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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處分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7 23:17:29

『壹』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處分分為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於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勸退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初中學生)等七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節者;

2.首次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來學校領取);

3.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者;

4.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隨意在課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畫者;

6.有上課吃東西、隨手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本條例第2條打游戲機包括文曲星等電子用品。本條例第3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第4條關於儀容儀表的標准為:女生不化妝,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發、短碎發,不染發,劉海不能超過眉毛;男生不留長發,不留長鬢角,劉海兒不能超過額頭一半;男女生著裝要符合中學生特點。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8節者;

2.有頂撞老師、擾亂或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在校內追逐打鬧,經教育不改者;

4.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經教育不改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於學期末來學校領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教育不改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在上課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攜帶各類危險品進校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情節較輕者。

本條例第2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後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7條未經請假指不經班主任、老師和教導處簽名同意視為私自外出。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6節者;

2.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經常進網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盜行為者;

6.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衛登記,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7.參與打架斗毆者;

8.未經班主任同意並強行進出學校大門者;

9.翻越校園圍牆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1.上學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牆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4節者;

2.擾亂教學秩序,並辱罵教師者;

3.打架斗毆,先出手並致人輕微傷害者;

4.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5.與校外不良人員聯系,並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7.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9.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或搶劫、強借他人財物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發現抽煙、酗酒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2.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學校榮譽者;

4.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者;

5.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6.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後果者;

7.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毀壞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9.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

10.在校內接打手機,經教育不改且態度惡劣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勸退或勒令退學:

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2.有流氓行為者;

3.發現在校內抽煙、酗酒者;

4.多次頂撞老師並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次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者;

4.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5.有流氓行為,造成後果者;

6.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7.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

8.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第三章

第十一條:受到相應處分後仍不思悔改,再次違反校紀者,視情節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作業經常不交,上學多次遲到,視情節輕重給予上述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處理的必須報教導處批准。

第十四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並和年級長、教導處溝通。

第十五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後再向年級長和教導處匯報。

第十六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後,與年級長共同研究,根據《*****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教導處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級的事件由教導處處理。

第十七條:考試違紀處分依據教導處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學生所有處分教導處都將備案。

第十九條:學生各類處分責成教導處執行,「記過」以上處分由校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凡是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一年後有良好表現且欲撤銷處分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寫出該生處分後的具體表現,班主任簽字上報教導處,經學校研究決定是否撤消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在執行中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校務會集體研究後做出處理決定。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違規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4.在考試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有以上違紀行為的通報批評,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為的該科考試成績作廢,並受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為的,停止該次考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貳』 教師應怎樣遵守黨紀處分條例和廉潔自律准則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非本人經管的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以購買物品時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

『叄』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適用於中小學教師嗎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是指經批准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內中小容學校是事業單位,但不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所以不適應公務員處分條例,如果違紀按照事業單位人員違紀處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肆』 班主任運用獎勵和懲罰制度時要注意什麼

作為班主任,在學生成長過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如果是小學生,他們會不分是非的跟你學;班主任要跟學生約法三章獎也不能超出自己或學生的能力范圍,最好不涉及金錢,把學生獎的開心把自己也獎的開心。

在懲罰上我認為還是應該給他們既記憶深刻受到教育又不傷害他們的自尊下去教育他們。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大多數教師都避免不了對孩子進行獎勵與懲罰。獎勵的方法包括一般的贊許、表揚、物質獎勵等,懲罰的方法一般包
括批評及較嚴重的處分和體罰等。孩子的表現達到或超過我們的要求時,我們要給予表揚或實際的獎勵。

如果孩子失敗了,違背了我們的期
望,我們就批評或懲罰他們。獎勵和懲罰有時候能起到明顯的作用,但實施不得法,往往會造成師生之間的對立,甚至扼殺學生的學習積極
性,心理健康受到較為嚴重的摧殘。

所以在獎勵和懲罰孩子的時候,我們要因材施教,因地制宜,巧妙的運用好獎勵和懲罰。

(4)教師處分制度擴展閱讀:

