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三違處分 »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7 04:15:43

❶ 根據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之類的規定,抽煙喝酒賭博打群架,分別和全部會有什麼後果

。。。。這個在法律上沒有的。。通常是各學校自主規定的

❷ 大學學生會違紀處分辦法如何實行

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強管理,保證學生具有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保障學生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05年第21號令)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專升本學生)、成人教育學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具體適用

第三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視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共分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主動承認錯誤,並有真誠悔改表現的;

(二)積極協助組織查處問題的;

(三)積極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紀行為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理:

(一)經教育後認錯態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受處分後一年內再次違紀需處分的;

(五)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

(六)勾結校外人員作案的;

(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條 受處分學生具有本規定的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在處分規定的限度內處理;受處分學生具有本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處分規定的限度以下處理。

第七條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從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間認真悔改者可按期終止對其留校察看;有顯著進步表現者,可提前終止對其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校紀的畢業班學生,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根據其違紀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本人對違紀行為的認識等對其作出處分決定。

第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
你可能關注的文檔

❸ 住宿制度和環境,比如有沒有專人管理宿舍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學生宿舍管理,創造一個文明、舒適、安全、整潔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特製定本規定:
學生宿舍住宿管理
一、學生宿舍由學生宿舍管理中心統一調配、統一安排。未經宿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調換房間或床位。違者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二、新生入校時憑住宿費收據到宿管中心交納傢具押金,由宿管中心發放鑰匙才能入住,入住後一周內每位學生交一張一寸彩色相片辦理住宿證(以班為單位),簽定《學生住宿協議》。在住宿期間如違反協議,按協議條款處理。
三、學生畢業、出國或休學、退學時,應在接到通知後規定日期內到宿管中心各小區辦公室交還房間鑰匙、住宿證、辦理離校退宿手續後方可退還住宿押金(在校期間違反學生宿舍管理條例扣罰款項的,應先扣後還);如退宿手續辦理完後,還繼續佔用住房者,宿管中心和保安部門有權責令其遷出,有權強行將其行李轉移、保管,拒不執行者依據學校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宿舍門鎖、鑰匙統一由宿管中心配備、統一管理.嚴禁任何人私自配鑰匙和調換門鎖,違者除責令其恢復原樣外,並視其情節輕重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如因其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責任人負責。個人鑰匙要妥善保管好,丟失鑰匙要即時向宿管中心報失登記。如因丟失鑰匙而造成失竊者,由責任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五、學生宿舍實行舍長負責制。宿舍的門上應貼上由宿管中心同意印製的床位表和衛生輪值表,舍長具體負責宿舍的日常管理及衛生、內務檢查,並配合宿管中心建立傢具檔案和住宿檔案。
六、未經宿管中心批准嚴禁在學生宿舍留宿外來人員。親人來訪一律住學生公寓招待所,私自留宿外來人者,按每天10元處罰。
七、女生宿舍原則上不準異性及非住宿人員進入。因公務或工作需要進入者,需佩帶工作證或宿管中心批條,在門衛處登記後,方可進入。
八、住宿的學生要講道德、講文明、尊重宿舍管理人員及其勞動,接收工作人員的詢問和指導,主動配合工作人員開展各項管理工作。態度不好並惡語傷人或夥同他人起鬨者,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學生宿舍公共秩序管理
一、學生宿舍區設立小區管理辦公室,負責該區的日常管理、保安工作。
二、進入學生宿舍區的學生,都應主動出示「住宿證」核驗,「住宿證」視證明學生在本區住宿的憑證。沒有該區住宿證的,不得隨便進出該宿舍區。
三、學生應共同維護宿舍區的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靜,不得大聲喧嘩、不打鬧、不起鬨、不玩牌等,以免影響他人的學習和休息。
四、禁止學生在宿舍區經商、進行有償服務或商業廣告活動。違者,沒收其經營物品或活動器具,並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五、學生不得在宿舍區內賭博、酗酒、斗毆滋事及進行其它違紀活動。違者,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所造成的後果由當事人全部承擔。
六、禁止學生在宿舍區內進行任何球類活動,帶球進出宿舍區球不準落地、不準玩耍。否則,扣沒滾球,並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七、未經批准,各類機動車不得進人宿舍區。宿舍區的自行車應按宿舍中心指定地點擺放整齊,不準亂停亂放。否則,管理人員將車輛扣留。
