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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設

發布時間: 2020-11-26 23:56:50

Ⅰ 認定違法建築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您好,
什麼是違法建築?
違法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築,或者是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築。違法建築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沒有申請或者申請未獲得批准,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雖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批準的范圍、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擅自將臨時建築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築。
違法建築如何認定?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多依據《城鄉規劃法》等規定,直接認定無房產證的房屋是違法建築,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違法建築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在黃益敏、金丐德等訴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徵收一案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並非均屬違法建築,也並非所有違法建築都須拆除。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復雜,尤其是城中村或舊城區,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依法未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建築,對徵收范圍內的此類建築,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本案中,濱江街道辦事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築的建造年限進行初步調查和公示,並未由政府組織土地、規劃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且濱江街道辦事處本身不具有對未經登記建築的合法性作出認定和處理的法定職權,即便其根據初步調查結果作出認定和處理,亦屬違法或無效行為。
綜上,無證房並不是違法建築的代名詞,對無證房一概不給予補償是拆遷人無視被拆人合法權益的做法。無證房屋的所有人一定要對自己的房屋及權利有清楚的認識,在拆遷過程中關注拆遷人的主體資格、拆遷程序等是否有違法之處,以做到有備無患。

Ⅱ 違法建設和違法建築的區別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2年之內沒有發現,可以不再追究了。但是再這兩年之內是屬於違法行為的繼續,因為你沒有得到相關單位的批准就私自建築本來就屬於違法行為。

Ⅲ 對違法佔地和違法建設有哪幾種城市規劃行政處罰措施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沒有取得規劃用地許可的違法佔地和沒有取得規劃建設許可證的違法建設工程按照規定進行拆除和恢復原狀,並處以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五到十的罰款。

Ⅳ 違法建設可以不拆的幾種類型

一、建造行為是違法行為,但認定違章建築是行政部門的職責,強行拆除違章建築,也是執法部門的職權,且要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

公民私自損毀他人所建建築物的行為無合法的依據,對違章建築構成侵權,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私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因此應予以賠償。

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違章建築由縣級以上土地管部門作出處罰,限期拆除。

拒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公民也不能私自對他人違章建築進行隨意挖掘、拆除,公民私自損毀他人所建建築物的行為無合法的依據,對違章建築方構成侵權。

三、在雙方均構成違法的情況下,只有根據有損失一方的損失性質,並結合另一方行為的違法性與過錯性來處理這類糾紛,才不至於喪失基本的公平,並達到遏制雙方違法行為的目的。

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4)違法建設擴展閱讀:

一是違法建設嚴重侵蝕了城市公共資源,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

隨著國家實行最嚴格的土地政策,城市發展的土地資源十分珍貴,為數不多的寶貴土地資源、發展空間受到違法建設蠶食侵佔,制約了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

少數人的違法建設,侵害了絕大多數居民的切身利益。

二是違法建設嚴重影響著城市環境和對外形象。

違法建設的高強度開發和低水平無序管理,對城區的生活環境、安全環境、生態環境、治安環境、社會環境和投資環境都帶來了嚴重威脅,給城市對外形象造成了不利影響。

三是違法建設嚴重危害了社會公平和市場秩序。

違法建設者無視黨紀國法和政策法規,用不正當手段和不公平方式,強佔大量非法財富,嚴重破壞了社會的公平公正,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聚眾鬧事、集體上訪、公開暴力阻撓拆違事件時有發生,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四是違法建設嚴重製約了城市建設與發展。

從城市建設來看,一處違法建設就是一處很大的障礙,它不僅會增加工程拆遷量、貽誤工期,而且會大大增加城市建設的拆遷成本,從而進一步加大城市建設的資金壓力,影響了城市規模的擴張。

五是違法建設嚴重破壞了社會風氣,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和聲譽。

違法建設的蔓延,無形中助長了貪圖不正當利益的心態,一些人利令智昏頂風作案,鋌而走險。

少數黨員幹部對管轄范圍內違法建設整治不力,有的怕得罪人,放任不管。

有的包庇縱容,混水摸魚;有的甚至帶頭參與違法建設,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威信和聲譽。

