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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5 18:07:46

A. 什麼叫做假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稱為訴訟保全。在台灣叫做假扣押、假處分。 ——摘自「zhxr63」的回答

B. 聽說在中要打官司被SM公司告的

7月31號針對S(網路)M 公司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請終止專屬合約效力假處分的東方神起成員金俊秀,金在中,朴有天通過代理律師轉達了正式立場。 8月3號上午通過公式材料表明了「出道5年間三名成員由於公司的日程安排身心俱疲」 以下是公文內容 1.出道5年間三名成員由於公司的日程安排身心俱疲 金俊秀,金在中,朴有天從2004年出開始作為東方神起的成員出道後根據S(網路)M 公司的安排來往於韓國,日本和中國間,一年之中除了一周以外每天只能休息3—4小時來趕通告。在這個過程中導致三名成員的健康惡化疲勞感劇增。S(網路)M 在東方神起開始海外活動後進行了更加無理的日程安排。對三名成員來說比起實現作為藝人夢想來看更像是淪為了公司的賺錢工具。他們希望通過各自的規劃進行演藝活動。 2.13年的專屬合約就相當於終身合約 根據專屬合約,合約時間為13年,那裡並不包括兵役2年的時間。包括入伍時間的話已經超過15年了。也就是還剩10年時間,事實上這相當於持續到演藝生涯結束為止。如果提出解約的話將會面臨相當於總投資的3倍,日常收益的2倍的巨額違約金。數千億元的違約金使得解約成為不可能的事,只能受S(網路)M 的束縛。 3.成員們沒有在S(網路)M 收到和努力成正比的待遇 成員們在合約期間不能從S(網路)M 那裡得到恰當的相應的待遇。除了沒有簽約金之外,專屬合約上關於唱片收入分配的條款表明,最初的合約上只有單張專輯的銷量達到50萬張以上後,下張專輯發行時每人才可以拿到一千萬韓幣。銷量在50萬張以下時成員們一分錢都收不到。這條款在2009年2月6號才得到修正,修正後成員們每人也不過只能分配到專輯銷售額的0.4%-1%. 4 成員們雖然數次要求修正不正當合約,但S(網路)M 從來沒有傾聽過他們的意見 在這種狀況下,三名成員曾輪番向S(網路)M 提出了專屬契約的不正當性,並且要求脫離此合約的效力按照各自的理想進行活動,但是S(網路)M 只是拿與此事沒有任何關系的化妝品事業來混淆這件事的本質。向媒體,新聞多次說出和這次事(網路)件沒有一點關系的化妝品投資。盡管如此,三名成員還是為了能夠最大限度地使大家共存,希望通過雙方對話找到一條最圓滿的解決辦法而准備了一份協議。但S(網路)M 對此也不予回應。事情發展至此,三名成員認為從S(網路)M 的態度里找不到一絲通過對話解決此事的希望,因此才向法院提出了訴求 5 化妝品事業投資作為和演藝活動毫無關系的財務投資,和這次臨時提出的申請案沒有任何關系,這件事情的本質是專屬契約的不合理性。 一方面,S(網路)M 公司在公開立場表明成員們是因為化妝品事業投資才提出了這次的臨時申請,但是成員們這次提出的臨時申請與化妝品事業投資沒有任何關系。S(網路)M 所說的化妝品事業是三個人在進入中國的化妝品銷售公司里作為股東進行了投資的事情,這只是和演藝事業毫無關聯的財務性投資。即使從常識角度考慮,他們也不可能為了區區的一億韓元的化妝品投資而放棄為之努力奮斗拼搏了5年的東方神起,這恐怕是誰也無法理解的吧。 成員們提出的問題的核心是專屬契約的不正當性,而正是因為S(網路)M 用和契約沒有任何關系的化妝品事業來混淆事情的本質,才使得之前所有的嘗試都不得不中斷。 6.成員們絕不是想要解散只是想擺脫不公平合約的束縛 很多飯在得知這次的假處分申請後擔心東方神起會解散。但是這次假處分申請絕不是以東方神起的解散為前提所提出的。雖然現在是由於對這個問題的解決存在見解差異所以只有三人提出訴訟,但是成員們之間的感情是不存在任何問題的,無論何時都會一起遵守和飯們的約定的心是始終如一的。成員們希望通過這次的事換取盡情做音樂的條件,因為總是相信飯們會和我們在一起共同面對以後的風雨,所以才鼓足勇氣提出的。 他們三個只是按照自己的意見向法院提出申請,專屬合約終止臨時申請書,不管是勝訴還是敗訴,都與神起解散沒有關系。 . 就演算法院接受了該申請書,終止與SM的專屬和約,不表明會結束與SM得所有和約離開SM,解散東方神起。 首先在沒有官方立場的情況下,我們也不能百分百地確定,三名成員現在為了修正奴隸和約般的合同期間和不合理的締約條件(收入分配問題)而採取了強硬的「和約效力終止」方式,將有可能進入訴訟程序。很多人都認為東方神起是第二代的H.O.T和S.E.S,現在的情況與那時不一樣,東方神起不僅在韓國國內是頂級偶像,在海外也是有影響力的歌手。SM不是那種會以訴訟方式解散有影響力的東方神起的公司。如果情況發展到了SM想解散東方神起,東方神起也沒有那麼容易解散。因為東方神起在日本與艾回(AVEX)已簽訂和約。現在東方神起在日本與艾回的和約還在存續期間,CM也只拍攝了2支。還有從今天開始的日本a-nation,東方神起將會出演8月1,8,22,23,29,30日的演出。在這種情況下,東方神起一旦解散,SM將面臨對艾回的違約金問題,情況會愈加復雜。大家都認識SMAP吧。那時候,所屬SMAP的木村拓哉對自己的公司提起了訴訟。結果傑尼斯作出了讓步,修改了締約條件,並對以後所有傑尼斯的偶像組合都是用。木村拓哉之所以能提起訴訟正式由於他的巨大影響力。當時所有人都以為木村會離開J家開始個人活動,雖然到現在每年都會有SOLO說、解散說出現。但直到現在SMAP都存在。所以,希望大家不要草率地認為東方神起會解散。

