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處分
A. 我是教師,我被教育局行政警告處分,問對評級和工資有何影響。期限為半年
行政警告,期限6個月,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處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法條鏈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條例》
1、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2、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3、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第三十七條 處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5、第三十八條 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在處分期滿後一個月內作出。
B. 教師對行政處分不服可以進行行政訴訟嗎
對行政處分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能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
相關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九條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C. 學校有權對教師罰款嗎
學校有權對犯錯誤的教師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清除出教師隊伍等處罰內;對涉嫌犯罪的教容師還可以移交給司法部門依法處理。但學校沒有罰款的權力,因為學校不是執法機關。
1、學校不是國家機關,不具有行政處罰權。
2、罰款只能由國家機關依法作出,學校只是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的社會機構,無權對學生作出罰款的決定。
《行政處罰法》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D. 教師虐待學生的最高行政處分是什麼
教師虐待學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且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
具體而言,老師體罰學生至少在如下幾個方面侵犯了該學生的權利:
第一,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
第二,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權,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自己身體的權利。
第三,體罰或變相體罰侵犯了學生的人格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的於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九)項明文規定「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學生,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4)教育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直接的肉體打擊是體罰,罰站、罰跑、罰跪、罰蹲、罰面壁、罰體力勞動、用東西故意砸學生等。罰抄寫是變相體罰,威脅、呵斥、諷刺、挖苦、辱罵、刁難等心理攻擊也是變相體罰,甚至是比直接的身體打擊更易傷害學生的體罰。
變相體罰是指用上述體罰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來體罰學生。變相體罰同樣會侮辱學生人格,傷害學生心靈。其形式歸納有以下幾種:
1、罰抄:非正常作業,強制性罰抄過量作業。(具體作業數量一般可定義如下:罰抄詞語、定律等超過五遍;詩歌、規則等超過兩遍,課文超過一遍。)
2、罰錢:不論數目多少,不論形式如何。
3、罰做值日或罰其打掃衛生並連續幾天。
4、以練習為理由的體罰學生或罰跑、或罰跪、或罰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時處理。
6、辱罵學生,諷刺挖苦學生。
7、敲教鞭,甩東西。
8、未經領導同意,隨意停課或停止學生參加一切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E. 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教育法律責任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章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的內容。
具體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八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員,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F. 教師有哪些情形,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G. 初三學生小王對學校給予的警告處分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嗎
您好:
小王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2條 第四項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可見,受教育者(小王)對學校給予的相關處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H. 教師法規定教師有哪些情形的有所在學校、其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處理
教師法規來定教師有體罰學自生,經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等行為的有所在學校、其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處理。
根據《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教育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教師法》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I. 教育局有權辭退或者處分教師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間第三十七條:教育局有權辭退或者處分教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間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教育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教師辭職流程:
1、教師個人提出辭職的,必須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經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送交區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2、教師個人不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自動離職處理;教師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在教育局批准之前必須繼續在崗,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自動離職處理。作自動離職處理的教師的檔案、人事、工資關系均不作轉移。出自
3、教育局人事科將提出辭職的人員名單提交教育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
4、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辭職的,到所在單位辦理辭職、工作移交等手續,並由所在單位負責人開具辦理完辭職、工作移交等手續的《證明》。
5、辭職者持所在單位的《證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開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並將辭職教師的個人檔案、人事工資關系轉移至區人才交流中心。
6、辭職教師須持《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30日內到區人才交流中心辦理人事代理手續。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