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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降級

發布時間: 2020-11-21 00:12:35

1. 公務員受行政降級處分後,級別和職務問題如何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1)行政處分降級擴展閱讀

公務員處分的種類:

1、警告。警告適用於輕微違紀行為,違紀後果影響較小的情形。時間為6個月。

2、記過。記過是一種將公務員過錯記錄在案,使其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的處分形式。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記大過是一種比記過更嚴重的行政處分。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降級是降低公務員現任職務級別,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質利益損失和精神壓力的處分形式。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撤職即解除公務員現任職務的一種處分形式,適用於違紀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公務員。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

2. 降級處分是降低工資級別的處分還是降低職務的處分

作為較為嚴厲的懲戒方式,行政撤職與行政降級有著諸多共同點,如:影響期限均為24個月,處分影響期內,都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解除處分後,都不視為恢復原職務、級別,以後職務、級別、工資檔次可以晉升,不受原處分影響。
共性之餘,二者也存在較大不同。首先,行政撤職和行政降級作用的客體不同。撤職處分撤銷的是公務員的行政職務。降級處分降低的是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公務員的職務共分12個層級,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每一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的級
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在2006年公布實施的《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確將公務員的級別由15個調整為27個。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如副處級對應17、18級,每一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其次,撤職處分包含降級。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給予撤職處分,其職務撤銷重新確定,因職務對應相應級別,級別隨之降低,按照「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新的級別,最低降為27級,即撤職處分包含了降級的結果。而降級處分則一般不會帶來職務層次的變動。另外,受撤職處分的,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擔任領導職務,降級處分則無此項要求。
最後,行政撤職與行政降級幅度不同。根據《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受降級處分的,自處分的下個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為國家公務員最低級別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受撤職處分的,自處分的下個月起按降低一個以上的職務等級重新確定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科員受撤職處分的,按降低一個職務等級處理。辦事員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給予降級處分。」可見,降級處分,一次只降一級,已是最低級的,給予記大過處分。而作為開除處分前一格的懲戒方式,撤職處分具有很大幅度的包容性,根據錯誤行為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可以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也可以一降到底,重新確定為最低層次的辦事員職務。例如,調研員被撤職後,可以重新確定為副調研員,也可以確定為辦事員。這也體現出對開除處分適用的審慎態度。
有同志認為,行政撤職只能給予有領導職務的違紀人員,對於不擔任領導職務的違紀人員,只能適用於行政降級。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一方面沒能將撤職和降級的客體分清楚。行政撤職是對公務員職務的撤銷,公務員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不具有領導職務,同樣可以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如撤銷副主任科員職務,重新確定為科員或辦事員職務;另一方面此觀點割裂了懲戒措施的整體性,想當然的將行政處分種類劃分不同對象適用,有領導職務就用撤職處分,非領導職務就用降級處分,進而背離了根據錯誤行為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紀律處分的原則。受處分的期間分別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給予降級處分,降低一個級別。如果本人級別為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不再降低級別,根據有關規定降低級別工資檔次;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如果本人級別工資為二十七級一檔,可給予記大過處分。
給予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職務,並在撤銷職務的同時降低級別和工資;撤職時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另行確定職務,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處分期滿解除後,職務晉升按有關規定辦理;撤職後根據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按照「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新的級別,最低為二十七級;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如果本人職務為辦事員,可給予降級處分。給予開除處分,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3.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降級處分後果是什麼

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

4. 行政撤職要降低幾個級別

行政撤職是撤消其全部領導職務(包括降低一級)。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撤職處分,在撤銷原職務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撤職後按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另行確定職務。根據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職務工資檔次。

本人職務為辦事員的,可給予降級處分。

比如,中隊長現在是副主任科員,按照降一級來算,應該是科員,降兩級,是辦事員。廳局級行政撤職處分,就沒有領導職務了,按照降一級,應該是縣處級。

5. 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行政處分,降職,降級,撤職,開除的程序是什麼啊,還請專業人士給解答一下。

國家公職人員的行政處分,降職,降級,撤職,開除的程序如下法條和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級獎懲暫行處理辦法》