C. 行為保全的歷史沿革

所謂行為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為了避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或進一步的損害,法院有權根據他們的申請對相關當事人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這一制度的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代。在羅馬法中,禁止令狀就是早期行為保全制度的體現。禁止令狀(Interdicere)是羅馬執政官根據受害人的請求而發布的禁止從事某項行為的命令,通常所涉及的利益具有準公益性。這種令狀具有一定的假設性。人們並不要求裁決者依據令狀判罰,而是直接要求當事人在所提出的事實屬實的情況下遵從命令。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認為羅馬法的禁止令狀已經具備了現代意義上的行為保全的雛形。
羅馬帝國崩潰之後,經過教會法、歐洲王室法的發展,直到14世紀末15世紀初,英格蘭的大法官創立了衡平法管轄權,提供禁止令救濟,從而真正建立起了英美法中的行為保全制度━━中間禁令。法蘭西和德意志王室法在13世紀及其後來,經歷了巨大的變化,開始越來越明顯的不同於英格蘭王室的法律,訴訟程序變得越來越學理化和復雜化。19世紀70年代隨著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的頒布,以假處分為標志的行為保全首次確立下來,大陸法系的行為保全制度由此逐步走向定型化。

D. 什麼是假處分訴訟法上的

假處分即來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源民事訴訟法》中的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假處分其實是台灣對訴訟保全的叫法。