教學中運用獎勵手段:

對學生的獎勵,應該有目的的。同時要注意精神和物質相結合。對學生的精神獎勵,一般表現為口頭言語方面:如對學生的正確回答,可
以說:「你真棒!」「相信你,你肯定行。」對於學生的作業本,則可以批語「你有很大的進步!」

「以後做作業再細心點。」「你的字真漂
亮。」甚至平時教師一個親切的微笑和動作,如摸摸學生的頭,對學生投以贊許的目光等,效果同樣很好。對學生的物質獎勵,則可以有針對
性。如在某次比賽活動中,對表現優異的學生頒發榮譽證書等。

當然,獎勵不能過於頻繁,否則會產生失效的後果,效果降低。過多的獎勵會使學生失去榮譽感,使獎勵流於形式。此外,還應該掌握好
獎勵的時機,做到及時反饋,哪怕還有一點點的進步,也應及時鼓勵,一點點強化,促進其良好行為的形成。

教師在對學生進行獎勵時,必須
充分考慮學生的個體差異,對自信心差的學生應給予更多的表揚與鼓勵,對於自信的學生則應更多的提出嚴格要求,只有這樣,獎勵才能發揮
它應有的作用。

不同的學生對表揚與獎勵的反應不同,故應因人因時因地採取不同的表揚與獎勵方式,這一點要求老師要嚴格的分別:即是口頭表揚還是
以光榮榜的形式寫出來;是當眾表揚還是單獨談話時稱贊;是精神鼓勵還是物質獎勵。

對經常調皮搗亂、破壞紀律、人緣不好的學生,當眾表
揚他,這樣可以幫他恢復名譽,創造利於學生樹立優秀品質和行為的環境。

對性格內向、成績落後的學生,找他單獨談心,表揚他遵守紀律的
優點 ,鼓勵他上課大膽發言,積極參與活動,改進方法,提高效率;對考試進不大的學生,發幾個作業本給他以示獎勵。這樣運用不同的方法
針對不同學生進行表揚,效果很不錯。

『伍』 教師因計劃生育受到黨紀和行政處分,但兩個處分有效期怎麼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應當依法給予黨員內幹部行政處容分;新版條例第34條的規定,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廣大黨員都應自覺遵守、執行。修訂後的《黨紀處分條例》刪除超計劃生育的處分條款內容,主要是按照紀法分開的原則,既然國法有規定,黨員就應當模範遵守。《條例》不再重復規定,絕不意味著是對黨員在遵守國法、計劃生育國策方面的松綁。如果黨員違反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構成違紀的,就要按照總則中的紀法銜接條款予以處分。

『陸』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哪些教師處分是否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公務員,主要是包括一些行政職務人員,科級以上

『柒』 教師在紀律處分條例應該注意哪些關鍵點

《中國紀律處分條復例》中規定的"六大制紀律"分別是指: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一、「政治紀律」主要違紀行為 發表危害黨的言論等行為、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等行為、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行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組織和參加迷信活動行為、叛逃及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行為、違反政治規矩等行為。二、「組織紀律」主要違紀行為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行為、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行為、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等行為。三、「廉潔紀律」主要違紀行為 以權謀私行為、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等行為、違反佔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行為、權色交易等行為。四、「群眾紀律」主要違紀行為侵害群眾利益行為、漠視群眾利益行為、侵佔群眾知情權等行為。五、「工作紀律」主要違紀行為黨組織失職行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失泄密行為、違反外事工作紀律等行為。六、「生活紀律」主要違紀行為生活奢靡行為、違反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德等行為。

『捌』 教師是否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教師不適用公務員法,原因是:教師法中沒有規定教師屬於公務員。另外,學校不是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學校是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而像保監會、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就屬於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所謂經過批准,就是在國家法律或文件中明確規定屬於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單位。學校沒有在任何法律和文件中被批准為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因此,教師不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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