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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處分的程序

發布時間: 2020-11-21 02:02:43

㈠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

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1)黨紀處分的程序擴展閱讀:

案例:

廣西地震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苗崇剛等2人被處分

日前,經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廣西地震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苗崇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苗崇剛違反政治紀律,打探案件調查情況,授意相關人員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銷毀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並對單位違規發放津補貼負直接責任;

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生活紀律,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苗崇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理想信念缺失,背離黨的宗旨,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私慾膨脹,且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知止,違紀性質惡劣,涉嫌違法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苗崇剛開除黨籍處分;

建議由中國地震局給予苗崇剛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參考資料:人民網-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廣西地震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苗崇剛等2人被

㈡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
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2)黨紀處分的程序擴展閱讀:
案例:
廣西地震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苗崇剛等2人被處分
日前,經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廣西地震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苗崇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苗崇剛違反政治紀律,打探案件調查情況,授意相關人員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銷毀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並對單位違規發放津補貼負直接責任;
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生活紀律,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性關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苗崇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理想信念缺失,背離黨的宗旨,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私慾膨脹,且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知止,違紀性質惡劣,涉嫌違法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苗崇剛開除黨籍處分;
建議由中國地震局給予苗崇剛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參考資料:人民網-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廣西地震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苗崇剛等2人被

㈢ 紀委黨紀處分簽發程序

一、處分違紀黨員的組織程序和審批許可權
1.組織程序。調查組將形成的調查報告轉交被調查人所在基層黨委、黨支部;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經表決形成支部大會決議;調查報告和支部大會決議報被調查人所在的基層黨委;基層黨委經集體討論形成書面處分意見;調查報告、支部大會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意見報紀委辦公室。
2.審批許可權。一般黨員警告處分由基層黨委審批,報紀委備案;一般黨員的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由紀委審批;處級、高級職稱及相當這一級黨員的處分和其它黨員的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由紀委提出處理意見,報黨委批准;校級及相當於校級黨員的處分,由紀委提出處理意見,經黨委討論報上級紀委或黨委批准。根據黨章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校黨委、紀委有權直接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二、處分違紀黨員的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所犯錯誤事實為依據,以黨規、黨法和黨的政策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2.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達到既維護黨紀的嚴肅性,又教育本人和廣大黨員的目的。
3.堅持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切實保障黨員,包括被處分黨員行使黨章所賦予的各項權利。討論違紀黨員處分的支部大會,無特殊情況,應通知本人出席,會上允許本人申辯和他人辯護,合理的應採納;支部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決定應和本人見面,並讓本人簽字;支部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決定,必須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後形成,不能由少數人甚至個人擅自決定;支部或黨委成員意見有分岐,應如實上報;處分決定批准後,本人不服可以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認真處理並傳遞,不得扣壓。
4.紀檢辦公室依照黨章和中紀委《案件檢查條例》行使案件檢查權,不受其它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堅決反對說情風。發現檢舉人確屬誣告或證人出示偽證等妨礙案件檢查的行為,應予追究。
三、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四、調查報告內容:
1.問題和案件來源
被調查人概況 初步核實情況 調查組組成
2.主要錯誤事實(含情節)
錯誤性質 證明材料
3.有關人員責任
4.被調查人對錯誤的認識
五、處分決定內容
標題:應明確什麼組織對什麼人或單位給予何種處分的決定。
正文:1.受處分黨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入黨和參加工作時間、工作簡歷、現在單位及職務。
2.歸納錯誤事實,情節危害,明確應擔當的責任。
3.本人對待錯誤的認識
4.對其錯誤的定性和處理意見、署名、日期;寫明作出處分的組織名稱,加蓋公章,標明年、月、日。
六、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生效,如與上級文件有抵觸時,按上級文件執行。

㈣ 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黨的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對違紀黨員的紀律處分分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況下,由縣級(含)以上黨委、紀委直接決定黨員的紀律處分。實踐中,對企業、農村、機關、社區等黨的基層組織中的普通黨員給予紀律處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較常見。

(4)黨紀處分的程序擴展閱讀:

