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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法

發布時間: 2020-11-28 02:08:10

㈠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有什麼決定

紀律處分不是法律處罰,是單位或團體等內部的紀律處分。 治安處罰是行政處罰,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依據,並不是隨意怎麼定的。

㈡ 企業職工違紀依據什麼法規給予行政處分

處罰標準是可以根據公司的規定進行編寫,只要書寫清楚,沒有抵觸勞動合同法,並送當地勞動局備案。就有合法性,可以直接進行行政處分的。重要的是必須在合同的後面附件寫上「我司的員工手冊」也是合同的一個合法件。

一般員工手冊的最後書寫:

人力資源部擁有本手冊的解釋權。《員工手冊》按規定已報送勞動局備案。 茲收到xxxx所發之《員工手冊》,完全明白之內容。在任職期間,本人願意遵守此手冊中的各項勞動條例及規章制度。

㈢ 行政處法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和聯系是什麼

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行政處罰是對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而行政處分是對違反政紀的國家公務員的懲戒;
2、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相對方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被處分者不服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享有相應對外管理許可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行政處分的主體是公務員所屬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
4、行政處罰的對象既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行政處分的對象一般只能是公務員個人。

㈣ 行政處分的法律依據

一個是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另一個是2007年4月4日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行政處分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㈤ 行政處分的法律法規

人事部關於變更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後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辦法。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人事部關於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能否辦理退休手續問題的函。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詐騙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廢止)。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監察部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參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被調查的公務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是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四十三條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的迴避,由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或者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發現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迴避。
第四十四條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第四十六條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後,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㈥ 公務員法中關於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是何區別

(1)作出決定的主體范圍不同;處罰的主體一般屬於外部行政主體;處分的主體一般是內部行政主體。
(2)制裁的對象不同;處罰對象與處罰主體不存在隸屬關系;處分對象與處分主體存在隸屬關系;
(3)採取的形式不同;處罰有罰款、拘留等;而處分沒有。
(4)行為的性質不同;處罰是外部行政行為;處分是內部行政行為。
(5)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比處分所依據的要高。
(6)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處罰不服,可以進行起訴和復議;而對處分不服,一般是不可以。
行政處分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屬的有輕微違法或違紀行為人員的一種制裁,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
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於行政隸屬關系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只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申訴途徑解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分的程序,大致有7個步驟:①處分的提起;②調查對證;③本人申訴;④討論決定;⑤批准備案;⑥通知本人及歸案;⑦處分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分的適用范圍較廣,主要有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國家和集體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全民和集體企業的職工。行政處分的種類由不同法規列舉,如《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把行政處分規定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一次性罰款(不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20%)。
行政處罰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 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的,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㈦ 行政處分法律處分請問行政處分和法律處分有何區別

首先要分清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概念,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組織的內部處理行為,可能涵專蓋違屬法因素,但更主要的是違反了行政管理規定或行為失當;行政處罰也是法律處罰(處分),是行政執法產生的後律後果。

其次要對法律處分進行定位,法律處分實際上是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屬於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後果,准確的說是受到法律的處罰或者追究法律責任,而不是處分。

再次是兩者的區別在於:

1、處分(處罰)的權源不同(權源依據不同);

2、處分(處罰)的實施主體不同 ;

3、處分(處罰)適用客體不同 ;

4、處分(處罰)性質(法律性質)不同;

5、處分(處罰)適用對象不同 ;

6、處分(處罰)形式不同 。

㈧ 行政處分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公務員法》核心條款解讀(十六) 公務員受處分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第五十專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屬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㈨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國有企業行政處分,過去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執行。隨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均已廢止。

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當前國有企業對違紀職工進行行政處分的依據。

(9)行政處分法擴展閱讀:

國企是共和國的長子,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在建國初期,我們為了優先發展重工業和加快實現國家的工業化,擁有了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

半個世紀過去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建立,國家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的目標更多地轉化成維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對大多數國有資產進行處置,將其變現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於社會救濟,從實物或賬面上來看,國有資產沒有了,但這種處理維護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大局,那麼,這種處置應該同擁有國有資產和發展國有企業具有同樣的效果。

事實上,這種處置方式正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長期目標取向。但是,在這種處置方式尚沒有完全鋪開之前,大型、特大型國有企業仍將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力量。

參考資料:

