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被處分
1. 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以來共有多少官員被處分
大大小小上萬
2. 各地這些黨員幹部被處分,官員怎麼辦婚宴才不違規
中央紀委法規室解釋,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中對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的三類違紀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
一是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此類行為無論是否大操大辦,也無論是否收送禮金,只要該婚喪喜慶事宜是黨員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操辦的,如:使用管理服務對象的人力、物力,並且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二是借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之機斂財的。其主要表現形式是行為人通過較大規模或者多次請客等形式,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收取較大數額禮金。
三是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如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干擾和妨礙正常的生產、生活、工作、營業、教學、科研、交通秩序和其他正常秩序的,或者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重大事故的等。
3. 官員降職處分2年後恢復前職務嗎
一、幹部降職處理兩年內禁提拔
《責任追究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並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後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4. 清朝受處分官員還能官復原職嗎降職是很嚴重的處罰嗎
其實這些官員他們有可能會官復原職降智其實本身並不是一種比較重的處罰,在清朝之後,其實對於官員的治理有著一套嚴格的制度。那麼在後續對於官員的管理過程之中,也是嚴格依照這一套制度來進行的。
如果說這些官員他們在處理政務的過程之中出現了某些問題的話,那麼經常政府就會相應的對他們進行剋扣工資等等這樣的做法。如果說犯的錯誤比較大,那麼就可能會對他們進行降級留任等等這樣的處理,當然實際上降級留任其實在後續的過程之中還是有重返朝堂的可能的。因為如果個人的功績比較的突出,並且能力相對來說也比較好的話,那麼即使在此之前被降職,後續也有可能會再一次回到朝堂之中。
5. 一個政府官員被雙規是什麼意思
樓上提供的資料很全,也是很權威的解釋!
根據自己一點見聞和思考隨便說兩句,不作為正式答案。
「雙規」出台之前,黨的紀檢部門查辦黨內腐敗案件,當採取強制手段時,往往缺乏法律依據。因為黨委、紀委是查辦黨內腐敗案件的主體,但黨委、紀委又不是執法機關,即使掌握了腐敗分子違紀事實,也無許可權公民的人身自由。這樣一來,一些狡滑的腐敗分子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
很早以前,當辦案人員說:「我們受上級黨委、紀委指派對你進行調查,請你放下手頭工作、配合調查。」腐敗分子一般都會乖乖服從。後來出現了新情況:一是腐敗分子中位高權重的多了、在主要領導崗位的多了,不象過去,犯事兒的主要是些管錢管物的普通黨員,聽到「組織」二字心裡發慌,言聽計從。二是大案、要案、窩案多了,隱蔽性強、案情復雜,對調查案件的時間、手段、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人員活動更難控制,現在的人經常打電話、開會、出差、出國考察,說起來都有正當理由、甚至是職責所系,你想限制他與外界聯系,除非正式宣布停職、免職,否則,腐敗分子會倒打一耙:「你們干擾我正常履行職責,出了問題誰擔責?」
這就帶來一個問題,要想有效控制當事人,要麼先走司法程序,拘留、羈押、提審,但這不符合先黨內、後法律的慣例;要麼先撤職和撤銷黨內職務,但先處分後調查,又會帶來好多問題。所以,中央出台「雙規」措施,讓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既帶有強制性,又避開了法理上的糾纏,既說明當事人存在嚴重違紀問題,又不在結案之前搞出一個結論性、處罰性的東西,確實是萬全之策。
6. 一般官員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還保留工作嗎
開除黨籍已經是最重的黨內處分了,如果已經判刑肯定不能保留工作,《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適用於所有中國共產黨員,無論是一般工作人員還是領導官員,一視同仁。
《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一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7. 官員處分有什麼用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6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
8. 官員被行政記大過或嚴重警告屬什麼級別的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根據公務員法的上述規定,警告和記大過受處分的期間分別為六個月和十八個月,處分期間保留原職,而且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可見你的說法是正確的。
9. 撤職的官員還可以再提拔么
撤職是公務員的行政處分之一,在處分期限過後是可以晉職的。
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定: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