E. 從材料送到法院起到開庭的步驟

訴訟指南
法院進門七件事 :說白了,打官司就是這七件事

第一件事:立案
去法院打官司的第一個程序就是立案,你准備了案件材料,只有遞進了法院設立的窗口,才會產生作用。起訴、反訴、申訴、上訴、申請執行,都是需要立案的。這些程序的啟動,必須經過第一關的審查。立案一般是形式審查,即查看你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的程序要求,立案庭的法官有時也會對案子的實體問題,你和他們解釋解釋就行了。立案的程序是:
(1)遞交材料。
任何一個法院都會設置立案庭,專門弄一個大廳來接待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即便是條件艱苦的法院,也會設置一個辦公室。你的材料要從這里遞上去,然後層層審批到達主審案子的法官手裡。立案的材料一般有文書、基本證據、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或者其他身份證復印件什麼的,總之,你在立案前,這些東西要准備3份以上,一份給法院,一份留自己,其餘的是對方的,如果你就准備了一份狀子,可能會在開庭時找對方借了,那不鬧笑話才怪。
(2)計算費用。
如果你的材料能夠通過形式審查,而你的案子又不是什麼疑難雜症,你的材料會被立案庭收取,這個時候,你還不能走人,因為你還要交訴訟費的。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兩種。很多法院在收取案件受理費後,還要加收其他訴訟費。一件收取50塊錢的人身損害案,可能要收其它訴訟費400塊。因為受理費必須進財政專用帳戶,而其它訴訟費則不必。你可能還要繳納郵件送達費40元,但實際上送達的時候一般是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來法院取文書,你如果在年尾去立案,或者你運氣太好,你說不定還會要被收取有關報紙的訂閱費,但你可能永遠收不到那份珍貴的報紙。如果你夠水平,有些費用可能在案件結案時,被判決由對方支付。如果你申請了財產保全,那要收費,證據保全,也要收費,反訴,要收費,現在我了解的情況是,執行案件可以不預先收費,但還是要在執行終結時收取執行費和實際執行費。你可能在立案的時候,就計算好要繳納的訴訟費,但你不要太在意這個計算,很多時候,在立案庭的法官計算出來的費用會要超出你的預算。怎麼辦?交吧!!
(3)填寫表格。
在立案的時候,你可能會被告知要填寫一疊材料,有當事人情況表,有送達地址確認表,有法官監督卡,有證據清單,有財產清單等等。我建議你每項都填寫清楚,尤其是當事人的電話號碼,否則,你可能會在今後的日子裡,不止一次的前往法院補充這個補充那個。
(4)收取立案文書。
既然已經進來了,就不忙著回去,你還要收取一些重要材料。一般是《案件受理通知》、《訴訟風險告知書》、《舉證通知書》、《庭前會議通知》等等,這些文件,我建議你仔細閱讀,因為在一些你不經易的地方,有些重大的信息。受理通知意味著你的案子進入了一審程序,從那天起,人民法院原則上要在不超過3-6個月的時間內搞定你的案子;訴訟風險告知在於提醒你案件中有些責任是你的,人民法院可不保證你能打贏你認為有道理的官司,這個文件有點像「米蘭達警告」,如果人民法院不告知你訴訟風險,有可能會是程序錯誤。舉證通知很重要,它提醒你在法定的日期內提交答辯,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你錯過了期限,則錯過了反訴權利、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這可不是鬧者玩的。不論你是原告還是被告代理人,你都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供案件的證據,否則,對方代理人是不會對你臨時提交的你認為是最關鍵要最後拿出來作為殺手鐧的證據進行質證的。
這些文書,建議你收好,雖然它們印刷質量很差,也不要丟掉了,它們是你案卷里的必備材料。
(5)立案有竅門。
不是每一個案子都能夠在立案庭被通過,如果你希望你的案子被法院受理,請不要和立案庭的法官爭執以顯示你的辯論水平,和他們講講道理,翻翻規定就行了。疑難的案子,他們會在一定的時間內通知你是否受理,如果不能受理,建議你讓立案庭作出不立案裁定,這個裁定你是可以上訴的。有些根本就不屬於這個法院管轄的案子,你一定要讓他們受理,你可能只能靠你的老師去搞定了。
第二件事:閱卷
你如果是個被告代理人,在被告收到了應訴通知書和文書傳票以後。閱卷時會有些工作和注意事項,我慢慢和你說。
(1)聯系法官。
你收到的文書上肯定會有法官的電話號碼,在你准備去之前,請你告知法官,沒有人天天會在家裡等你去閱卷,如果你不願意辛辛苦苦從河東趕到河西,坐個把小時車最後在法官門上碰了個壁而心情沮喪,建議你先和法官聯系,說清楚來意,請他們給你配合。
(2)遞交文書。
你一定要帶著自己的證件和授權委託書,你是助理,你的事務所會給你辦一個實習律師證,這個證不能辦理刑事案件,也不能以這個證來證明你是個律師。你應該在進門後出示你的證件,除非你認識這個法官,你的授權委託書,以及事務所的函件應該在閱卷時提交給法官,以顯示你有資格查閱本案的案卷。如果你有意識,你應該給法官遞交你的名片,讓他在有事的時候找到你。你還可以很厚臉皮的請法官告知你他的手機號碼,以方便以後的聯絡。
(3)摘錄、復印案卷文件。