八、住宿學生應自覺維護宿舍區的公共衛生,不準往走廊外、室外、陽台外倒水、丟垃圾、吐痰等。否則,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九、學生宿舍區內嚴禁張貼各類廣告、啟事、海報等,如果舉辦第二課堂活動或在周圍懸掛標語、廣告的,須經宿管中心批准。否則,除責成其清理干凈外,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十、學生宿舍實行定時開、關門制度。早上6:00開門,晚上23:30關門,確因特殊情況在關門期間進出宿舍區的,應持住宿證在門崗處登記,證明身份後方可進出。否則,保安有權視為外來人員,不給放行。嚴禁爬牆爬門進入宿舍區,違者,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十一、住宿學生要嚴格遵守宿舍區的作息時間制度,23:30應准時關燈就寢,禁止學生在學習時間或作息時間從事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活動,如用電腦、看電視、聊天、放音響、打牌等。
十二、禁止學生在宿舍區喂養畜禽、寵物等。違者,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學生宿舍水電管理
一、住宿學生要樹立節約用水、安全用電的思想。學生宿舍按學校用水用電規定(水3立方/人,電3度/人)定量供應,定量范圍內免費使用。超額部分的費用由學生自行支付,節約部分按50%獎勵。自行支付的費用由住宿人員共同承擔,宿管中心每月初公布上月水、電使用情況,宿舍舍長在接到用水、用電繳費通知後主動到宿管中心交納費用,超用水、電的收費標准按學校現行標准計收。
二、逾期不交納超用水電費的宿舍,宿舍中心實行停電處理,直至該宿舍交費辦理手續為止。凡被中心實行停電處理的宿舍,取消該宿舍當月水電定量免費使用的權利,按實用數量計收費用。對無理取鬧或擅自接通水、電源者予以通報批評以上處分。
三、為了確保學生宿舍用電安全,嚴禁使用350瓦以上的電器,如電飯鍋、電水壺、電爐、電熱杯、電熱棒等。違者,除沒收電器外,並處以罰款及通報批評。
四、由於使用不安全電器或高瓦數電器造成用電設施損壞的,恢復設施費、維修費由學生宿舍成員支付;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公安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學生因學習(如電腦、錄音機、台燈等)需增加宿舍內線路的,應報宿舍中心批准後,由專業電工協助安裝;學生負責所需材料等各種費用。禁止在宿舍區亂拉亂接電線、電話線、上網線。
六、嚴禁擅自啟用消防水龍頭。違者,賠償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並給予警告以上的處分。
七、嚴禁搭線偷電,或在水表、電表作弊,破壞水電設施等行為。違者,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八、為了增加水電費繳交的透明度,如果學生對繳交費用有疑問時,可查看水、電表記錄。
九、宿舍內實行自覺關燈制度,晚上11:30後不按時關燈累計達三次的宿舍,作停電一周處罰.
學生宿舍區治安管理
一、學生宿舍區內嚴禁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二、嚴禁學生在宿舍內賭博、酗酒、打鬧、傳閱黃色書刊或音像製品等。
三、對在宿舍區內活動的不明身份的可疑人員,學生要及時向值班人員報告,並協同值班員一起處理,防止壞人混入宿舍作案,確保宿舍區的安全。
四、做好治安防範工作,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離開宿舍要關好門窗、上好鎖,隨身攜帶宿舍鑰匙。如需帶外來人員進入宿舍,必須在門崗處登記,經保安批准後,方可進入。發現可疑人員或失竊要及時向管理員報告。
五、攜帶大件物品進出宿舍區的,應自覺接受門崗檢查。憑身份證、住宿證進行登記後方可放行。
六、未經宿管中心批准,不準往宿舍區外搬遷傢具等公有物品。否則,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七、禁止在宿舍區存放液化氣瓶等危險品:禁止學生在宿舍內煮食,確有需要者(如煮葯),可在宿舍中心指定的服務地點處理。
八、嚴禁學生在宿舍區內生火、焚燒廢紙及點蠟燭等容易引起火災的行為。
九、嚴禁學生在樓頂或露台活動;禁止在走廊、陽台欄基上站立、行走、坐卧等。
十、嚴禁在宿舍陽台、走廊護欄用重物壓曬衣物,不得在無防盜網的陽台、走廊擺放花盆或容易下墜傷人的重物。
十一、凡拒絕、阻礙管理人員和保安人員按章執行公務不聽勸告者,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學生宿舍區的衛生內務管理
一、學生不準在宿舍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垃圾放在垃圾桶內。不準在陽台、走廊、過道、門口、消防設施旁堆應雜物。否則,當垃圾處理。
二、學生要保持室內的整潔衛生。學生起床後,應疊好被褥、蚊帳;毛巾、衣物、鞋襪、水桶、餐具、口盅等生活用品要擺放整齊有序;桌面書本要保持整齊。宿舍內務檢查不合格達三次的宿舍,給予停電七天處理。
三、不得把硬性、難溶化的東西(如報紙、衣物、塑料袋、瓶類等)丟入便盆及下水管道內。如屬以上東西堵塞管道的,原則上自行疏通,需要宿舍中心派人疏通的,所需費用由該宿舍負責:分不清責任的,其疏通費則由堵塞層以上(含堵塞層)同管道的宿舍分攤負責。
四、學生不得在宿舍牆壁上亂塗亂畫亂張貼:除指定的宣傳欄外,宿舍任何地方不準張貼、釘釘子。違者,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五、學生要自覺愛護宿舍內門、窗、鎖以及消防設備等公用設施。發現自然損壞的,應及時報告宿管中心,以便安排專人免費維修;因使用不當或保護不當造成的損壞,維修所需費用由該宿舍或當事人負責;如屬人為損壞的,雙倍賠償井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禁止私自拆換,不能維修復原的由宿舍成員照價賠償。
六、宿舍區內公共衛生由專職人員清掃,宿舍內衛生由舍長安排值日生輪流打掃,上午7:30分前,各值日生應清掃室內衛生,並把垃圾掃到門外兩側,然後由專職管理人員清除。超過上午7:30,把垃圾掃出門外的,按亂扔垃圾處理。
其 它
一、學生處有關部門及宿舍管理員將根據本規定,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住宿生的情況,井將檢查結果及時通報各院系。每學期組織開展「文明宿舍」評比活動,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在綜合測評中適當加分。對於內務衛生、紀律、文明方面表現差或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的,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二、宿舍成員違章違紀而本舍其它人員不配合揭發肇事者的,則按集體違章處罰。
三、凡是不按期交納罰金的,超期十天以上的,從第十一天起對該宿舍停電處理。
四、不遵守我中心有關規定的學生,給子取消住宿資格處理。
五、本規定由學生宿舍管理中心負責執行並解釋,從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❹ 請教《小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對違紀現象做出公正的懲處,能督促學生修正錯誤,促進學校文明的建設,創造一個嚴明、守紀的校風。

