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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決定書

發布時間: 2020-11-27 22:53:49

1. 行政處分決定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 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版為:

(一)警告

(二)記過;權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2. 考試違紀處理決定書和處分決定書有什麼區別

處分是決定書,基本一樣

3. 黨紀處分決定書必須簽字嗎,如果不簽字對處分期滿撤消有影響嗎

不一定,簽字是表示處分決定已通知到被處分人,但也可以通過召開全體黨員大會傳達處分決定的方式通知被處分人,做好會議記錄就可以。另外,黨紀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不存在撒消。如果不服處分,可向上級黨組織提起申訴,這是黨員的權力。

4. 處分決定書和處分通知書的區別

處分決定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決定給予違反相關紀律及規定的人員處分時所作的書面決定。

對於決定不服,你可以上訴。而通知書僅僅告知你這個事情,並不具有效力,你也無權上訴要求解決

5. 處分決定怎麼寫

處分決定書的格式內容及要求
1、版頭
2、發文字型大小
3、標題:一般有受處分人姓名、處分種類及文種組成。
4、正文:正文由四部分組成。
(1)被處分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主要職務。若被處分人曾經受過處分,應寫明何時因何原因,受過何種處分。
(2)違紀事實。違紀事實,是指經過紀律檢查機關審定的、作為處分依據的事實。如果被處分人具有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處分的情節,應當寫明。違紀事實作為處分決定的依據,是黨紀處分決定書的重要組成部分,表述要用詞准確、邏輯嚴謹、詳略得當、符合法規要求,切忌渲染誇張。
(3)處分決定及法律法規依據。應用概括、規范的用於寫明違紀行為的性質、決定給予的處分種類及定性量紀的法規依據,引用法律法規、規定要完整引用題目及完整的條款。

6. 沒有收到處分決定書,申訴有效期怎麼算

學校的處分程序失當,沒有依法送達本人,處分決定還沒有生效,可以請求學校撤銷所作出的決定,學校不予撤銷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6)處分決定書擴展閱讀:

再審流程

申請再審

一、申請再審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及其近親屬。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申請再審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三、對民事案件提出再審請求有什麼限制

申請再審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錯誤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提出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人在民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反訴的除外)。

7.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決定應當由哪些內容

對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按照管理許可權,主要有兩種情況:
1,由上級監委會決定的處分;
2,由本系統主管部門或本單位決定的處分。
處分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處分理由;
2,處分事實;
3,處分依據;
4,處分結論。

8. 公務員行政處分決定書如何寫

標題:XXXX行政處分決定書
處分文號:X處分字(****)***號
正文內容:被處分人的基本情況,違紀經過介紹,單位黨組的研究決定,處分期限。
結尾:落款(單位名稱,時間)

9. 黨員受到黨紀處分,處分決定放入當事人檔案前,是否需要當事人簽名。依據條款是什麼

需要當事人簽名,這是處分執行的送達環節,告知本人正式處分、聽取本人申辯等。

依據如下:

《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第十四條一般情況下,案件在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決定前,應派人與犯錯誤黨員談話,核對錯誤事實,聽取本人意見。本人如對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提出不同意見,應寫出書面材料。

沒有書寫能力的,應由談話人將其意見整理成書面材料,並交本人簽字。與犯錯誤黨員談話,應作好談話記錄。

(9)處分決定書擴展閱讀:

《關於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其他相關規定

第七條下級黨委、紀委呈報上級審批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呈報審批的請示;

(二)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錯誤事實材料;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有關的各級紀委和黨組織的審查意見;

(五)犯錯誤黨員的檢查和對處分決定的意見;

(六)黨組織對犯錯誤黨員所提意見的說明。

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據;

(二)錯誤事實材料、被檢查人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意見及檢查組對其意見的說明;

(三)調查報告和主要證據材料;

(四)被檢查人的書面檢討。

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下列材料:

(一)行政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處理意見或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與本人見面材料、本人意見和有關組織的說明;

(二)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檢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免予起訴或不予起訴決定書的副本、偵查終結報告、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應具備起訴書、判決書或裁定書、摘抄或復制的主要證據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條案件審理部門或審理人員,接到下級紀委呈報的案件或本級紀委檢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後,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六、七條規定的,給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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