如果你去的法院沒有復印設備,你只好用手去抄寫案卷的內容,大多數條件下,你可以得到允許的情況下復印案卷中的文件。如果對方在舉證期限內有新的證據,你可以要求法院給你提供一份副本。你很有必要留心對方在這個案子中是否聘請了代理人,代理人是何方神聖,這有助於你和你的老師在研究案情的時候綜合考慮,說不定那個律師是你老師的師兄弟,或者是弟子,這個就很重要了。
(4)閱卷時的注意事項。
閱卷只是個很小的工作,但有很多注意事項:未經過允許,你不要好奇去翻閱法官辦公室別的案子的卷宗,讓法官覺得你可疑;你不要拆撕案卷;二審案卷可能會有附卷,附卷有時是法官評議的記錄,這是工作秘密,沒有經過他的允許,你絕對不要去看,否則你會為你的好奇付出代價;沒事不要打聽法官對案子的看法,案子還沒有開庭判決,就是有看法,他也不能告訴你,況且他又和你不熟。
第三件事:遞交文書和交換證據
一個案子進入法院,不管你是兩者的哪一方代理人,你都會有很多文書和證據要遞交和交換的。我先說說原告代理人在這件事上的事項:
1.原告的事項
你是原告代理人,恭喜你,你把人家給告了,心理上占盡了優勢。但僅此而已。原告在訴訟中要做的工作準備要比被告多,任何一個程序或者文件的紕漏都可能導致案件全盤崩潰。千萬不能將狀子丟在法院然後就去睡大覺,現在的法官才不會替你整理證據尋找法律依據,你稍有差池,對不起,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原告的文書:
原告的文書有:起訴狀、變更補充訴訟請求申請書、追加當事人申請書、財產,證據保全申請書、司法鑒定申請書、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延期舉證申請書、證據清單以及證據證明事項的說明、如果覺得打不過對方或者雙方調解解決了糾紛,那麼就有撤訴申請書。等等等等。這些文書都是由你去撰寫,並且要在一定的時間內遞交給法庭。很多文書,都有其格式,我可以在文後給你介紹幾種不常用的。請你在撰寫這些文件之前先認真仔細的考慮你要表達的事項,也不要寫得文縐縐的,意思清楚,格式正確就行。
原告的證據:
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你要記得向法庭提交證據,如果不能夠及時提交,也要向法庭申請延期。否則,那沒有哪個被告律師願意正眼看你臨時提交的證據。你給法庭提交的證據應該有證據清單,如果你夠專業,你還應該向法庭說明每一個證據的證明事項。證據要准備兩份,以便於交換,否則,你也可能會被要求復印副本而四處尋找復印社。如果你遞交了一疊你和你的老師取到的證人筆錄,那我建議你准備將證人名單交給法庭,說不定對方律師會對你的證據真實性提出異議,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作為證據,建議你在當事人給你的一疊幾十上百年的文件里仔細的尋找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材料,賠償案子里,你不要煽情地將原告的血衣、斷掉的指甲,毆打原告的棍子等這些恐怖的東西以及照片拿過去做證據,我見過這樣的東西,那些東西除了讓主審法官發瘋外,你得不到任何正面的反饋。
2、被告的事項
如果你是被告代理人,我也恭喜你,你終於被人告了!要是過去的縣官審案子,他們會說:你要是有道理,哪個會吃飽了跑到衙門里告你,先吃一百棍子!但你不要急躁,被告其實沒有什麼大不了,法治昌明,明鏡高懸。
被告的文書:
被告的文書有:答辯狀,反訴狀,對原告的起訴,你總會有些要說的吧。可能你的當事人恰好也要找原告算帳,一直沒有借口挑起,正好,這次可以借原告起訴來反訴了。管轄異議申請書、延期舉證申請書、追加當事人申請書、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證據清單以及證據證明事項的說明等等文書,我想在這里重點說明下管轄異議申請書。
管轄異議申請
不管你願意不願意相信,原告一般都會選擇在自認為對他有利對你不利的法院起訴,因為他可能在這個法院或者有同學有朋友有熟人有他們認為的便於解決案子讓你輸得很慘各種各樣的關系。如果你恰好不想讓他得逞,也不想馬上解決案子,那麼,你會認為這個是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里對你是個最友好的程序了。只要你覺得有些不對,你都可以申請管轄異議,雖然被駁回的情況十有八九,因為這個程序可以上訴,所以,訴訟的節奏會被打亂,訴訟的期限會被拖延至少2-3個月時間,對方當事人的心態可能會出現波動。但這個程序可不能不分場合地使用,對於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案件,你是不好提出管轄異議的,這樣會讓主審法官輕視你的水準不屑你的人品,任何權利均是不可以濫用的。
被告的證據:
凡是屬於可以證明與原告主張的事項相反事項的證據,都是屬於你的證據。你都有必要對它們進行收集和歸類。你收集證據的目的性很強,主要是針對原告的主張,比如,原告要求你償還欠款,而你卻有已經付款的憑據或者原告的收條;原告需要證明你違反合同,而你卻有不可抗力的依據;原告主張你賠償損失,而你的證據卻顯示原告的損失來自於對產品功能的誤解,自己存在重大的過錯;原告要求和你解除合同,而你卻持有原告有在先不履行合同的證據。等等等等。你的證據應該支持你的抗辯理由,否則就不能給原告迎頭痛擊。如果你的證據恰恰證明了原告的主張,我估計你不僅僅會輸的慘兮兮,也會被老師罵得傷心兮兮。
證據交換後,請你仔細研究對方的證據和自己的證據,尋找對方的紕漏和自己的弱點,不能僅僅就將這些東西收起來交給老師,認真的研究尋找對手的失誤,能夠讓你更快的成長成熟。