第一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一般違紀,一經查出,責成班主任視其違紀情況,處以班內點名批評、書面檢查和班內大會檢討處分。
1、 上課、上自習遲到或早退一次者。

2、 上早(課間)操拖拉,晚到操場或做操動作不規范一次者。

3、 做眼保健操不認真一次者。

4、 在午休、晚休時間內違犯宿舍有關規定一次者。

5、 不經允許,無故不上交作業一次或不參加階段性小考一次者。

6、 不經允許,私自進入教職工活動場所一次者。

7、提前買飯或買飯不排隊一次者。

第二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學校處以校內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8、 不經允許,住宿生出校一次者。

9、在教學樓內大聲喧嘩一次者。

10、對違紀情節比較嚴重或對檢查人員批評接受態度不誠懇一次者。

11、在一周內有一般違紀現象兩次以上者。

12、曠課一節者。(含體育課、班會課、勞動課、自習課、校會)

13、無故不上早操、課間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內兩次者。

14、違反宿舍關於午休、晚休的規定,一周達兩次以上者。

15、無故損壞公物,除按規定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以通報批評或從嚴處分。

第三條:學生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況,學校處以記過處分,並視其表現在一定時間內取消該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否則將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16、在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中,有舞弊行為一次者。

17、學生違紀對檢查、管理人員教育態度生硬一次者。

18、學生違紀在一學年被學校通報批評兩次(含兩次)以上者。

19、學生連續曠課6課時(含6課時)以上者。

20、連續遲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者。

21、在校內有吸煙、打牌、下棋等行為者。

22、無論在何時何地去網吧、電子游藝廳一次者。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並記入學生檔案。 23、學年考試成績有三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者,學校處以留校察看處分。

24、一學期曠課、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三次作為曠課一節)累計達50節以上者,以自動退學論。(注銷學籍)

25、亂用電器、亂扯電線者,最低應給以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事故者開除學籍。

26、學生有早戀傾向,不接受學校教育者,勒令退學。

27、有盜竊、賭博、酗酒行為者,視其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8、打架、斗毆者,視情節,學校給以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對攜帶凶器斗毆或勾引社會人員到學校尋釁者,立即開除學籍,並報送公安機關