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經過程序的注意事項:

在一般程序下,臨時黨支部沒有處分決定權。臨時黨支部由執行某項臨時任務的黨員組成,黨員臨時在這個支部過組織生活。他們的組織關系仍在原來的黨組織。由於臨時黨支部在組織上的臨時性,它所擔負的任務與正式黨支部的任務也就有很大的不同。

臨時黨支部沒有對違紀黨員執行紀律處分的職權,因此不能對違紀黨員作出處分決定。確需給違紀黨員處分的,可以臨時黨支部名義將該違紀黨員的違紀情況和處理建議上報上級黨組織或轉交違紀黨員所在黨組織,由他們決定是否給予違紀黨員黨紀處分及給予何種處分。

㈤ 黨紀處分包含哪些環節

對於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委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的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紀委審查批准。

1調查核實。黨支部對違紀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進行調查研究,反復核實無誤後,形成調查報告。然後召開支部委員會,提出處分的初步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

2處分決定和所依據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在召開支部大會之前,支委會應將所要做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的說明和申辯。這里所說的事實材料,不包括調查報告、揭發檢舉材料、證明材料。
見面須兩個人以上,並做好記錄。見面後,當事人應在材料上簽署意見,如本人有不同意見或拒不簽字,負責見面工作的同志應做出書面說明。

3召開支部大會表決。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都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其程序大致是
一、介紹違紀事實和調查結果;二、聽取本人檢查和申辯;三、黨員討論,對違紀黨員進行幫助或為其辯護;四、支部委員會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五、表決做出決定。進行表決時,同意者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方可通過處分決定,受到處分的人也可以投贊成票或反對票。

4材料整理上報。
處分決定形成後,應交受處分的黨員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本人拒絕簽字的,黨支部應註明。上報的材料,一般應包括:處分決定、調查報告、證據材料、本人檢查材料、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及其他有關材料。必須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上報。

5宣布執行,通知本人。

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定,應報上級批准或備案同意的,自上級黨委或紀委批准之日生效。黨支部接到批復後,應通知本人並在支部大會上宣布。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黨支部應及時向有關黨組織轉遞。如本人無理取鬧,黨支部應對其進行教育批評。

6對黨員處分決定應當履行的手續。黨支部對黨員進行處分時,應按照要求寫好黨員的處分
決定和嚴格執行黨員處分的審批手續。
黨員處分的決定一般包括的內容:

(1)受處分黨員的基本情況

(2)所犯錯誤的主要事實、情節、責任和危害程度

(3)本人對待錯誤的態度。

(4)定性和處理意見。

㈥ 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㈦ 給予黨員紀律處分應履行哪些手續

黨員違反了黨的紀律,需要給予黨紀處分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①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委審查批准。給予黨員幹部紀律處分,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黨紀處分批准許可權,報請主管黨組織審批。
②支部大會討論對黨員處分時,無特殊情況,應通知受處分黨員到會,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其他黨員為其辯護。 ③黨組織對黨員所要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認真聽取其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黨組織所認定的錯誤事實、定性和處分意見有不同意見時,要認真進行復核,合理的意見要採納。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人堅持錯誤意見或拒不簽署意見的,應根據事實作出決定,並寫出書面說明,連同本人意見一並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④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和本人對結論和決定有意見的,批准處分的黨組織在審理過程中應派專人或委託下級紀委同受處分人談話,認真聽取意見,進行必要的幫助和教育,並作好談話記錄。
⑤黨組織作出的處分決定(或結論),經上級批准後,應給本人一份,並在適當范圍內宣布。如果批准單位的意見與報批單位的意見不一致時,應連同批准單位的批復一並交給本人一份。
⑥處分決定批准後,要及時將批復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有關部門。如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和給予其他行政處分時,應將處分決定抄送政府人事部門或其他有關組織。⑦決定和批准黨員處分,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和批准,也不允許任何口頭決定和批准,必須寫成正式材料,履行報批、審批手續。

㈧ 黨紀處分簽發的程序規定

第四十二條抄黨紀處分決定作出襲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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