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處分或作出鑒定時
1. 真正把黨軍思想貫徹到底的是共產黨嗎
是的,共產黨的軍隊中有政委,因為共產黨始終是把黨的思想和軍隊融合在一起,一切為人民服務。
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黨的思想路線基本內容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在實踐中檢驗和發展真理。
(1)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擴展閱讀: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2、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3、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4、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5、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6、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7、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8、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2.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哪些人可以為之作證和辯護
對黨員進行黨紀處分或作鑒定時,允許黨員本人申辯,同時也允許其他黨員為他作證和辯護。
黨員的知情權、監督權和監督對象的申辯權、申訴權,都是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三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黨章第四條規定,黨員有權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有關黨內法規規定,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處分決定應當寫明黨員享有的申訴權以及受理申訴的組織等內容並由受處分黨員簽署意見;黨員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申訴。黨組織要客觀看待和正確處理黨員的申辯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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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是紀檢機關執紀審查的一個必經程序。
違紀事實材料中的「違紀事實」指的是經審查認定、擬作為處分依據的違紀事實。查明違紀事實後,審查組應當撰寫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要求被審查人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註明情況。
違紀事實材料的構成要素一般應當包括:被審查人的簡歷、主要違紀事實、違紀行為的性質及責任。違紀事實材料以審查組名義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據、審查過程、檢舉人、證明人等應予保密的內容。
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時,應當告知被審查人有申辯的權利和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的義務,聽取被審查人說明情況和申辯,並做好談話記錄或工作記錄。
被審查人對違紀事實無不同意見的,應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寫:「以上事實屬實,同意。」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違紀事實材料上作出說明,也可以另寫申辯材料。如果被審查人拒不簽署意見,審查組應在違紀事實材料上註明。
對被審查人提出的意見或辯解,審查組應當認真聽取並及時研究,按規定寫出說明。必要時,審查組應作補充調查或重新調查,調查後對原違紀事實材料內容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將修改後的違紀事實材料重新與被審查人見面。
3.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處分和作出鑒定時下列說法正
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應該是___C_。
A.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B.其他黨員不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C.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4. 辨析題: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錯誤。根據黨章的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可以參加和進行申辯。當然也有特殊情況,本人就不可以參加了,比如受處分的黨員因為涉嫌犯罪被羈押即將被起訴判刑等。
5. 辨析: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是,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錯誤。根據黨章的規定和黨內法規的規定,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當然,除特殊情況外,比如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在看守所就不能夠參加和申辯了。
6. 辨析題: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無權參加和進行申辯。
為錯誤的。
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者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其作證和辯護。申辯、作證和辯護必須實事求是。
黨員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反映。黨員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6)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的相關要求規定:
1、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
2、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復。
3、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召開有關會議,並創造條件保障黨員參加其有權參加的各種會議。會議的組織、召集者要將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等適時通知應到會黨員。
7. 怎樣正確理解黨員的義務和權利的現實意義
1、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權利和義務在《中國共產黨章程》中有明確規定,是黨章的重要內容之一。每一個黨員都必須遵守。
在現實生活中,廣大黨員應該深刻了解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與權利,把握其基本內容、主要特點,在工作中,認真履行黨員義務,正確行使黨員權利。
2、黨員的義務和權利是一致的,是一個相輔相承、不可分割的整體,雙方互為條件、互相促進。
履行義務是行使權利的前提,行使權利是履行義務的保證。黨員行使權利的時候,也是在為黨盡義務;黨員在盡義務時,是由黨員的民主權利作為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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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黨員的權利指黨員按照黨章規定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在黨內,每個黨員都是平等的,都有權參與黨的工作,共同管理黨的事務,發揮自己的積極性和負責精神,維護黨的利益,保證黨的事業的健康發展。黨章中規定黨員享有以下八項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和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員權利,是黨章規定賦予黨員參與或從事黨內某種事項或活動的行為權力及享受的相應利益。黨員權利是黨內民主的體現,是黨員發揮自身作用所必須具備的條件。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2、黨員的義務指黨員對黨應盡的責任,是黨對黨員的基本要求,是黨員條件的具體化,也是衡量一個黨員合格不合格的具體標准。
黨章中規定黨員有下列八項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
(七)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眾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斗爭,不怕犧牲。
黨員義務,是黨章規定的要求每個黨員對黨應盡的責任的一種規范和約束。黨員義務是黨員基本條件的具體化,是合格的黨員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促使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有力保證,也是提高黨員對共產主義事業的積極性與責任心的內在動力。
8. 黨員有什麼福利
黨員享有下列福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8)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擴展閱讀: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首先是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違反黨的原則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