29、觸犯法律被公安機關收審者,開除學籍。

30、學生對批評教育不滿,對老師或學生有報復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學校給予留校查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31、對個別違紀學生,若屢教不改,可採取連續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中學生違紀處罰條例

為建立和維護學校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出合格的中學生,根據國家教委頒發的《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在班會上認真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1 、 課間遲到一周累計兩次。

2 、 無故曠課兩節。

3 、 逃避值日或者不認真值日。

4 、 故意破壞環境(隨地拋棄廢棄物、在牆壁黑板上亂塗亂畫、撕布告、改通知)。

5 、 擾亂他人學習、工作、休息或擾亂課堂、自習紀律。

6 、 無故不參與做操、升旗、集會,或者在集會時起鬨、吹口哨、吵鬧喧嘩的。

7 、 課間在走廊里打鬧、在教學區玩球且不聽勸阻。

8 、 不接受老師的批評教育或不聽從門衛、管理人員的指揮、管理,欺騙、頂撞、起鬨、侮辱、諷刺挖苦老師、管理人員或值日學生幹部、學生。

9 、住宿生在宿舍閑聊、唱歌、嚎叫、打鬧影響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卻未造成後果;

10 、燙發、染發、化妝、佩戴首飾、穿高跟鞋、衣褲過於露體等不符合穿著規定

二、為嚴肅校紀,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1 )警告;( 2 )記過;(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學;( 5 )開除學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1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0 節至 15 節的學生(遲到、早退兩次折算曠課一節,下同);

12 、考試第一次作弊的學生(該科成績為零)。

13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14 、對涉及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逗及各種手段觸犯他人,但未動手打人,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3)打架者: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學生;

(4)參打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5)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使調查造成困難的學生。

15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

16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價值在20元以下的學生(照價賠償);

17 、私燒電爐、亂接燈頭、插座,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並處以相應罰款);

18 、經常擾亂課堂紀律,屢教不改。

19 、與校外人員不正常往來影響學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0 、一學期單科5次不交作業或各科累計10次不交作業,且態度惡劣的學生;

21 、酗酒、吸煙的學生。

22 、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或閱讀健康書刊,初犯且認錯態度較好的學生;

23 、攜帶危險品、易燃易爆品、凶器等進入校園,在校園內燃放鞭炮的學生。

24 、已被處以兩次通報批評的,給予警告處分,已被處以兩次警告處分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25 、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16 節至 30 節的學生;

26 、 考試作弊達兩次的學生(除該科成級按零分計外);

27 、 經發現談戀愛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間造成不

良影響的學生;

28 、 涉鬧事的肇事、策劃、打架、參與及偽證的學生。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造成打架後果但未傷他人的學生;

( 2 )策劃者:策劃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後果的學生;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

( 4 )偽證者: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學生;

( 5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後果的學生。

29 、 偷盜、勒索、詐騙財物,作案價值 2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0 、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兩次以上或價值在 20 元至 100 元以內的學生(需照價賠償);

31 、 住校生未經允許在外過夜,嚴重違反作息制度;

32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

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經教育仍不改正。

33 、冒領、拆看他人信件的學生視情節輕重,處以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4 、累計兩次嚴重警告處分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兩次記過處分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累計兩次記大過處分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視情節輕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5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 31 節至 50 節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無故曠課達 51 節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6 、考試作弊達三次者(除該學科按零分計外)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四次或四次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7 、 已經發現學生談戀愛,或男生、女生交往不正常,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學生中、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38 、涉及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參與者及偽證者:

( 1 )肇事者:動手打人,致使他人輕傷,留校察看處分;動手打人致使他人重傷,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 2 )策劃者:策劃他打架,後果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3 )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後果的學生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提供凶器者: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後果者根據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5 )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後果,視後果情況,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 6 )對鬧事的肇事者、策劃者、打架者、參與者及提供凶器者,受到司法部門處罰,一律勒令退學。

39 、偷盜、勒令、詐騙財物、作案價值在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40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 100 元以上者(需照價賠償)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處分。

41 、受過記過處分而又重犯者。

42 、住校學生未經允許多次在校外過夜,深夜遲歸,嚴重違反作息制度者。

43 、與校外人員來往影響教學秩序,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4 、經常進入營業性歌舞廳、錄像廳、游藝機室、網吧、參與賭博、瀏覽發布不健康信息或閱讀不健康書報,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者。