第四件事:庭前程序的啟動
不管原告被告,起訴之後,開庭之前,還有很多庭前程序可以啟動,這些程序的熟練運用與否,能夠顯示你是否具備專業能力,有時能夠影響訴訟的進程甚至判決的結果。
財產保全程序
如果你提起的是一個合同違約、賠償、侵權方面的訴訟,你擔心對方可能會是個賴帳不還信譽很差當事人,他可能會將財產轉移變賣干凈,讓你竹籃打水,或者你擔心判決以後得不到很理想的執行效果,或者你只是想向對方顯示下法律的權威,你都可以在訴訟程序提出前申請財產保全程序。這個程序是個有點象台灣「法院」的「假扣押、假處分」程序,能夠給對方很大的威懾,一個賬號被凍結,財產被查封的被告,除了老實應對訴訟,是掀不起風浪的。但財產保全程序你必須督促法院給你執行,如果你不能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賬號,很多法院可能就發一紙空裁定,增加你的辦案成本而已。如果你不能為你保全的財產提供擔保,法院連這紙裁定都不會給你。
案例:
我有一個律師朋友,他做的業務是受銀行委託,追索當事人購買車輛和工程機械後的不良貸款。當收到銀行的車輛機械的拖延還貸記錄,他的團隊中就有人員立即在所在的城市或機械設備可能所在地尋找相關的車輛和機械。如果發現蹤跡,他們一邊會蹲點守候或者跟隨車輛的行蹤,一邊會立即和法院執行局法警以及辦案法官聯系,等他們趕到現場,立即由這些人扣押車輛和機械。他們比較成功的案例是在幾千公里的城市扣押了幾台作業中的大型挖掘機,並用平板車從幾百民工圍著的工地上將那些鐵坨坨運回來。這個行動,動用了一個區法院法警隊的全部成員。這種案子只要能夠保全到財產,百打百贏。
原告還可以根據案情啟動證據保全程序和先予執行程序,但這些程序的運用不是很普遍。
管轄異議程序
不管你願意不願意相信,原告一般都會選擇在自認為對他有利對你不利的法院起訴,或者將本來應該上級法院審理的案子在下級法院立案,以避開二審出現對其不利的情況。他可能在這個法院或者有同學有朋友有熟人有他們認為的便於解決案子讓你輸得很慘各種各樣的關系,而你恰好不想讓他得逞,也不想馬上解決案子,那麼,你會認為這個是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里對你是個最友好的程序了。只要你覺得有些不對,你都可以申請管轄異議,雖然被駁回的情況十有八九,因為這個程序可以上訴,所以,訴訟的節奏會被打亂,訴訟的期限會被拖延至少2-3個月時間,對方當事人的心態可能會出現波動。但這個程序可不能不分場合地使用,對於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案件,你是不好提出管轄異議的,這樣會讓主審法官輕視你的水準不屑你的人品,任何權利均是不可以濫用的。
案例:
我曾經作為一個案子的被告代理人參與訴訟,原告是一個商業銀行,我的當事人為一個企業,該企業在銀行貸款100萬元,加上幾年的利息共計120萬元左右未償還。而該銀行的案件一般有一個區級法院的某個固定的法官審理,他們一批可以起訴20個當事人,我的當事人不幸在列。而我查閱了本省高級法院發出的確定級別管轄權的通知,該區級法院的只能審理100萬元以下標的的案件。於是,我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最後,區級法院將案件移送到地區中級法院,並在3個月後開庭。而後,其它被告均紛紛提出管轄異議,該商業銀行為協調案件,最終撤銷訴訟,並同意貸款延期。
同樣,被告在庭前也可以啟動反訴程序、重新鑒定程序,追加當事人程序等等。
第五件事:開庭
案子終於走到開庭的程序了,作為原告,這意味著被告的所有阻撓拖延的程序均已經結束,而你不同意和他在庭前達成和解。作為被告,則意味著庭前的所有努力均已經終結,你只有在庭審時和對方一較高下。
民事案件的開庭程序在N多的教科書中都寫得明明白白,我的目的是從實踐的角度談談你應該注意的些事項。
(1) 庭前准備要充分。
有些律師會在開庭前10分鍾才看看案卷,有的律師連案卷都沒有,要臨時借書記員的文書去復印。開一次庭,最長也就3個小時,而這三個小時,你可能要不停的發言,翻資料。如果你沒有準備好,你可能會被法官和對方律師的一個問題給問得目瞪口呆,也可能找遍全卷也沒有發現你要闡述的某個問題的摘要。因此,我一般是將要講的內容列成一個備忘錄,將要舉證的文件列成一個清單,文件上用小貼紙標記。准備充分是贏得案子的一個重要條件。
(2) 法庭調查要條理明晰。
法庭調查是個關鍵的階段,所有案件事實均需要在這個階段查明。法官有的時候會反復的從辯論階段返回調查階段,那是因為有些事實沒有查清,而你在辯論中卻將它作為事實去引證。法庭調查階段時,你要將全部精力集中在對自己證據的陳述說明以及對對方證據的揭露駁斥上。所謂的質證,就是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論述。對於有證人證言作為證據出現的情況,建議你一定要提出必須證人出庭作證。你不必引用法律,展開議論,那是下個階段的工作,否則法官會一次次打斷你,並威脅你退出法庭。不過,遇到可以沉重打擊對方的機會,你也可以不用顧忌法官是不是真的趕你出去,再說,真的趕你走,他的庭也開不下去了。你也不要放棄詢問對方的機會,並在庭前准備好問題。很多律師沒有問題問對方,其實是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當然,你的問題應該緊扣案件,確實沒有問題就不要亂提問。
(3) 辯論階段要到位。
