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紀律處分條例
1. 學校開除學生的條例
開除學生條例如下,比較多,主要是根據學校自己制定的制度,性質惡劣的可以予以開除: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
第五十六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 本人申請退學的。
關於開除學生的法律規定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是對在政治、道德品質和組織紀律方面犯有嚴重錯誤或觸犯刑律的學生給予的最嚴厲的處分。根據《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小學管理規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這兩種處分對小學階段的學生不適用,對於14歲以下的中學生也不適用,對於14歲以上有輕微違法犯罪的學生可送工讀學校;嚴重犯罪者交公安部門處理,自然失去學籍;對高中生而言,有可能運用這兩種處分。對大學生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需由學校審批,報省級主管高教部門備案。
2. 周口師范學院學生紀律處分條例存放大功率用電器和使用大功率用電器處
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一人犯有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內種以上(含兩種)容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錯誤,應當合並處理,按所犯數種錯誤中應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錯誤應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既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