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黃違法
1. 刑事拘留涉黃違法被通報的人會怎麼判
要根據犯罪情節來定罪處罰。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 賣淫嫖娼屬不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現行的法律中賣淫不屬於犯罪,可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治安處罰 。具體規定回如下 :
《治安答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3. 自己不涉黃,但是平台涉黃,犯法嗎
基本上和你沒復有太大的關系,我制國的法律明文規定,只有宣傳和傳播有關黃色資料才觸犯法律,你只是平台上的普通用戶,沒有參與過宣傳和傳播黃色資料,因此你不構成觸犯法律的行為,只是平台由於監管不力,觸犯了國家的法律。
4. 法律上涉黃是指什麼
涉黃無非三種形式,一是文字的(包括電子文字信息),二是影像的,三是聲音的。
根據《關於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 淫穢出版物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一 ,挑動人們的性慾,足以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價值或者科 學價值的出版物:
(一)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揚色情淫盪形象;
(三)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
(四)具體描寫亂倫、強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 足以誘發犯罪的;
(五)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六)淫褻性地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或者 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淫褻性描寫。
第三條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 條(一)至(七)項規定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 毒害,而缺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出版物。
(4)涉黃違法擴展閱讀
《關於認定淫穢及色情出版物的暫行規定》
不屬於涉黃的范圍:
第四條 夾雜淫穢、色情內容而具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表現人體 美的美術作品;有關人體的解剖生理知識、生育知識、疾病防治和其他有 關性知識、性道德、性社會學等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作品,不屬於淫穢出 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圍。
涉黃鑒定部門:
第五條 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聞出版署負責鑒定或者認定。 新聞出版署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淫穢及色情出版物鑒定委員會,承擔 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鑒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淫穢及色 情出版物鑒定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現的淫穢出版物、色情出版物提 出鑒定或者認定意見報新聞出版署。
5. 涉黃人員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節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以牟利為目的,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五條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七條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5)涉黃違法擴展閱讀:
案例:三亞搗毀一涉黃窩點酒店被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近日,三亞警方搗毀一涉黃窩點,當場抓獲4名涉嫌賣淫嫖娼人員,並於3月17日下午依法對涉案酒店正式下達了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悉,今年2月22日晚20時許,三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民警在三亞鹿港海景酒店301、302房內,當場抓獲4名涉嫌賣淫嫖娼人員,並已依法對該4人處行政拘留並罰款。
在後續調查中,警方發現該酒店不僅存在賣淫嫖娼行為,還將19間客房作為出租房,長期對外出租且並未及時將入住人員錄入相關系統內,嚴重影響公安機關對流動人員及其行蹤的信息管理,存在嚴重的治安和反恐隱患。
同時,該酒店未建立來訪會客制度,未配備完備的視頻監控系統,酒店內部安保力量、安保制度建設明顯不足。
鑒於該酒店長期以來疏於管理,導致發生賣淫嫖娼案件而未能及時發現制止,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治安支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決定吊銷鹿港海景酒店的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並於3月17日正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治安支隊相關負責人表示,在今後的工作中,將進一步加大對旅館業經營的日常監管力度,嚴格要求經營者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堅決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切實保證我市旅遊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為中外遊客旅遊休閑度假提供一個平安和諧的良好環境。
6. 嫖娼違反什麼法是怎麼處罰的
嫖娼屬於行政違法的行為,會受到拘留和罰款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六十六條規定:
賣淫、嫖娼,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較輕,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如果是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另外,第七十四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的時候,如果為犯罪人通風報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6)涉黃違法擴展閱讀:
「嫖娼、賣淫」是一個相對概念,是從不同主體的角度對同一種行為的表述,嫖娼是以付出金錢、財物為交換條件,與異性、同性之間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
賣淫是以收取金錢、財物作為交換條件,與嫖娼者之間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
賣淫、嫖娼與通姦的區別,關鍵是性關系雙方是否實現了以金錢做交易,動用金錢(如果幹部承諾利用手中的職權為對方辦事也算)是賣淫、嫖娼;而什麼都不用的叫通姦。
賣淫、嫖娼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給予收容教育或治安罰款等處理;如果是黨員幹部,給予處分;而對於組織賣淫、嫖娼的行為,則構成犯罪。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參考資料:網路—嫖娼
7. 賣淫嫖娼屬於什麼類的犯罪
現行的法律中賣淫不屬於犯罪,可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治安處罰 。具體規定如下 :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7)涉黃違法擴展閱讀:
處罰標准
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以及70周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注意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人格權、隱私權。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