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權的內容
㈠ 處分原則的含義和內容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具體內容:其一,處分權的享有者只限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其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對象包括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體現在:第一,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直接關系著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開始;第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對於訴訟程序的發展和終結有著重要影響;第三,審判保護的范圍和方法,一般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㈡ 善意取得方面的內容 不動產登記在某人名下,為什麼會沒有處分權呢
可能會存在名義購房人與實際購房人。登記誰的名,並不真正享有房屋產權。
㈢ 對房屋的出租是屬於使用權還是處分權的內容
是房屋所有權人在行使處分權和收益權(所有權四大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㈣ 財產所有權包括那些內容!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㈤ 結合民事訴訟發的具體規定,論述處分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內涵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專利和訴訟權利。這一原屬則包括以下具體內容:
一、處分權的享有者只限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
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對象包括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體現在:
一、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直接關系著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開始;
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對於訴訟程序的發展和終結有著重要影響;
三、審判保護的范圍和方法,一般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㈥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內容及其取得、變更、消滅
一、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權利內容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各項權能構成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內容。按照現行民法規定,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無例外地包括以下4個方面的權能:
(一)佔有權
佔有權是指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實際控制權利。由於國家作為特殊民事主體,國家對礦產資源的佔有是名義上的佔有或稱為法律上的佔有。就某一區域的礦產資源而言,如果依法設定了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則依探礦權或采礦權對特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實際佔有;如果未設定探礦權或者采礦權,則依法由國家佔有。
(二)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國家依礦產資源的性質和用途對其加以開發利用的權利,從而實現國家利益。國家作為「特殊民事主體」不便也不可能全部親自使用礦產資源。國家可以通過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制度,設定探礦權、采礦權,由探礦權人、采礦權人進行勘查、開發礦產資源的活動,達到礦產資源使用的目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兩權分離」的理論,是建立探礦權、采礦權法律制度的基礎。
(三)收益權
收益權是指國家基於使用礦產資源而取得收益的權利。如前所述,國家不直接佔有、使用礦產資源,而是通過礦產資源行政管理機關授權其他民事主體佔有、使用。這些民事主體通過佔有、使用礦產資源所取得的利益,上交國家一部分作為所有者基於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收益權。國外大多數國家通過權利金制度實現國家(或王室)對礦產資源的收益權。我國借鑒了這一制度,採用向采礦權人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的辦法,實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收益權。
(四)處分權
處分權是指國家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決定礦產資源命運的權利。又分為事實上的處分權和法律上的處分權。事實上的處分權是指變更或消滅礦產資源。法律上的處分權包括設置和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等。處分權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它最直接反映了所有權人對物的支配。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處分權反映為由礦產資源行政管理機關對礦產資源的規劃分配權,決定探礦權、采礦權的設定、變更、終止。在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國家可以對探礦權、采礦權進行徵用。有的觀點認為,采礦權人依據采礦權佔有、使用礦產資源並使其逐步消耗,再轉變成其他物質和資產,國家就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間接地實現了礦產資源的處分權。
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與其他種類的所有權或者國家所有權,在取得、變更、消滅等方面,有較大的差異。
(一)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取得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取得,是指國家按一定方式取得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法定所有;另一種是徵用取得。法定所有是指權屬主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而不依據他人的轉讓取得所有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就是依據憲法、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徵用取得是指國家依據法律授予的徵用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徵用條件下,將原來不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通過強制性的徵用方式收歸國家所有。如我國對集體土地的徵用制度。
(二)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變更
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變更,是礦產資源所有權從一個主體移轉至另一個主體。在我國,礦產資源屬於禁止流通物。因此,其國家所有權不因任何理由發生變更。
(三)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消滅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消滅,是指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因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歸於消滅。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消滅與礦產資源本身的消滅是聯系在一起的,可以說,礦產資源本身的消滅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消滅的唯一原因。礦產資源的消滅有兩種方式:
(1)因自然原因消滅。因自然的原因使礦產資源消滅或者改變礦產資源的性質。例如,由於地下煤炭的自燃,導致煤炭資源的滅失;由於水流、風化等自然侵蝕作用,致使某些可用於建築材料的砂、石改變性質,成為土壤等其他類資源。
(2)因人工利用而消滅。因人工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而使礦產資源歸於消滅,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消滅的主要原因。
㈦ 所有權內容
一、佔有權能
佔有權能是指所有權人對標的物實際掌握、控制的權能。
二、使用權能
使用權能,是指不毀損物體或變更其性質,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或生活需要的權能。
三、收益權能
收益權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產生出來的新增經濟價值的權能。
四、處分權能
處分權能,是指依法對標的物進行處置,從而決定其命運的權能。處分權能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否享有處分自由標志著所有權是否完備。
五、所有權的消極權能
所有權的消極權能,是指在所有權遭受妨害、侵奪時所有權人享有的權能,即基於所有權的物權請求權。
㈧ 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如下: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如下: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8)處分權的內容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的執行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3、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但是,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加處罰款、拍賣查封或扣押的財物、劃撥凍結的存款、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等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網路—行政處罰
㈨ 我國民事訴訟法有哪些基本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