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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6 20:20:25

㈠ 黨紀知識#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紀律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回減輕處分: (一答)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㈡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什麼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2)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㈢ 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減輕黨內紀律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3)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擴展閱讀:

案例:

江西5名幹部自查自糾「微腐敗」被從輕處理

2016年11月16日17:47 來源:新華社

原標題:江西5名幹部自查自糾「微腐敗」被從輕處理

新華社南昌11月16日專電(記者胡錦武)近日,江西贛州市紀委監察局對3起通過黨內組織生活自查自糾發現的侵害群眾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其中,5名幹部因主動自查自糾「微腐敗」問題,分別受到黨內警告等從輕處理。

據通報,這3起案例為:

1、寧都縣湛田鄉新田村黨支部書記王忠華、支委李小平主動自查自糾虛報種植面積套取糧食補貼資金問題。2016年7月29日,湛田鄉新田村召開村黨支部會議。

會上,王忠華、李小平主動說明2014年虛報種植面積套取糧食補貼資金47950.52元問題並進行自我批評,其他同志對兩人進行了嚴肅批評教育。

會後,王忠華、李小平如實填報集中整治自查自糾表並將違紀款上交財政。湛田鄉紀委對兩人從輕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會昌縣周田鎮崗腦村黨支部副書記、村委會負責人張清茂主動自查自糾幫助親屬違規獲取土坯房改造補助資金問題。2016年7月,周田鎮召開集中整治工作動員部署會議,宣布有關政策要求。

7月18日,張清茂主動向縣紀委交代自己在危舊土坯房改造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審批幫助其親屬獲得土坯房改造補助資金1.5萬元問題,並動員親屬退交相關款項。

9月19日,張清茂在崗腦村黨支部組織生活會議上再次主動承認錯誤並接受批評,會昌縣紀委從輕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3、龍南縣黃沙管委會新嶺村黨支部書記廖立勇、村主任劉志誠主動自查自糾私自截留受災補助款問題。

2014年,廖立勇、劉志誠私自截留受災補助款4576.86元,其中廖立勇分得2221.92元、劉志誠分得2354.94元。2016年9月,廖立勇、劉志誠在自查自糾階段主動報告並上交違規截留資金。

黃沙管委會紀委對兩人從輕給予誡勉談話並在管委會通報批評處理。

通報指出,對在自查自糾期間能夠及時向組織說明情況、交代問題、主動整改的幹部,依紀依規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理;對於那些不主動查找問題、不如實說明情況,故意隱瞞、有錯不糾甚至不收斂、不收手,頂風違紀的幹部,堅決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㈣ 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的行政處罰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提出告誡或譴責。

2、罰款: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者承擔一定金錢給付義務,要求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數量貨幣的處罰。

3、沒收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法行為人的部分或全部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或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4、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時扣留違法者已經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目的在於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一定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的權利。

5、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從事生產經營者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而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只適用於違法行為嚴重的行政相對方。

6、行政拘留:也稱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在短期內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㈤ 什麼情形下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至少答三條)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㈥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有哪些()

A主動交待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B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紀查證屬實的。
C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D主動退出專違法所得的。

這四個答案都是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㈦ 根據紀律處分作用規則,具有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根據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㈧ 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規定:「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㈨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中 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9)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八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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