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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性錯誤

發布時間: 2020-11-26 23:33:58

❶ 如何認定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

應當說,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應當努力地避免出現違法性的認識錯誤,只有違法性的認識錯誤無法避免時,不構成故意犯罪。但如何認定行為人是無法避險違法性的認識錯誤呢?應當說,行為人必須運用條件對行為合法與否進行確認: 1、對法的狀況產生了疑問時。如果行為人沒有認真地考慮疑問,實施了違法行為時,就屬於可以避免的違法性認識錯誤,應當成立故意犯罪。 但如果行為人對行為違法與否的疑問進行了認真的咨詢的情形下,認為行為不違法,即使實際上違法,也不成立犯罪。 例如,行為人遵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產生了違法性的錯誤;在判例有分歧的時候,遵從了上級法院的判例而產生了錯誤時;信賴了主管機關的意見而產生了違法性的認識錯誤時。這些均認為是不可避免的錯誤,即行為人不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不成立故意犯罪。 行為人信賴專家的意見而產生了違法性的錯誤時,原則上,成立故意犯罪。當然,特殊情況下應當區別對待。 2、知道要在法的特別規制領域進行活動時。行為人必須努力收集相關法律情報,如果沒有認真收集,產生了違法性認識錯誤時,實施了違法行為時,應當成立故意犯罪。例如,在金融證券犯罪領域、在招投標過程中。 例如,對於捕魚人、守獵人,必須了解特別的相關規定,如禁漁期、禁獵期必須明確。 3、知道其行為侵害基本的個人的、社會利益時。此種情形下,即使違法性的認識發生了錯誤,也成立故意犯罪。(如把小偷抓回來打一頓,基於大義滅親把小孩殺了,這種情形下,行為人實施這些行為本身都是心虛的) 當然,在特定的情形下,行為人因不知道法律的存在而不能認識行為的社會意義與危害結果。例如,國家頒布法律規定,捕殺麻雀構成犯罪。這種情形下,行為人連對於捕殺麻雀是否構成犯罪的疑問都不存在,確信捕殺麻雀是不構成犯罪的,當然不成立故意犯罪。

❷ 責任阻卻事由里,違法性認識錯誤和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違法性認識錯誤是指法律規定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因為以其本人的素質還認識不到該行為違法。如某人向法院咨詢某一行為是否違法,法院回答其不是違法行為,他就去做了,但事實上該行為法律規定為違法。由於該人沒有認識到該行為違法而實施了,就不構成犯罪。這就是違法性認識錯誤。

缺乏期待可能性是指從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看,可以期待行為人不予實施違法行為,而應實施合法行為的情形。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只有當一個人具有期待作出適法行為的可能性但卻做出違法行為時,才能對行為人進行譴責,如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就不能對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譴責與非難。

(2)違法性錯誤擴展閱讀:

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徵,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

刑事違法性之違法具有不同於其他違法行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違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此外還有訴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共同特徵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律規定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原因。

而法律規定是各種各樣的刑法行為其他部門法的制裁力量,其規范主要由假定與處理兩部分構成。例如,「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是罪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

❸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❹ "違法性錯誤阻卻故意"是什麼意思

你在准備司考?首先要理解什麼是違法性錯誤:指行為人認識客觀事實,但不知道該事實被法律禁止。也就是不知法的人犯了法就確定不是故意的。這句話不對,不為法律界認同。主觀有責構成中,認識錯誤有三類:事實認識錯誤,法律認識錯誤,涵攝的錯誤(事實符合法律判斷時的錯誤),這三類還有很多下位概念,有的阻卻責任,有的阻卻故意,有的啥都不阻卻。慢慢學吧

❺ 聽信律師是否屬於不可避免的違法性認識錯誤

一般是不屬於。

❻ 什麼是違法性認識錯誤

違法性認識錯誤也稱法律認識錯誤,下面我以三段論推理舉例說明;
大前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小前提:甲在朋友乙家做客,看到陽台的金絲雀叫聲凄厲,心生憐憫,打開籠子,將其放飛。
結論: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

❼ 筆錄記錄錯誤違法證據三性指的是什麼

證據的「三性」是指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三大特性。
一、合法性判斷。
證據合法性,側重於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明能力的問題。
二、真實性判斷。
證據真實性,即證據所表達的事實或內容是真實的,不是臆想或虛構的。
三、關聯性判斷。
證據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必須密切相關,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關聯性證據包括定罪證據和免罪證據兩種。定罪證據與事實之間是內在的直接的關系,而免罪證據與事實之間則是外在的間接的關系。例如死刑案證明標准更嚴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懷疑」。

❽ 甲准備打乙,但是認錯人,打了丙。屬於違法性認識錯誤。 對么為什麼

不對,應該是事實認知錯誤中的對象認知錯誤。
主觀認知錯誤包括法律認知錯誤和事實認知錯誤。法律認知錯誤簡單說就是(1)把有罪行為認為無罪(2)把無罪行為認為有罪,(3)對行為的定性以及處罰輕重的錯誤認識。法律認知錯誤一般不影響定罪量刑!
事實認知錯誤比較復雜,必須自己系統學習,我簡單的說一下。一般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1)因果關系認知錯誤 行為人對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有不符合實際的錯誤認識。如行為人其行為本來與危害結果無關系,而錯誤的認為有關系,此時行為人不用負刑責(無罪),反之就正好相反。
(2)客體的認知錯誤 對行為的性質認知錯誤,如假想防衛、假想避險,其實是犯罪的,而認為無罪
(3)對象認知錯誤 即犯罪對象認知錯誤。如你所說的,不論甲真實打了乙還是打了丙,都是故意傷害(達到輕傷,輕微傷不算犯罪)
(4)打擊錯誤 也稱之為行為偏差,導致行為人所欲侵害的對象與實際受害對象不一樣,但同樣要受到處罰。如甲欲槍殺乙,但丙在乙旁,但甲未瞄準而殺了丙,甲同樣負故意殺人罪。
(5)工具認知錯誤 即手段認知錯誤,是犯罪行為本身的方法或者所憑借的工具發生錯誤的認知。如甲將誤以為槍里有子彈而射殺被害人,而實際是空槍。
最後 記得給分啊

❾ 下列選項中,對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行為違法性表現的表述中,錯誤的是

答案是: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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