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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經商

發布時間: 2020-11-27 21:49:57

1. 什麼法律條文規定了國家公職人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了國家公職人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1)違規經商擴展閱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發[1986]6號)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2. 如何界定官員違規經商辦企業

《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現實中個別黨員幹部違反有關規定,一邊在公家上班,拿著工資,一邊自己經商辦企業,當起老闆。這種行為看起來一舉兩得,終將得不償失。

「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幹部經商、辦企業,會大量佔用工作時間和精力,且容易導致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湖北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幹部孫永軍表示,一段時間以來,黨和國家都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並不禁止黨員正常的經商辦企業行為,第八十八條規范的主體主要是黨和國家機關中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一般黨員通過誠實勞動,經商辦企業,並不違反本條規定。

(2)違規經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因此,界定官員違規經商辦企業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如果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就不存在違規行為,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3. 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 屬於違反八項規定嗎

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不屬於違反八項規定,因為八項規定主要是與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相關,做為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根據其不同身份則違反以下相關條例規定:

《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及《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四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3)違規經商擴展閱讀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4. 黨政機關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形成的企業資產如何處置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5. 一般職工能入股經商嗎違反相關規定嗎

一般職工可以入股經商,但是如果是國家公職人員則是不可以的,這回屬於違規行為。答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規定: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以及幹部職工,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6. 嚴禁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 都有什麼規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下達以後,黨政機關辦的企業大部分已經停辦或者同黨政機關脫鉤;參與經商、辦企業的黨政幹部,大多數已經回到機關工作或辭去黨政職務。

但是,這股不正之風還沒有完全剎住。有的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仍採取各種手法繼續經商、辦企業;有的黨政領導幹部還繼續兼任企業職務;有的家屬利用領導幹部的關系及影響經商、辦企業;經商、辦企業中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

特別是牽涉到某些領導幹部的問題,至今得不到應有的處理。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以權謀私,損公肥私,危害很大。為了堅決剎住這股不正之風,現對幾個有關問題進一步規定如下: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

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五、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六、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及其幹部開辦的企業停辦以後,應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由於違法經營導致虧損倒閉、資不抵債,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和企業共同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同時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為安排青年就業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鄉鎮、街道開辦的企業存在的問題,由有關部門組織力量調查研究,另作規定。

十、軍隊機關和軍隊幹部辦企業問題,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於軍隊從事生產經營和對外貿易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辦理。有關具體問題,由國務院、中央軍委另行規定。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上述規定,做到令行禁止。對拒不執行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各級紀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組織、人事、審計、稅務、銀行、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監督執行。

以前有關各項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我國《公務員法》、《法官法》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我國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出於以下兩點考慮:一是公務員不能從經營性活動中獲益,二是防止官商勾結,杜絕商人借用權力牟利。

這些規定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指對違反強制性規定的私法上的行為,在效力後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製裁的強制性規定;管理性強制規定是指在它被違反後,當事人所預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會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規定。

《公務員法》和《法官法》都屬於公法范圍,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規范,不能對私法領域的活動產生效力性的強制。

公務員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可以成為的股東,其所簽訂的入股協議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務員股東不能享有分紅或者獲得投資報酬的權利。

(6)違規經商擴展閱讀:

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幹部從政行為、樹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的良好形象,根據省委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關於在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中深化正風肅紀工作切實解決「四風」突出問題的通知》的安排部署。

近期州紀委、州委組織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工商局、州國稅局、州地稅局正在對全州各級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進行專項整治,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包括領導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經商辦企業;自己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二、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為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三、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允許、縱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在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或在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四、嚴禁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允許、縱容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理或服務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五、如經查實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子女或特定關系人參與違規經商辦企業,將依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黨紀政紀法規對領導幹部本人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所在縣和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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