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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稅收違法

發布時間: 2020-11-25 19:47:05

A. 如何做好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聯合懲戒

(一)強化稅務管理,通報有關部門

1、懲戒措施: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於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具體為:

(1)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出口退稅從嚴審核;

(4)縮短納稅評估周期,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准;

(6)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8)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第三十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第八條第一款。

3、實施部門:稅務總局。

(二)阻止出境

1、懲戒措施: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

3、配合部門:公安部。

4、操作程序:對欠繳稅款、滯納金又未提供擔保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由審批機關填寫《邊控對象通知書》,函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邊檢機關辦理邊控手續。

(三)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1、懲戒措施: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當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經理。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四)項。

3、配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工商總局。

4、操作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將因稅收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的當事人信息定期推送給工商總局。

(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稅務機關可以通報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徵信機構,供金融機構對當事人融資授信參考使用,進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一條;

(2)《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

(3)《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三十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三十條

3、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告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徵信機構可以通過稅務總局門戶網站查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相關信息。

(五)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1、懲戒措施: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採取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和動車等高消費懲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3、配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

4、操作程序:由各級人民法院將當事人信息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推送至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限制其高消費行為。

(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1、懲戒措施: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七條。

3、配合部門:工商部門。

4、操作程序:工商部門為稅務機關提供系統介面,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七)限製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1、懲戒措施: 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對當事人在確定土地出讓、劃撥對象時予以參考,進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四條第(十五)項;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國土資源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八)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1、懲戒措施: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直接列為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D級,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3、配合部門:質檢總局。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質檢總局,進入其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依法進行失信懲戒。

(九)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2、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

(3)《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財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財政部,由財政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予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2)《海關認證企業標准》。

3、配合部門:海關總署。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海關總署,進入其進出口企業綜合資信庫,海關部門依據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一)限制證券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1、懲戒措施: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1)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期貨公司設立;

(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公司持股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許可審批;

(3)企業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或借殼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資。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2)《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

(3)《證券法》第十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4)《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九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3、配合部門:證監會。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證監會,由證券管理監督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二)限制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1、懲戒措施:

(1)對於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不得作為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東;

(2)對於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的當事人,以及不誠實納稅、存在偷稅漏稅行為的當事人,限制擔任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七條、《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十一條。

3、配合部門:保監會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保監會,由保險監管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三)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得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3、配合部門:交通運輸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四)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由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五)限制企業債券發行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發行企業債券。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第二條第(七)項;

(2)《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中央編辦關於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配合部門:發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發展改革委,由發展改革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懲戒。

(十六) 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中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令2002年第27號)、《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改委令2003年第4號)、以及農產品、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分配、再分配公告,對於存在不良信用記錄、誠信狀況較差的企業,在關稅配額管理中予以限制。

3、配合部門: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商務部和發展改革委,由商務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作為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的審核參考。

(十七) 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1、懲戒措施:稅務總局在門戶網站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同時,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

3、配合部門:互聯網信息辦。

4、操作程序:稅務總局每季度在門戶網站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同時,通知互聯網信息辦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十八)其他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當事人,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在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授予榮譽等方面予以參考,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四條第(十五)項;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第五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質檢總局、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等單位。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相關單位,各單位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依法依規進行約束和懲戒。

B.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判決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二)對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適用相關法律依據;
(五)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情況;
(六)實施檢查的單位;
(七)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並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
其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與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一致的,應一並公布,並對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標注。

C. 重大稅收違法法定代表人會不會坐牢

要看具體情況的,對於單位犯罪處罰金,直接責任人員處刑罰。
法條參考: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D.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公布法人組織的信息有哪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布其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 代碼、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性別及公民身份號碼(隱 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 ,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姓名、性別及 身份證號碼;
(二)對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相關法律依據;
(五)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情況;
(六)實施檢查的單位。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稅 務機關可以依法一並公布其相關信息。

E. 在ipo中哪些情形不構成重大稅收違法

下列違法行為應被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
1、主管機關在行政處罰文書中已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的;
2、根據國家或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判斷標准,屬於重大違法行為的。

關於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標准
(一)關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按時、如實申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a)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b)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c)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d)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e)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f)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規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9月11日頒布的《大案要案報告制度(試行)》(國稅發(2000)156號),下列案件(即大案要案)應當自發現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內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1)單位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250萬元以上,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抗稅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聚眾抗稅,或者沖擊、打砸稅務機關,或者圍攻、毆打稅務人員,或者暴力抗稅致人重傷、死亡的
(3)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稅款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5)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在250份以上的;
(6)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在250份以上的;
(7)盜竊或者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在200份以上的;
(8)非法出售其他發票,或者偽造、擅自製造其他發票,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其他發票,份數在1000份以上的;
(9)違法數額、數量不足本條前列相關規定的標准,但已經造成稅款損失10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10)違法數額、數量不足本條前列相關規定的標准,但涉及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問題並且已經造成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F. 重大稅務案件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區別

重大稅務案件一般是指涉及稅務部門的案件。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納稅人涉及稅收方面的案件。

G. 如何查是否被稅務部門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

向稅務部門了解。己查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可以到稅務總局網站上去查看,暴光台。

H.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在經復議訴訟最終確定効力多少時間公布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

  •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或者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後,按本辦法處理;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後,按本辦法處理。

  • 從北京市國稅局知名的中油國門案件看,案子2017年6匜6日行政訴訟二審終審,市局同年8月9日就對外公布了案件。

  •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該案2018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高院裁定發回重審。

I. 不看不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辦法有哪些新看點

2016年,國家稅務總局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自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出現了什麼變化?有哪些特點?
全國統一標准,公平公正
原辦法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又稱稅收違法案件「黑名單」)的對外公布標准分為兩級,即稅務總局、各省級稅務機關。此次修訂辦法將全國標准進行統一,其中變化較大的有以下四類案件——
1.偷稅案件:查補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補稅額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
2.逃避繳納稅款案件: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3.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不設金額限制;
4.虛開普通發票案件: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同時增加了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案件,不設標准限制。
增加救濟措施,剛柔相濟
一是在公布前,當事人已經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稅務機關只在案件公布信息系統中記錄,不向社會公布該案件信息;二是公布後當事人能夠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從公告欄中撤出,並將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的部門。
增加的救濟措施一方面起到了促進當事人積極補繳稅款的作用,另一方面給予當事人一次彌補過錯的機會,體現了稅收執法的剛柔相濟。
信息永久保存,留下污點
增加了「案件信息一經錄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將作為納稅人的信用記錄永久保存」條款。不管對外公布與否、從公告欄撤出與否,案件信息不會從當事人信用記錄中刪除,將伴隨當事人一生,稅務機關會對當事人持續進行嚴格的稅收管理。
體現了「黑名單」制度對稅收征管的重要意義,同時也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不可或缺的一環,進一步增加針對稅收違法活動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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