我們的法庭還沒有真正的採用抗辯式的庭審方式,審判長主導著庭審的進程,他注重的是事實和證據,而不在乎律師是否牙尖
嘴利,雄辯滔滔;同樣,他也是個有自尊的人,不需要你從法學理論上對他進行再次的教育,你的功底或者還夠不上向他普及某種理論常識。所以,你在撰寫代理詞的時候,你不用沒話找話的說明合同的概念或者揭開公司面紗的理論,你用不著引用你大學教授某本著作上的一個理論,除非你願意被他怒不可遏的制止發言。有些學究派律師在很多法庭上不吃香,就是因為他們太喜歡搞些理論的大道理來搪塞事實和證據的不足。你要說的是事實和證據以及基於這些事實和證據所產生的法律後果。辯論用不著太多輪次,重復的話法官會制止你。也不是每個辯論都會針鋒相對的,你如果沒有辦法找到對方的破綻,你自說自話也行。關鍵的是,你要通過辯論闡明自己的主張,能夠反駁對方主張當然好,如果不行,也不要強辯、詭辯和狡辯。
你最好做好結案陳詞。這個程序可以讓你全面的闡明你對案子的觀點。時間不要太長,3分鍾就好。這個程序很多律師都放棄了,其實很可惜。
(4) 做好調解的准備。
幾乎沒有不可以調解的案子,在民事訴訟領域里,法律的目的其實不是分清是非而是在於平衡利益。調解可能會貫穿整個訴訟過程。因此,在庭前,你應該徵求當事人對調解的意見,並闡明案件調解對各方的利弊,讓當事人作出選擇。
如果你的代理許可權不是特別授權,你不能代理當事人簽訂調解文書。即便你有合法的授權,你在決定使用這些可能導致當事人重大權利變化的權利時,一定要事先徵求當事人的意見,以顯示你是個成熟的律師。我在調解時,遵循的是絕對不自作主張的原則,任何一個決定,均和當事人溝通,聽取其意見。這是對當事人的尊重,也是對自己執業風險的控制。你如果第一次得到特別授權代理,不要興奮,你的「權力」越大,你的責任也越大。
第六件事:補充文件、簽署文書
補充文件
開完庭,不代表你就沒有工作要做。在庭審過程中,實習的書記員可能在津津有味地聽你和對方律師講述著各自的故事,而忘記了在記錄上寫一個字,你也可能還有很多問題沒有說到位,比如,你可以在庭審時告知法庭,庭後你將書面訂正質證意見並提交法庭附卷。你也可能還有些反證的證據需要舉出並在下次開庭時使用,你可以在庭辯時,告知法庭將整理提交書面的代理文件。總之,你應該在庭後3天內將你認為要補充地文件交給法庭主審法官。如果你覺得有必要,可以對某些專業問題寫出法律意見書。
簽署文書
任何一個案子的審判結束後,法庭會根據情況製作出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要求嚴格的法院,每一個案子結案都會有一個宣判程序,兩者以及其代理人都會出席,審判長會起立宣讀判決書全文。當然,我也在辦公室收到過法院郵寄來的文書,而我的辦公室離法院僅僅一公里之遙。
你收到或者代為收到的文書,請在第一時間送達給當事人,因為只有他才承擔判決的後果,享受判決確定的權利。你絕對不能因為敗訴而將文書扣在手裡14天,在上訴期屆滿的前一天才不得不拿出來,除非你想測試下當事人的音量分貝。沒有哪個律師能夠打贏任何一個案子,執業的前幾年,你的勝訴率不高只能說明你的經驗有待提高。輸了就承認,這可是人品問題。
第七件事:執行
不是每個判決都能執行。
你有幸贏得了訴訟,在所有的審判程序全部結束之後,你有必要請法院兌現他們對你當事人的承諾。但是,這個承諾可不是銀行承兌匯票,一定能夠兌現的。你絕對要改變判決就一定會得到執行的天真想法。訴訟的風險不單純體現在勝敗難以預測上,也體現在即便勝訴法院卻無法兌現它的文書上。到了執行階段,你會體會到財產保全程序的重要性,並且為當初沒有申請保全而懊惱不已。
你不要忘記申請執行,即便有可能沒有辦法執行到位。
執行的程序
最高法院對於執行下發過很多的司法解釋以及指導性文件。你應該認真研究。我要說的是,執行程序中你要和法官配合的問題。
申請執行是不需要付費用的,因為被執行人會在執行終結時支付。但是,如果你不要認為將執行申請仍在法院,執行官們就可以完全地將標的執行到位。先不說你的案子沒有經過某某領導的批示督辦,執行官會將這個案子壓在他桌子上厚厚一堆案卷之下,如果你不向他們提供可執行的財產線索,這個案子說不定就執行不下去。還有,你案子的執行標的小,執行難度大,執行官說不定就忘記還有這么個案子在手上。
我最近執行終結了一個案子,一個中級法院的一審案件,標的只有3萬元。從執行立案到執行終結,用了5個月時間。先是執行人員出差,立案1個月後才發出執行通知書,對方不予理睬。然後他們接著在全國各地巡視出差,等他們走遍全國各地後的第3個月才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當事人照例不予理睬。我被不止一次的指責沒有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而我卻曾明明白白的告知執行官,被告的工廠每天在冒煙,銀行的進出每天都有幾萬。當我打了N多次電話,跑執行局N多次後,最終在第5個月的時候取得執行財產時,我被告知,你的案子太小,他們太忙。但我除了感謝他們,半天說不出其它話。案子太小,確實是我和當事人的錯。
我舉這個我的案子要說明的問題是,執行是沒有終結的時限的,你除了和法官配合外,不能對他們的工作進度提出任何不滿,否則你的案子興許就執行不了。你要提出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並且是非常容易的執行的財產,如果是個大型的設備,或者是個車間,或者是塊廣闊並茅草叢生的地,那我先建議你不要著急,那些東西沒有腿,然後你查查是不是已經抵押掉了,然後讓當事人准備足夠支付執行局出動半支法警隊和評估拍賣的費用。