網路-國有企業

㈩ 論述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行政處罰程序簡介
行政處罰程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和執行處罰決定過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驟和方式,包括處罰決定程序和處罰執行程序。行政處罰程序是國家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給行政相對人提供發表意見和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處罰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行政處罰程序的制定在我國是改革開放的產物,是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重要體現。
《行政處罰法》在第五章中分別規定了「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簡易程序,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了一般程序,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了聽證程序。
(一)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1、表明身份。它是表明處罰主體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續,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或委託書。
2、說明處罰理由。執法人員應主動向當事人說明其違法行為的事實,說明其違反的法律規范和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執法人員要予以全面的口頭答辯,使當事人心服口服。
4、製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客觀狀態當場製作筆錄。
5、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1、立案。行政主體通過行政檢查監督發現行政相對方個人、組織實施了違法行為,或者通過受理公民的申訴、控告、舉報,或由其他信息渠道知悉相對方實施了違法行為,應先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3、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4、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5、做出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1、聽證程序的概念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不是一種與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並列的獨立、完整的行政處罰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特殊環節,它是指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在違法案件調查承辦人員一方的參加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申辯、質疑和意見,進一步核實和查清真相,以保證處理結果合法、公正的一種程序。
2、聽證程序的組織
(1)聽證的申請與決定。當事人要求挺正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這是啟動聽證的必要程序。
(2)聽政通知。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聽證的決定後,應當在聽證開始的七日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當事人舉行挺正的時間、地點和其他有關事項,以便當事人作充分准備在聽證會上申辯和質證。
(3)聽證的形式。除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國際秘密外,聽證會一律公開舉行。
(4)舉行聽證會。舉行聽證時,首先由主持人宣布聽證會 、聽證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然後由調查取證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針對被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經過調查取證人員與當事人的相互辯論,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辯論結束後,當事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最後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5)製作聽證筆錄。對在聽證會中出示的材料、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辯論等過程,應當製作筆錄,交付當事人、證人等有關參加或向他們宣讀。
「缺少程序的執法是不公正的執法。《行政處罰法》中處罰程序的制定,即「簡易程 、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一改以往重實體輕程序的做法,在程序上進一步強調了程序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是我國行政法律制度的進步,其實質是尊重行政相對人的意見。特別是有關表明身份、說明理由、告知權利、聽證、迴避、合議等行政法律的許多重要程序制度,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前,有義務告知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和理由,行政相對人有權就處罰的事實和適用法律表達意見、提供反駁證據。行政機關有義務聽取和採納合理的意見,使行政機關通過公開、民主的方式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二、行政處罰程序的雙重保障作用
行政處罰程序作為行政程序在行政處罰領域的特殊運用,十分典型地體現了其對民主和效率的雙重保護功能以及它在處罰權與公民權之間的平衡與調和作用。一方面,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是行政權居於主導地位的過程,公民在強大的行政機關面前顯得十分弱小。因此,為了在處罰權與公民權之間設置一個援沖地帶,在行政處罰的實施過程中摻入一定的民主因素和建立某種事前制約機制,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就顯得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行政處罰的實證過程又是一個迅速執法的過程,違法行為應當盡快予以追究,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應當始終處於確定和穩定狀態。因此,行政處罰程序又必須具有促進行政效率的功能。正如美國一名行政法學家所言:「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任務是如何設計一項制度既使行政機關 」官僚武斷和伸手過長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又保證其能夠靈活有效地進行管理。
(一)政處罰程序保障民主的功能主要通過平等原則、公開原則、公正原則來體現:
1.平等原則。行政處罰程序的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程序階段不僅法律地位平等,而且法律地位趨向對等,以使相對一方從純粹的處罰對象變為可以利用其程序權利抗衡處罰機關的主體,從單純的被動者變為一定條件下的主動者,從而在一定程序上平衡雙方在實體階段法律地位嚴重不對等造成的巨大反差。平等原則根本的特徵是弱化了處罰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之間的處罰-服從關系,確立了相對一方以某種方式參與處罰的實施過程,並有可能申訴自己的不同意見的機制,減少了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處罰的可能性。平等原則是保證處罰結果公正合法的基本前提。聽證程序、申請迴避程序、要求告知程序等即集中體現了平等原則的特徵。
2.公開原則。行政處罰程序的公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增加行政活動的開放度和透明度,讓相對一方了解行政處罰的全過程以及處罰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救濟途徑等,以確認自己是否違法以及處罰是否合法。公開原則是保證處罰結果公正合理的必備條件。只有當被處罰者知道處罰過程,能判斷處罰是否正確,並自覺地履行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才有力量。
3.公正原則。行政處罰程序的公正原則要求在實施處罰的每一個環節、步驟和方法上都以公正為核心,以保證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公正原則既是行政處罰程序的出發點,又是其歸宿。英國的韋德教授認為,行政行為的合理主義和行政程序的公正主義是行政法的「兩根支柱,這無疑是極有見地的見解。英美行政法中的」正當程序「理論之所以較為發達,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顯然是與人們普遍重視行政程序有關。行政程序的公正原則既包容了平等原則和公開原則的內核,又具有它們二者所不包含的內容。
(二)行政處罰程序保障效率的功能則主要通過下列各項措施來體現: 1.實行嚴格的時效制度。在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整、聽證、作出決定、送達、執行以及當事人申訴意見、要求迴避、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履行規定等各環節遵循嚴格的期限規定。行政機關超過期限即不得再行處罰;相對一方超過期限即觀為自動放棄相應環節的程序權利。目前我國行政處罰的時效制度還很不健全,執行得也很不嚴格,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行政處罰的迅速、有效實施。 2.加強強制處置程序和強制執行程序。進一步明確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前的檢查、搜查、扣押、拘留等強制處置程序和作出處罰決定後的代執行、執行罰、直接強制執行等程序,並確保其得到嚴格執行。 3.採取其他有關配套措施。主要有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允許授權或委託實施行政處罰;處罰管轄權可以依法轉移等等。 當然,行政處罰程序作為一個統一的有機整體,其每一項環節、步驟和方法固然可以在保障民主或保障效率方面有所側重,但卻不可能脫離處罰程序的整體功能而絕對地保障一方面,舍棄另一方面。如處罰程序中的時效規定固然對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作用;但從另一角度來看,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實施的處罰無效,則又保護了相對一方的權益。再如聽證程序固然是保障民主的重要手段,但它又保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一致,改善了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關系,調動了執法者與守法者雙方依法辦事的主動性與自覺性,推動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從而在深層次上促進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正如美國的韋德法官所言:「對行政機關而言,遵守程序會耗費一定的時間和金錢,但如果這能夠減少行政機構運轉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為程序促進了公正,減少了公眾的怨言,其作用是促進而非阻礙了效率。」可以認為,設立完備的行政程序並保證其得到嚴格執行是解決民主與效率這一現代二律背反難題的一項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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