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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處分條例解讀

發布時間: 2020-11-25 21:01:37

① 新華社:《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解讀:「嚴」在哪兒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②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些特點和意義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特點:

1、堅持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

2、用紀律保障黨的性質、先進性和純潔性。

3、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用紀律保障黨的宗旨。

4、用《條例》維護黨章權威。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意義:

新修訂的《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對於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新處分條例解讀擴展閱讀:

2018年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簡稱《條例》)全文公布,從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條例》不僅為黨員幹部的政治紀律劃明諸多「紅線」,還對黨員的網路生活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嚴重違紀者甚至會被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紀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修訂前後對照表

共產黨員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權威解讀新條例

③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解讀:"嚴"在哪

新華網北京10月21日電 21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該條例被不少黨建專家稱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全、最嚴黨紀」。
專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實從嚴治黨的背景下,該條例的修訂意義重大:通過制度的剛性和建設性力量,真正實現讓黨員幹部從「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條例到底有哪些變化和規定?如何突出體現黨紀「從嚴」?
紀法分開: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刪除 黨紀嚴於法律
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修訂刪除了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修訂後,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例如,之前與刑法等重合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內容,不再單獨規定於黨紀中。
專家解讀:中紀委特約監察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現行黨紀處分條例2003年12月頒布實施,但隨著形勢發展,已不能完全適應從嚴治黨新需要。最大問題是紀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內容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重復,實際上難以用到,也浪費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極個別情況下還會出現以紀代法、越俎代庖的情況。
例如,2015年紀委通報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區縣領導因收受禮品被黨紀處分,未進入司法程序,而該地某中學校長因收受家長禮品被處以更嚴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表示,不少違紀案例反映出黨紀滯後於反腐敗形勢,一些黨紀與國法重復,黨紀抓小抓早的作用體現不突出,出現了「沒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階下囚』」的現象。
此次修訂落實了從嚴治黨、黨要管黨的要求,強化違紀查處,為黨紀「加碼」,在法律之前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從小錯抓起,不讓黨紀嚴於國法淪為空話。
專家表示,條例修訂的精神已經在近期紀委執紀當中有所體現。例如,中紀委對原河北省委書記周本順涉嫌嚴重違法違紀的通報中,首先提到的就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提拔職務進行非組織活動,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等。
高波表示:「通報中通篇都是鮮明的『紀律語言』,是紀委執紀當中紀法分開的明顯信號。新修訂的條例正是把這些實踐成果固定下來。」
劃定紅線:強調追責 明確6類「負面清單」
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並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
專家解讀: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紹,例如濫發津貼等,以前雖有制度約束,但過於零散碎片化,現在制度更加規范,處分體系更完善。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過去,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嚴肅問責的條款,修改條例整合明晰了黨員的「負面清單」,對黨員幹部禁止行為的事實范圍進行了調整,內容細化,可操作,不僅告誡黨員幹部哪類行為不能做,同時提出清晰的處罰依據,違紀行為不再有空可鑽。
中央黨校黨史部主任謝春濤說,比如原條例第150條中關於「通姦」「包養情婦(夫)」的提法在新條例中被刪除,范圍擴大到「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讓紀律處分的面更寬更嚴。「有些不正當性行為可能只是道德問題,不違法,以前太具體反而容易有遺漏,讓一些人鑽了空子。修改後把軟約束變成硬要求。」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舊條例的一個突出問題是什麼都管,但有些問題沒管好。例如,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等以前難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帶,此次修訂明確列出,可以「對號入座」,使違紀者不能再心存僥幸。
高波介紹,條例把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確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反政治紀律條款,把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等列入違反組織紀律要求中。
「過去常說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樣算做到,一些人並不清楚,現在條例中對此明明白白說清楚了,不能再打擦邊球。」高波表示。
十八大以來成果制度化:方向精準 體現從嚴治黨常態化
條例修訂: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條例明確增加了一些違紀條款,如廉潔紀律方面增加了權權交易、利用權職或職務影響為親屬和身邊人員謀利等;在違反群眾紀律方面新增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侵害群眾民主權益等;在工作紀律方面增加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等;在違反生活紀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
專家解讀:多位專家指出,十八大召開以來,中央始終堅持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但也時有「反『四風』只是一陣風」「反腐力度過大動搖執政基礎」的雜音,群眾在切實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時,也擔心反腐力度可能減弱。
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表示,十八屆四中全會把黨規和法治一起作為國家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一些腐敗問題,必須出台嚴厲舉措,剎住歪風,但禁令並不是一陣風的運動,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長期發揮作用,更嚴約束黨員的黨內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來,查處了不少黨員幹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檔會所、打高爾夫等違反八項規定問題,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具體明確的表述。新修訂的條例明確對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等相關責任進行處分,一旦違反將依條例嚴格查處,這對黨員的約束力明顯增強。
庄德水表示,新的紀律處分條例讓問責、執紀、監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確了紀委監督執紀問責的要點、標准、尺度、力度。
專家指出,此次修訂的一個重要信號是:全面從嚴治黨,越往後執紀越嚴。高波表示,十八大以來,黨紀修訂明顯的變化是以問題為導向,針對現實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用制度措施加以解決,按照全覆蓋--從嚴執行--更嚴要求的方向不斷邁進。「從嚴治黨沒有休止符,隨著形勢發展,制度層面上也將不斷完善健全。」高波表示。(記者烏夢達、張曉松、羅沙、劉碩、宋曉東、榮啟涵)

