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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庫違法

發布時間: 2020-11-25 19:52:47

㈠ 小金庫是什麼意思算違法

小金庫,是指在單位財務以外另設賬目的公款。目前私設小金庫僅屬於違紀行為。並不違法。
基層單位小金庫資金來源的途徑主要有三條:
一是收入不記賬。(注意,這里的收入是明文規定的,廢料可沒有一條文件規定要賣錢上繳)如某鎮派出所,將三個月近10萬元的罰款收入不記賬,直接放入小金庫。
二是截留上交款項。有些單位的收費理應上繳上級主管部門,但是個別單位採取繳大留小的方式,將其中的一部分留下來。如某局鄉建科,將本應上繳市局的20萬元收費截留下來,建立了小金庫。
三是虛列支出。有的採用支少報多的方式,有的則直接虛列支出項目。如某單位虛構了一個辦公樓維修項目,將40萬元公款劃入小金庫。

㈡ 民營企業分支機構私設小金庫違法大嗎

企業中私設小金庫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小金庫的金額以及涉及的人數認定,不過,只要企業追究,就是屬於經濟犯罪行為。

㈢ 集體企業私設小金庫發放獎金是否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
第19號
《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已經監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長辦公會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財政部2009年8月17日、審計署2009年8月2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
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財政秩序,嚴肅財經紀律,懲處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確保「小金庫」治理工作取得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第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
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五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吃喝、旅遊、送禮、進行娛樂活動或者有其他類似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六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者培訓中心等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七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提高福利補貼標准或者擴大福利補貼范圍、濫發獎金實物或者有類似支出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八條
使用「小金庫」款項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集體私分給單位職工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條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並且有本規定之外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合並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對在治理「小金庫」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壓案不查、打擊報復舉報人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理。

第十二條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前,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情節較輕,且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自查自糾的,可以免予處分;情節較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分;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十三條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後再設立或者繼續設立「小金庫」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本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相關資料:http://www.tysnlw.com/xian/html/010110/news_201252518140.html

㈣ 「小金庫」違法行為懲處的方式有哪些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對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理措施基本可分為
(1)責令改正(責令停止執行);
(2)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調整有關預算科目或預算級次);
(3)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4)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
(5)追回有關財政資金(國家建設資金);
(6)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核減或停止撥付工程投資);
(7)銷毀非法票據或撤消非法賬戶。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達到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促使其以後不再犯,依法對行為相對人違反法律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人身的、財產的、名譽的及其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法》是該行為的法律規范。《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行政處罰種類主要包括:
(1)警告;
(2)通報批評;
(3)罰款;
(4)沒收違法所得;
(5)公告。
此外,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對違反《會計法》的有關會計人員,縣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有權吊銷其會計做從業資格證書。《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省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有權:暫停其執行業務、撤銷會計師事務所、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等。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需要特別說明三點:
一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二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黨紀政紀處分:是指黨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黨的紀律或行政紀律的中共黨員、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發﹝2003﹞18號)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劃分為: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行政監察法》和《公務員法》規定,政紀(行政)處分包括: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實施行政處分的主體是監察機關和任命機關。
為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政策,中央紀委、監察部下發了《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嚴肅追究責任。
組織處理: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1)停職,即暫時停止履行職務,檢查反省問題;
(2)調整,即調離現工作崗位;
(3)免職,即免去或者建議免去擔任的黨內外領導職務。以上組織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㈤ 單位私設小金庫做單位經費支出違法嗎

單位私設小金庫做單位經費支出當然是種違法行為,單位所有開支都已由財政預算支配,私設小金庫就沒通過財政評估。

㈥ 設立小金庫在新紀律處分條例中違反哪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復律處制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㈦ 私設小金庫違法么

是違法犯罪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偷稅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包括私設小金庫、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多行開戶、隱瞞收入。

偷稅罪的法律依據:

按照《刑法》第201條規定: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較大的。

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偷稅且數值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

(7)小金庫違法擴展閱讀

案例:私設「小金庫」供個人揮霍

利用職務之便私設11個「小金庫」,將本應上繳財政的資金中飽私囊。9月5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對尹彥波、孟凡久提起公訴。

2013年8月,大慶市審計局在審計該市國土資源局大同分局財務賬目時發現3張共計40餘萬元的假發票,遂將該情況上報該市紀檢委。紀檢委對涉嫌此經濟問題的孟凡久、尹彥波立案調查,尹彥波隨即潛逃。

2013年9月,在大慶市紀檢委將尹彥波、孟凡久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過來後,龍鳳區檢察院依法對二人以涉嫌貪污罪立案偵查,並對尹彥波開展網上追逃。同年9月25日,大慶市檢察院對孟凡久決定逮捕。10月14日,尹彥波在黑龍江省肇東市被抓獲歸案。

2009年至2013年,尹彥波夥同該分局局長孟凡久私設6個「小金庫」,將本應上繳財政的土地年租金、征地管理費和土地測量費截留在「小金庫」賬戶中,累計截留資金905萬余元。

二人將其中的521萬余元私分,孟凡久分得327萬元,尹彥波分得194萬余元。此外,尹彥波個人還將賬戶中的287萬余元資金私自佔有。所得資金均被二人用於買車買房和保險理財等個人花銷上。

㈧ 為什麼私設「小金庫」僅屬於違紀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

私設「小金庫」僅屬於違紀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主要和實際的危害性質有關,目前主要為重經濟處罰,輕責責任處罰,法律會逐漸強化該項立法。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小金庫」資金(資產)來源眾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13種: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資產出租收入;經營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

(8)小金庫違法擴展閱讀:

清查治理小金庫

對於清查出來的各項「小金庫」資金,要嚴格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進行處理。凡在自查期限內,單位主動自查自報的「小金庫」資金,已用於生產和集體福利的,要轉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帳目,在自有資金項下作列收列支處理。

已用於職工獎金、實物、補貼、津貼的,要納入單位獎金發放總額,按規定補交獎金稅;余額部分,不分資金來源,一律上交財政50%,單位留用50%。留用的款項,全部轉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帳目,作單位自有資金管理。

對不認真自查而被上級派出的檢查組查出的各項「小金庫」資金,凡已經支用的,不分資金用途,全部由單位用自有資金補足,上交財政;余額部分,全部沒收,上交財政,並處以罰款。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財會負責人的責任。

在自查和被查中,如發現有抗污等觸犯刑律行為的,應移交司法機關。

依法懲處。要發動群眾積極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要適當給予獎勵。對有打擊報復行為的,要從重從嚴處理。

清理和檢查「小金庫」的工作,由各級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各級大檢查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要指派專人負責這項工作。各級銀行要積極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工作做好。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大檢查辦公室,要在同級銀行開立「清查小金庫資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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