這個是在微信上看到的,應該對你有幫助。

F. 求 關於我國 臨時禁令 的三大司法解釋

臨時禁令在民事訴訟中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法院發布的責令一方當事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強制措施。臨時禁令是英美法系衡平法中特有的一種救濟措施。大陸法系中與之起到相同作用的措施是假處分制度。臨時禁令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是民事訴訟法里必不可少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體系中目前還沒有設立明確完善的臨時禁令制度,而是在各個實體法、程序法和司法解釋中設定了一些臨時救濟措施。這必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實現司法實踐中的程序正義,設立並完善我國的臨時禁令制度勢在必行。

G. 當代中國社會的熱點問題

房子,車子,票子。還有其它嗎?沒有

H. 大陸法系中的假扣押 假處分 假執行的概念

「假扣押」: 目的系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先將債務人之財產予以查封,以避免債務人隱匿或處分。

u 「假處分」: 目的則是債權人為保全金錢以外之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系爭物之狀態或就爭執法律關系定暫時狀態所設。

u 「假執行」: 系指就尚未確定之判決賦予執行力,由原告先行實施強制執行,俾免被告利用上訴拖延訴訟,或於判決確定前隱匿或處分財產所設之程序。

假扣押與假處分均系在本案訴訟前由債權人先提供擔保而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之行為,而假執行則是法院於判決中宣告,由原告提供擔保得向被告實施強制執行之行為.

