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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6 05:11:14

1. 黨員哪些行為情節較嚴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四條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四十六條通過網路、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四十七條製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五十條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五十一條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五十二條製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五十四條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五十五條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五十六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未經組織批准參加其他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五十八條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五十九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條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一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三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條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鬥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九條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1)黨員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擴展閱讀:

案例:

累計用公款為個人充9000元話費 舒城一局長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18年11月05日16:15 來源:安徽紀檢監察

原標題:舒城:通報一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

舒城縣交通局黨組成員、縣鄉公路管理局局長童善平使用公款充話費、違規報銷個人費用問題。2016年以來,童善平的私人手機話費一直由縣鄉公路管理局繳納,累計共9000元。此外,2017年7月,童善平在單位報銷其購買的私人物品費用1240元。

2018年10月10日,童善平同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收繳。

參考資料:人民網-累計用公款為個人充9000元話費 舒城一局長受黨內嚴

2. 黨員受到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條例》第九條是怎麼規定的

黨員受到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2)黨員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擴展閱讀:

在確定給予犯錯誤黨員以警告還是嚴重警告處分時,一方面要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態度。

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加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3. 黨員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會有什麼後果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時,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
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所以,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時,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

4.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期內,又發現其應受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的,應受什麼處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條例》第三章紀律處分作用規則,第二十三條違紀合並處理的規定: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依據這樣的情況,按照「留黨察看」處分的規定,可以給「留黨察看二年」處分;也可以維持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因為,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低於「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

5.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多長時間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

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5)黨員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而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考慮到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的問題因違紀行為的情況較為復雜,實踐中應區分不同情況辦理。

1.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2.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經合並處理後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因部分違紀行為發生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後,為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確定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一年半。

3.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依據的是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6.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如何申請復議

黨員受到處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黨內監督條例》第四十四條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復議、復查,並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6)黨員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第二十六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范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下列具體任務:

(一)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

(二)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執紀審查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執紀審查情況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三)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

第二十七條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堅決糾正和查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幹部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報告,認真負責調查處置,對需要問責的提出建議。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領導,定期約談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其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派駐紀檢組應當帶著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定期向派出機關匯報工作,至少每半年會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是瀆職,都必須嚴肅問責。

第二十九條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做好問題線索分類處置,早發現早報告,對社會反映突出、群眾評價較差的領導幹部情況及時報告,對重要檢舉事項應當集體研究。

定期分析研判信訪舉報情況,對信訪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意見,督促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地方和部門查找分析原因並認真整改。

7.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幾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

黨章中關於黨的紀律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專基層委員會批屬准;黨章沒有提及幾年內不得提升職務。但是黨員受到處分,警告或嚴重警告,同級和上級黨組織都是備案的,所以從理論上講,受到處分的黨員不可能被提升。有的黨的領導幹部被下面的事件問責而受處分,只是連帶責任,以後汲取教訓抓整改,有突出政績和上級需要,隨時都可以提升黨內職務。只有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改正錯誤可以恢復黨員的權利。提升絕無可能。

8.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 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內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 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 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9. 3.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是什麼意思

意即一年內不得提拔。

處分期過後,如果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可以在專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屬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期間不給安排任何工作,這樣處理一般來講是不太合適的。黨內沒有這樣的規定,黨對犯了錯誤的黨員應當是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態度,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懲戒只是手段,教育挽救黨員才是目的。
《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嚴重警告。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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