Ⅳ 誰知道如何理解《城鄉規劃法》中關於「違法建設」的含義

「違法建設」是行政管理中的常用概念,但在國家立法層面並無「違法建設」的專屬概念和相關定義。

在法律上,「違法建設」這一常用概念對應違反規劃行政許可規定的行為,並且對應違反規劃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築管理規定的競合性違法行為。

《城鄉規劃法》明確「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規劃法律,「違法建設」一般界定為「在規劃區內違反規劃法律的建設活動」。

一、違法建設是影響「城鄉空間布局」的活動。建設活動」是行政管理習慣的常用概念。在國家立法層面,建築法確立了「建築」的法律定義,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它與違法建設的「建設」所指向的意義並不同一。

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裝兩類行為,後者一般不包括安裝行為,同時建設活動含義也超越「建造」在結構學上的意義,建設活動除土木結構的結構學意義外,還包括社會文化和社會美感布局諸意義。

鑒於規劃活動的目的在與「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在規劃控制角度的建設活動,「違法建設應當是指影響城鄉空間布局的活動。規劃控制所稱的空間布局,應當是指建設物和構築物的空間布局。

二、違法建設是違反城鄉規劃許可的建設活動。違法建設是違反規劃控制導致空間結構改變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修建活動。規劃控制針對對於沒有合法規劃許可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設要麼沒有取得規劃許可,要麼超越規劃許可,是違反規劃許可的工程建設活動,而違章建築是違法建設行為的物質後果。

三、違法建設是競合性違法行為。違法建設既是是違反規劃許可的工程建設活動,也是違反建築法律管理的建築活動,還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活動,是競合性違法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違法建設可能不具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建築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建設因不具有合法的規劃許可,也不可能具有合法建築許可。

「違法建設」不僅是規劃控制的事務,也是土地管理和建築管理上的事務,在法律上違法建設對應規劃法律管理、土地法律管理和建築法律管理幾個行政管理領域。

(5)違法建設擴展閱讀:

《城鄉規劃法》中對違章建築的界定

第64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65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這里對違法建築的處理,城市和農村存在一個區別,即城市是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等六種處理手段。

而農村只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拆除三種手段。

在城市建設執法實踐中所指的違法建築除了違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用地建設的情況之外,主要是指一下9種建築:

1、未取得城鄉規劃部門規劃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工程;

2、應取得施工許可而未取得便施工,或雖有施工許可證,但未按批准范圍、內容施工的工程;

3、在批准期滿後仍不拆除的一切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4、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等處擅自搭設的附屬建築物;

5、未經批准在人行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搭建的固定售貨亭等;

6、未經批准佔用過道、人行道、巷道、梯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設施;

7、私人在城市擅自佔用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8、擅自善用城市綠化用地或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建成的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9、其他違反建設法律、法規的建築物、構築物。

參考資料來源:隆陽新聞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違章建築摘錄)

Ⅵ 違法建設的定義

一般來說,來凡建設單位自或個人在建設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各種建設活動,都稱為違法建設。詳言之就是在規劃控制區范圍內,未經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違反建設審批規定的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取得有關建設許可證的建設行為。城鄉規劃法對違法建設行為規范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建設行為。城市治理違法建設主要對象是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等三證,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違法建設一般界定為「在規劃區內違反規劃法律的建設活動」。

Ⅶ 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處罰的方式有幾種

1、首先確定范圍
從事下列建設行為之一者均屬違法建設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使用功能建設的。
四、擅自買賣、轉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利用失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五、批準的臨時建設工程改變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工程或者臨時建築逾期不拆除的。
六、舊城改造中規劃明確應予以拆除的建築而未拆除的。
七、利用越權審批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八、其它違反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
2、每個地方不一樣,看地方的《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如: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1680/28/_0.html

Ⅷ 什麼是違法建設哪條法律有對違法建設的定義,以及處罰

凡是未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照規劃許可確定內容進行的建設行為均為違法建設。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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