綜上,假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之間最大的不同,即假執行系其執行因與執行確定判決相同,乃得為一切之執行行為;而假扣押、假處分僅得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為限。

I. 現狀出什麼事了被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法》第八條規定,對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在大陸境內有未了結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其限制出境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作出了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限制出境措施未作具體的規定,其性質屬財產保全還是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限制出境措施屬行為保全性質,也即大陸法系中的假處分制度,英美法系稱為禁令,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判決的順利執行。 國外立法未對限制出境措施作出特別規定,但作為一種禁令制度規定在其民事訴訟法中。英國著名的瑪瑞瓦禁令,是英國司法制度中的一項很有特色的訴前保全措施,其內涵是法院根據原告人的申請,在被告可能將其財產轉移出法院管轄范圍以外的情況下,發出禁令,禁止被告移動或處理資金/財物,直至有效的判決。美國的民事訴訟程序設有臨時限制令和初步禁令。它們都適用於判決結果產生以前的訴訟階段,目的都是為避免申請人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失。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第十五編第三章規定了假執行制度,該法第514條、第515條規定:緊急審理裁定、對正在進行的訴訟規定假執行措施的裁定、命令採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以及審前准備法官給予債權人預付款項的裁定,只要法官認為有假執行之必要,並且假執行與案件的性質相符合,在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應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得命令假執行。德國民事訴訟法於其第八編第五章規定了假扣押和假處分制度,並對其執行程序作了規定,其中假處分制度類似於禁令制度。如現狀變更,當事人的權利即不能實現,或難於實現時,准許對於爭執的標的物實施假處分。實施假處分,可以交付保管人保管,或命令對方當事人為一定的行為或禁止對方當事人的一定行為,特別是禁止對土地、已登記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進行讓與、設置負擔或抵押。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僅有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制度的規定,訴訟過程中的禁令制度散見於單行法與司法解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法》第八條規定限制出境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四章規定海事強制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訴前臨時措施。 禁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有效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因此,各國立法對禁令制度的適用條件既積極又慎重。禁令一旦發布,被申請人的違法生產、經營等行為必須停止。法院制止侵權,維持現狀的行為,很快能達到既定的目的,但如果發布錯誤的禁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難以彌補的,因此,禁令的發布又是有條件的。根據英美法系的實踐,禁令,必須考慮以下准則:(1)有否一個嚴肅的爭端。申請人所提供的宣誓詞雖為一面之詞,但不應考慮到申請人敗訴機會,只考慮申請人確有機會勝訴。(2)損失賠償是否足夠救濟。除非金錢給付仍不足以救濟,而必須採取制止侵權,以維持現狀,否則,不宜發布中間禁令。(3)平衡雙方的公平利益。決定是否採用中間禁令時,法官總是必須充分考慮它會給被告帶來的損害。衡量的原則是適用臨時禁令給被告帶來的不利要小於不適用中間禁令給原告帶來的不利。(4)特殊因素。基於國家和社會利益,法官也會發布中間禁令,如TRIPS協議中知識產權的保護,無不體現了私權保護和社會公益的立法平衡。 限制出境作為我國涉 外民商事訴訟中的一項制度,其適用類似於國外的禁令制度,已在一些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的立法,視為一項與財產保全制度同等重要的保全制度來進行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禁令制度,尚未作為與財產保全制度同等重要的保全制度,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而是分散於具體的實體法、特別程序法與個別司法解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法》、《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但上述規定僅有原則性規定,如何適用,特別是其適用條件,還缺乏可操作性。筆者認為,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應具備以下條件:(1)限制出境措施的申請人對案件具有勝訴的可能性;(2)限制出境措施的被申請人大陸境內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一般而言,對在我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其資不抵債,則不應採取限制措施,而按照我國公司法及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規定處理;(3)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必須情形緊急,如不採取該措施,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務主管人員出境可能造成案件無法審理;(4)限制出境措施的適用應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且應提供全額有效的擔保,該措施由於屬行為保全的性質,應基於當事人的申請。 限制出境措施的方式,《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中規定,採取決定的方式,但決定屬人民法院依職權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屬禁令的范疇宜採取裁定的方式。限制出境措施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交保全費用。限制出境措施涉及當事人的人身權利,較財產保全對於被申請人而言,會產生潛在不利甚至現實不利。因此,針對錯誤的措施,被申請人應有相應的救濟手段。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筆者認為,限制出境措施的發出,應比財產保全更為嚴格,一般地,人民法院不依職權介入,必須基於申請人的申請,而且,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擔保數額,應以被申請人可能遭受的損失或損害為限。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出境裁定並付諸執行,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作出書面裁定,裁定責令被申請人不準出境,並扣留其身份證或者護照,註明不準出境的原因。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員的證照,需在邊防檢查站阻止出境的,應依照《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中的規定,填寫《口岸阻止人員通知書》,並附民事裁定書,交付公安、邊防機關交控。限制出境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終審法律文書生效止。

J. 高中的處分沒有叫家長簽字這個算是假處分嗎

一般來講、學校是不會把學生的處分檔案發到未來的大學去的。只要後來改正了、學校是會站在學生的角度的。要是不放心高三要做檔案袋的時候可以問班主任、處分的事情有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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