泛,既可以適用於自然人,也可以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而通報批評一般只適用於法人或其他組織;警告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而通報批評只能單獨使用。

Ⅷ 統計調查對象哪些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您好!根據《統計法》及其他統計法規、規章的規定,統計調查對象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屢次遲報等。虛報是指行為人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規定,高於實際統計數據報送統計資料的行為;瞞報是指低於實際統計數據報送統計資料的行為;偽造是指沒有事實根據,編造虛假數據或資料的行為;篡改是指利用職權,擅自修改真實的統計資料的行為;拒報是指拒不執行國家統計制度,明確表示不履行提供統計資料的義務,對統計部門進行統計調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的行為;屢次遲報是指行為人上一年度已有遲報記錄、本年度又有兩次遲報行為,或上一年度雖無遲報記錄、本年度有三次遲報行為的。謝謝閱讀!

Ⅸ 基層統計人員怎樣避免統計違法行為

1、完善企業統計人員培訓體系,提高統計隊伍整體素質。《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統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鑒於目前國務院取消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審批事項,如何加強對統計人員特別是統計新人的統計基礎知識和統計法律知識的培訓顯得尤為重要。
2、統計工作是業務性和連貫性較強工作,統計人員的穩定是做好統計工作的前提。由於統計工作專業性較強,除按照指標口徑根據相關資料摘取、計算外,還要對指標數據進行審核、評估和分析。統計人員需要經過一系列的專業培養、教育、實踐,才能逐步適應統計工作。而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的提高也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需要一定的經驗和積累。因此,確保基層單位統計人員隊伍相對穩定,才能激發統計人員的學習意識和創新能力,才能提高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才能提高單位統計工作的質量。
3、創新方式,加強對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一是開展依法統計專題講座,主要面對基層單位領導或統計負責人,增強其依法統計意識,提高領導幹部依法統計的能力,自覺維護統計工作秩序,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二是利用統計工作布置或業務培訓的時機,加強對統計人員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並從統計違法行為的認定等方面加大對統計執法的培訓力度,有效傳遞依法統計意識;三是製作普法宣傳卡片,除印有部分統計法條外,還可加入統計普法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遇到統計違法行為或統計方面問題時便於溝通聯系;四是利用移動通訊資源,建立普法簡訊、微信聯系群,及時傳送最新的法制信息。
4、加大統計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充分發揮統計法律法規的威懾作用。在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行為就是最大的腐敗行為。作為有執法職能的統計機構要敢於拿起法律的武器,既要勇於執法,又要善於執法,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無論是統計人員還是被調查對象,凡是存在違反統計法的行為,一律嚴懲不貸,提高統計法的權威。

Ⅹ 屬於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的種類有哪些

分類:警告、記來過、記大自過、降級、撤職、開除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已經監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長辦公會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務會議、國家統計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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