45 、辱罵、毆打教職員工者。

46 、煽動或帶頭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分別給予;

( 1 )情節嚴重,經教育尚不能改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 2 )情節嚴重,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47 、對參與鬧事的一般人員,視情節、後果及認錯態度分別給予:

( 1 )對判處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 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 2 ) 判處以管制、拘役或徒刑並宣告緩期執行(屬過失犯罪)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 3 ) 被判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 4 ) 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a) 違紀後認錯態度差者。

b) 在本校已經受過處分者。

50 、寫反動標語,散發反動傳單或者參與邪教活動,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者。

三、其他:

51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需要給予處分的,參照以上條例中相類似條款給予處分。

52 、借讀生,復讀生違紀,按其情節輕重,夠記過以上處分者,一律給予辭退。

53 、受到處分者,附加給予以下處罰:

( 1 )在處分執行期間,受處分者不得被評為「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等各種榮譽稱號(學科競賽除外)。

( 2 )受處分者在處分執行期間不得獲得各種物質獎勵。

54 、 學生受到處分或撤消處分,均應通知學生家長,並記入該生學籍表。

❺ 宿舍管理

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學生宿舍管理,創造一個文明、舒適、安全、整潔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特製定本規定:
學生宿舍住宿管理
一、學生宿舍由學生宿舍管理中心統一調配、統一安排。未經宿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調換房間或床位。違者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二、新生入校時憑住宿費收據到宿管中心交納傢具押金,由宿管中心發放鑰匙才能入住,入住後一周內每位學生交一張一寸彩色相片辦理住宿證(以班為單位),簽定《學生住宿協議》。在住宿期間如違反協議,按協議條款處理。
三、學生畢業、出國或休學、退學時,應在接到通知後規定日期內到宿管中心各小區辦公室交還房間鑰匙、住宿證、辦理離校退宿手續後方可退還住宿押金(在校期間違反學生宿舍管理條例扣罰款項的,應先扣後還);如退宿手續辦理完後,還繼續佔用住房者,宿管中心和保安部門有權責令其遷出,有權強行將其行李轉移、保管,拒不執行者依據學校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宿舍門鎖、鑰匙統一由宿管中心配備、統一管理.嚴禁任何人私自配鑰匙和調換門鎖,違者除責令其恢復原樣外,並視其情節輕重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如因其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責任人負責。個人鑰匙要妥善保管好,丟失鑰匙要即時向宿管中心報失登記。如因丟失鑰匙而造成失竊者,由責任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五、學生宿舍實行舍長負責制。宿舍的門上應貼上由宿管中心同意印製的床位表和衛生輪值表,舍長具體負責宿舍的日常管理及衛生、內務檢查,並配合宿管中心建立傢具檔案和住宿檔案。
六、未經宿管中心批准嚴禁在學生宿舍留宿外來人員。親人來訪一律住學生公寓招待所,私自留宿外來人者,按每天10元處罰。
七、女生宿舍原則上不準異性及非住宿人員進入。因公務或工作需要進入者,需佩帶工作證或宿管中心批條,在門衛處登記後,方可進入。
八、住宿的學生要講道德、講文明、尊重宿舍管理人員及其勞動,接收工作人員的詢問和指導,主動配合工作人員開展各項管理工作。態度不好並惡語傷人或夥同他人起鬨者,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學生宿舍公共秩序管理
一、學生宿舍區設立小區管理辦公室,負責該區的日常管理、保安工作。
二、進入學生宿舍區的學生,都應主動出示「住宿證」核驗,「住宿證」視證明學生在本區住宿的憑證。沒有該區住宿證的,不得隨便進出該宿舍區。
三、學生應共同維護宿舍區的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靜,不得大聲喧嘩、不打鬧、不起鬨、不玩牌等,以免影響他人的學習和休息。
四、禁止學生在宿舍區經商、進行有償服務或商業廣告活動。違者,沒收其經營物品或活動器具,並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五、學生不得在宿舍區內賭博、酗酒、斗毆滋事及進行其它違紀活動。違者,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所造成的後果由當事人全部承擔。
六、禁止學生在宿舍區內進行任何球類活動,帶球進出宿舍區球不準落地、不準玩耍。否則,扣沒滾球,並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七、未經批准,各類機動車不得進人宿舍區。宿舍區的自行車應按宿舍中心指定地點擺放整齊,不準亂停亂放。否則,管理人員將車輛扣留。
八、住宿學生應自覺維護宿舍區的公共衛生,不準往走廊外、室外、陽台外倒水、丟垃圾、吐痰等。否則,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九、學生宿舍區內嚴禁張貼各類廣告、啟事、海報等,如果舉辦第二課堂活動或在周圍懸掛標語、廣告的,須經宿管中心批准。否則,除責成其清理干凈外,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十、學生宿舍實行定時開、關門制度。早上6:00開門,晚上23:30關門,確因特殊情況在關門期間進出宿舍區的,應持住宿證在門崗處登記,證明身份後方可進出。否則,保安有權視為外來人員,不給放行。嚴禁爬牆爬門進入宿舍區,違者,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十一、住宿學生要嚴格遵守宿舍區的作息時間制度,23:30應准時關燈就寢,禁止學生在學習時間或作息時間從事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活動,如用電腦、看電視、聊天、放音響、打牌等。
十二、禁止學生在宿舍區喂養畜禽、寵物等。違者,按《學生宿舍違紀處罰條例》處理。
學生宿舍水電管理
一、住宿學生要樹立節約用水、安全用電的思想。學生宿舍按學校用水用電規定(水3立方/人,電3度/人)定量供應,定量范圍內免費使用。超額部分的費用由學生自行支付,節約部分按50%獎勵。自行支付的費用由住宿人員共同承擔,宿管中心每月初公布上月水、電使用情況,宿舍舍長在接到用水、用電繳費通知後主動到宿管中心交納費用,超用水、電的收費標准按學校現行標准計收。
二、逾期不交納超用水電費的宿舍,宿舍中心實行停電處理,直至該宿舍交費辦理手續為止。凡被中心實行停電處理的宿舍,取消該宿舍當月水電定量免費使用的權利,按實用數量計收費用。對無理取鬧或擅自接通水、電源者予以通報批評以上處分。

