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效力
❶ 1.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效力現在怎麼樣了啊
現在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是有效的,結合善意取得以及合同法來考的話,很多內容和司考真題的答案需要變了,可以參考眾合專題講座民法基礎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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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51條如此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合同法》立法起草者之一梁慧星先生解釋說,「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出賣他人之物,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的,
合同有效;反之,權利人不追認並且處分人事後也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無效。這里說的無效,不是處分行為無效,而是無權處分的合同無效,即買賣合同無效。不能解釋為買賣合同有效,僅處分行為無效。」
總的來說,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待定。無權處分人處分了他人財產,如果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就轉化為有效合同;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或無處分權人一直未取得處分權,那該合同就是無效的。
(2)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效力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❸ 關於無權處分買賣合同的效力
賣合同的效力
❹ 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1、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2、《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❺ 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❻ 無權處分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及物權效力的認定
【案情】
雷某與樊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婚後共同購買了位於重慶市長壽區的商品房一套(全款支付),登記在雷某名下。2016年5月,王某因做生意需要流動資金,與歐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房屋以35萬元的價格賣給歐某,對此合同,樊某不知情。後因房屋過戶問題產生糾紛,雷某以房屋系其與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自己無權單獨處分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歐某以房屋登記在雷某名下,不知是雷某與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且自己支付了合理對價,已善意取得該房屋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1.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2.雷某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並交房。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歐某不構成善意取得,無權要求雷某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並交房。
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有效;歐某構成善意取得,有權要求雷某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並交房。
第三種觀點認為:合同有效;歐某不構成善意取得,無權要求雷某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並交房。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可知,買賣合同並不因無權處分而無效。本案中,雷某擅自處分其與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是無權處分,但是這並不影響其與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即該合同有效。故法院對歐某要求確認合同有效的請求應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可知,本案歐某主張善意取得該房屋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1.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至辦理過戶登記時是善意的,即對雷某無權處分該房屋不知情且不應當知情;2.支付了合理對價;3.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但是,本案中買賣的房屋並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且在糾紛發生時歐某對該房屋是雷某和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已知悉。所以,歐某雖然支付了合理對價,但是因不具備其他兩個要件而不能構成善意取得。故對歐某的第二個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歐某不構成善意取得,無權要求雷某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並交房。
(作者單位: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