三、降級處分。工作人員受降級處分,其職務工資降低一個工資等級。對職務工資為現任職務最低工資標準的,不給降級處分,可給予其他種類處分。

四、降職處分。工作人員受降職處分,降低一級職務,同時按其原職務工資額降低一至兩個工資等級,改按新任職務相應的職務工資標准執行(如降低後的工資高於新任職務最高工資標准,則改按新任職務最高工資標准執行)。無職可降的,可給予降級處分。

五、撤職處分。工作人員受撤職處分,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另行分配工作,同時按其原職務工資額降低二至三個工資等級,改按新任職務相應的職務工資標准執行(如降低後的工資高於新任職務最高工資標准,則改按新任職務最高工資標准執行)。無職可撤的,可給予降級處分。

六、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在察看期間,應分配不敘職的工作,發給臨時工資,即本人基礎工資、工齡津貼照發,另發給原職務工資的40%。察看期滿分配正式工作,其職務和職務工資根據實際情況,一般按低於受撤職處分的職級待遇重新予以確定。

七、工作人員受到上述職級獎懲後,新確定的工資待遇從批准獎懲之月起執行。

八、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人的升級獎勵和降級、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按上述第一、三、六條規定的原則處理。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級獎懲問題,可以參照本辦法處理。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章職務升降

第四十七條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九章懲戒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5)行政處分降級擴展閱讀:

案例:

哈爾濱市紀委監委對市房產管理監察大隊、道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查處道里區漫步巴黎小區私挖亂建過程中存在的不作為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對7名黨員幹部及公職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

2018年5月至6月,群眾多次舉報反映道里區漫步巴黎小區存在私挖亂建行為。道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雖然進行了調查處理,但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疏於督促整改,對行為人再次違法建設未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存在巡查不到位、監管不力問題。

市房產管理監察大隊漠視群眾訴求,未經認真調查核實就答復群眾「對該行為不負有監管責任」,在道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兩次函告有關情況後,均未及時調查核實,存在推卸責任、監管不力問題。

經市紀委監委調查督辦,市房產管理監察大隊、道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時進行了整改,依法對違法建設行為立案查處。

6. 行政處分,降職,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行政處分種類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定: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

7. 什麼是降級處分

行政降級處分,是指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一個種類。即在原行政級別,向下降職的一種處分。降級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24個月。

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7)行政處分降級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種類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8. 行政降級對應的黨紀處分是什麼

行政降級沒有相對應的黨紀處分,因為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處分,其給予處分的主體不同。

行政降級處分是指政府行政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等紀律而受到了處罰,從原來的行政級別降到了下一級的行政級別的一種行政處罰的總稱。

人事部關於「行政降級處分」問題的復函《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規定的「降級」處分是指降低級別工資。若本人級別工資為最低等級的,則不實施降級處分,可按降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處理;若職務工資檔次亦為最低檔次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規定,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8)行政處分降級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

降級和撤職處分是不一樣的,降級處分低於撤職處分,而撤職處分是僅次於開除的處分形式。降級是指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處分,這里要區分一個誤區,級別並不等於職務,平常所說的什麼級別的公務員:如科級公務員實際上是個有誤的概念,准確的應該是擔任科級職務的公務員。

被撤職的人在處分期內是不能正常晉升工資檔次、級別的,並且處分期當年考核是不合格的,之後是不考核,自然也不能晉升,職務當然也一樣,只有處分期結束後才能繼續考核,其後的職務晉升不受原處分影響。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給予撤職處分,其職務撤銷重新確定,因職務對應相應級別,級別隨之降低,按照「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新的級別,最低降為27級,即撤職處分包含了降級的結果。

而降級處分則一般不會帶來職務層次的變動。另外,受撤職處分的,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擔任領導職務,降級處分則無此項要求。

9. 行政處分中的降級與降職有何區別

兩者主要的區別在於:

1、降職是一種公務員任用方式和手段,是為了合理地調配人才資源,充分發揮各類不同人才的作用,以適應不同的崗位需求;而降級是直接降低公務員的行政級別;

2、降職不是行政處分,而降級是一種紀律制裁的方式,降級帶有很重的懲罰性;

3、降職的主要原因在於不稱職或不勝任現任職務,其對今後的職務晉升、工資調整沒有很大的影響;而降級原因則是公務員違反紀律條令,其對今後的職務晉升、工資調整有很大的影響。

(9)行政處分降級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中對降級有以下描述: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 知 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降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務員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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