❻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處分分為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於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勸退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初中學生)等七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節者;

2.首次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來學校領取);

3.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者;

4.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隨意在課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畫者;

6.有上課吃東西、隨手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本條例第2條打游戲機包括文曲星等電子用品。本條例第3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第4條關於儀容儀表的標准為:女生不化妝,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發、短碎發,不染發,劉海不能超過眉毛;男生不留長發,不留長鬢角,劉海兒不能超過額頭一半;男女生著裝要符合中學生特點。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8節者;

2.有頂撞老師、擾亂或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在校內追逐打鬧,經教育不改者;

4.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經教育不改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於學期末來學校領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教育不改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在上課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攜帶各類危險品進校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情節較輕者。

本條例第2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後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7條未經請假指不經班主任、老師和教導處簽名同意視為私自外出。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6節者;

2.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經常進網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盜行為者;

6.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衛登記,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7.參與打架斗毆者;

8.未經班主任同意並強行進出學校大門者;

9.翻越校園圍牆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1.上學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牆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4節者;

2.擾亂教學秩序,並辱罵教師者;

3.打架斗毆,先出手並致人輕微傷害者;

4.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5.與校外不良人員聯系,並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7.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9.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或搶劫、強借他人財物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發現抽煙、酗酒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2.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學校榮譽者;

4.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者;

5.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6.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後果者;

7.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毀壞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9.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

10.在校內接打手機,經教育不改且態度惡劣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勸退或勒令退學:

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2.有流氓行為者;

3.發現在校內抽煙、酗酒者;

4.多次頂撞老師並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次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者;

4.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5.有流氓行為,造成後果者;

6.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7.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

8.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第三章

第十一條:受到相應處分後仍不思悔改,再次違反校紀者,視情節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作業經常不交,上學多次遲到,視情節輕重給予上述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處理的必須報教導處批准。

第十四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並和年級長、教導處溝通。

第十五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後再向年級長和教導處匯報。

第十六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後,與年級長共同研究,根據《*****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教導處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級的事件由教導處處理。

第十七條:考試違紀處分依據教導處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學生所有處分教導處都將備案。

第十九條:學生各類處分責成教導處執行,「記過」以上處分由校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凡是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一年後有良好表現且欲撤銷處分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寫出該生處分後的具體表現,班主任簽字上報教導處,經學校研究決定是否撤消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在執行中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校務會集體研究後做出處理決定。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違規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4.在考試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有以上違紀行為的通報批評,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為的該科考試成績作廢,並受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為的,停止該次考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❼ 教育部有沒有頒布一個《學生違紀處罰條例》,還是只有各個學校自己制定

教育部沒有統一的條例,這是由各個學校自己制定的。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