④ 紀律處分條例第89條解讀

《中國抄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襲(法)》 第八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⑤ 如何解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您好!近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外公布,引發各界關注。下面梳理了幾條頗受關注的規定,解讀分析。敬請瀏覽:
黨員不能炒股了嗎——是誤讀!

《條例》發布後,第八十八條第三款提到了「買賣股票或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很多人疑問:「難道以後黨員都不允許炒股了?」

實際上,這一條的處分情形是有前提的:「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那麼,「有關規定」指的是什麼規定呢?經了解,這主要是指2001年中央印發的《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根據這份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7類行為,例如不得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等。

可見,「黨員不能炒股」是誤讀,黨員依法投資買賣股票行為沒有問題。

計劃生育政策被廢止——想多了!

另一條受到輿論廣泛關注的是現行《條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違反計劃生育的黨員要受到紀律處分,而修訂後的《條例》刪除了這一款。於是有人發文稱,這意味著計劃生育政策即將被廢止。

事實上,現行《條例》中之所以沒有出現「計劃生育」的字眼,是因為我國在2001年已經出台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這次修訂明確強調要改變原先「紀法不分」的情形,在修訂中將原《條例》中近半數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的條款刪除。「計劃生育」這一條顯然也是因為已經有法律明文規定,所以才不再在新《條例》中出現。

老鄉會、校友會還能參加嗎——看情況!

新《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那麼,是否以後同學聚會、戰友聚餐都不能參加了?

這里要注意《條例》中的兩個限定:一是「黨員領導幹部」,即對象一般來說是指副處級以上的領導幹部;二是「違反有關規定」,這里的規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⑥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解讀

最高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說,條例共有五大特點:一是特色鮮明,把審判執行工作中的違紀行為作為紀律約束的重點來規定;二是系統全面,包容了散見於過去頒布的多個紀律條規中的內容;三是簡潔明了,避免了條文與條文之間的重復與沖突;四是與時俱進,針對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增添了新的約束性規定;五是針對性強,加重了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枉法裁判」「違法執行」「違法調解」以及「司法不作為」等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
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最高法院專門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察員認真履行職責,不斷增強發現違紀線索和突破違紀案件的能力。上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要對下級法院執行條例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糾正個別地方法院在查處違紀案件時存在的「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現象,確保條例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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