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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1-25 20:08:08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區別

行政機關是為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其實沒多大區別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的。

2.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適用范圍是什麼

適用范圍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一條 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2)行政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媒體報道(摘要):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實施公務員「行為禁區」劃定

一名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如果觸犯刑律,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他還可以留在機關繼續工作嗎?在以前,這個問題並不是特別明確,有的單位出於人情關系等方面的考慮,就允許這些人員上班。

現在,這種做法被絕對禁止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有關專家說,《處分條例》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具有很強的操作性。《處分條例》的出台,將使長期以來存在的行政懲戒工作隨意性較大的現象得到改變。

令人關注的是,《處分條例》中的不少規定,有著鮮明的現實針對性,是社會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

比如: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再比如: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還比如: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包養情人的,等等。

可以說,這些是一些公務員身上存在的較為突出的問題,對此做出明確的處分規定,是規范公務員行為的必然,體現著老百姓的要求和願望。

徹底克服行政不作為現象,需要做很多工作,首先要建立行政責任與利益掛鉤的機制,用制度的辦法強化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就有這個作用。此外,加強監督制度建設、加強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些也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資料:人民網-《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實施公務員「行為禁區」劃

3.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 對地方各級正級領導處分由什麼決定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 對地方各級正級領導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2、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3、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宣傳漫畫
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警告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4. 行政處分有哪些種類

行政處分有六種。根據《公務員法》規定: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4)行政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的主要區別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5)執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 《公務員行政處分條例》規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受理

《公務員行政處分條例》規定,有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版撤銷處分決定,權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6. 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處分條例》有哪幾項內容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章處分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7. 行政拘留黨紀、政紀給什麼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

1、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2、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3、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7)行政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8.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有哪些

一、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二、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

1、警告—6個月

2、記過—12個月

3、記大過—18個月

4、降級、撤職—24個月

(8)行政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違法違紀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罷工,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等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2、違反議事規則,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拒不執行交流決定、迴避制度,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判決、裁定、決定等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3、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反職責紀律的行為

4、貪污、索賄、受賄、行賄、挪用公款、揮霍國家資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等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

5、壓制批評、打擊報復、違法攤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6、失密泄密、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等違法和違反公務員職業操守的行為

7、拒不承擔贍養、撫養義務,虐待家庭成員,組織迷信活動,參與黃賭毒活動等違法和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9. 事業單位人員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嗎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版反法律、法規、規章以權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法本條例給予處分。」根據這一規定,本《處分條例》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公務員。
行政機關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黨的機關、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政協機關以及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屬於「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范圍。
同時,《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還規定了參照適用主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10. 行政局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人事部:被判緩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將"一律開除"
人事部新聞發言人28日就自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答問時表示,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將一律給予開除處分。而此前,被判緩刑的公務員有的仍可保留公職。
此外,《條例》還從兩個方面就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懲處力度作出了規定:明確規定對有違反政治紀律、廉政紀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從嚴量紀,直接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規定對有「隱匿、偽造、銷毀證據,串供、包庇同案人員」等情形的,應當從重處分。
這位發言人說,從紀律懲戒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借鑒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的經驗,《條例》對能夠明確規定處分種類的,作出了明確規定;對難以明確規定處分種類的,規定了量紀幅度,由處分決定機關根據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決定應給予處分的種類。
發言人同時指出,在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時,要遵循錯罰相當原則,寬嚴有據,寬嚴適度,既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紀律的特權,逃避處分,也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節輕重一律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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