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三違處分 » 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1-25 15:56:03

行政處罰一般罰多少錢

行政處罰和百姓息息相關,在以往「人情罰」、「議價罰」、「同案異罰」的情況時有發生。而現
在,《實施辦法》則嚴厲「擠」掉行政處罰中的「人為泡沫」,明確規定對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有一定幅度的罰款處罰,裁量基準應當視情節在幅度范圍內劃分為
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1、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應當在最高倍數與最低倍數之間劃分三個以上的階次,一般處罰按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於中間階次。
2、罰款為一定幅度數額的,應當在最高額與最低額之間劃分三個以上階次(最高額與最低額比值為四倍以上的,應當按倍數額劃分處罰階次),一般處罰按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於中間階次。
3、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一般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40%至60%確定,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20%以下確定。
區(市)縣政府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罰款幅度,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等客觀情況,作出控制罰款上限的決定。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環境保護等違法行為的除外。
最高5000元,由區縣公安局(分局)作出罰款決定書,派出所最高罰款500元,
公安機關作出2000元罰款決定前,要召開聽證會,
不服罰款決定,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
以上是筆者在 大律師網 看到的解釋,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建議到裡面過問相關律師。

② 【關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具體內容是

針對價格異常波動時期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行為,國家發改委公布特別規定。

違法抬價,重罰

國家發改委近日公布了《關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特別規定》要求,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經營者的產銷或者進銷差價額不能超過正常時期差價額一倍。

適用價格異常波動時期

與一般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相比較,特別規定是指在特殊時期,針對特定行為,適用特別的程序和罰則的法律規定。具體而言,《特別規定》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是僅在特殊條件下適用。一般價格法律法規適用於常態下的監管工作,而《特別規定》則適用於價格異常波動時期。二是只針對特定違法行為。現有的價格監管法律法規,如《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而《特別規定》只針對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幾類違法行為。三是加大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四是執法程序特殊。為及時平抑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別規定》更加強調執法程序的及時有效性,因此簡化了部分執法程序,並增加了必要的執法措施。

罰款提高,引入刑事責任

《特別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數額。串通漲價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數額從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提高為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等行為,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數額從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提高為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此外,對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罰款數額也從5萬元提高至20萬元。

《特別規定》重申了從重處罰原則。經營者有轉移涉案資金或者商品、拒絕配合調查和處理、屢查屢犯、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等情形的,應當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此外,《特別規定》還對「從重處罰」作了進一步解釋,明確規定「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應當從高適用;行政處罰種類在兩個以上的應當從重適用;可以並處的應當並處處罰。

《特別規定》引入了刑事責任。《特別規定》明確規定,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止濫用,規定啟動程序

為防止濫用法規規定,損害有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特別規定》專門規定了啟動程序,即只有當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可能對人民群眾生活和企業生產造成重大影響時,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才能適用《特別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從這個意義上講,《特別規定》在一般時期處於准備狀態,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並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才能啟動《特別規定》,依法開展執法。

需要指出的是,《特別規定》第二條所稱重要商品和服務,一般是指那些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關系較為密切的商品和服務,其具體判斷權在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鏈接: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違法行為有以下幾種:一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行為。市場價格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如果任憑部分市場主體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就可能加劇群眾的緊張心理,人為放大市場需求,導致供求失衡,推高市場價格。二是惡意囤積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儲存多少商品,什麼時間出售,完全由經營者自主決定。但對於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如果經營者多進少售、只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就會進一步減少市場供給,推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三是哄抬價格牟取暴利行為。四是串通漲價行為。經營者通過串通謀求漲價,排除、限制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是法律所明確禁止的。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串通漲價行為,危害性更大。

③ 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

按照處罰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不標明價格的行為
比如:從事零售業務的經營者,在填寫標價簽時,不按照要求寫明商品的價格;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的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費項目明細價目表;收購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的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在收購點公布收購價目表等等,均屬於處罰規定第11條第(1)項規定的不標明價格的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
這里所謂規定的內容和方式,主要是指《價格法》第13條對明碼標價的規定。如果按照行業來看,從事零售業務的,標價簽應註明產品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須在銷貨發票和標價簽或價目表上標明品名、產地、等級、計價單位、批發價格等內容;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價目表應包括收費項目名稱、等級或規格、服務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准等主要內容;進入生產資料交易市場的商品,應標明其品名、產地、規格、等級、型(牌)號、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的房地產,應標明其坐落位置、結構、規格、計價單位、面積和銷售(出租)價格等等。實行明碼標價,必須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標准字跡清晰、貨簽對位、一貨一簽、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更換。如果經營者沒有嚴格按照上述要求的內容和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就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甚至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處罰規定第11條第(2)項規定其為價格違法行為。
標價之外加價及收取未標明費用的違法行為
這也是《價格法》第13條規定的一種價格違法行為。
其他違反明碼標價的行為
為了避免本條例列舉的不周全,也為了使處罰規定能夠應付將來可能出現的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新的表現形式,處罰規定第11條第4款規定了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行為的兜底條款。
關於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價格法》第42條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處罰規定沒有必要細化。只是出於細化這一違法行為的需要,處罰規定第11條對其法律責任也作了銜接性規定,即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這里所謂的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因違反明碼標價的規定而獲得的不法收入。但是根據處罰規定第14條的規定,違法行為人多收取的價款如果可以退還,應當限期(或者公告)退還給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期限屆滿仍無法退還的才可以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④ <市場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為了制止市場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三條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生產、提供、銷售國家禁止、限制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生產、提供、銷售的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生產、提供、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四條 禁止經營無合法來源的進口商品。違反前款規定的,沒收無合法來源的進口商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進口商品貨值金額2 O%以下的罰款。第五條 禁止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外進行證券交易。違反前款規定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 O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影響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1 0萬元以上1 O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條從事中介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介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捏造事實、隱瞞重要交易情況騙取委託或者騙取中介費;(二)採取脅迫、欺詐、惡意串通等不正當手段從事中介活動;(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違法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中介服務;(四)為他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虛假申請文件,騙取批准文件、許可證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中介費用,並處1 O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 0萬元以上2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條 禁止利用合同或者在合同中規定不公平格式條款,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擾亂市場交易秩序:(一)虛構主體資格或者冒用他人名義;(二)虛構合同標的;(三)虛構銷售渠道或者以包銷、回收產品等為誘餌引誘他人簽訂合同;(四)沒有實際履行能力,而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履行合同; (五)設定事實上不能賣現的合同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六)用虛假的財產、權利、保證人作擔保,簽訂擔保合同; .(七)在合同中設定免除或者減輕提供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八)其他利用合同或者在合同中規定不公平格式條款,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擾亂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影響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3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條 禁止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九條 禁止出租、出借、買賣、偽造、變造進出口許 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 可證或者批准文件。違反前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3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條 禁止利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計算機軟體,從事經營活動,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物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一條 禁止製作、銷售、出租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危害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以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音像製品、印刷品以及其他物品。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出版物、音像製品、印刷品以及其他物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政治題材、重大社會事件,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社會不良影響。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影響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3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三條 禁止在發生自然災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緊急狀態時,囤積重要生產、生活物資等,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囤積的物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 O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影響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1 O萬元以上5 O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採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從事欺詐性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一)以「打折」、「返券」、「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還本銷售"等名義進行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二)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三)利用僱用他人等各種方式進行銷售誤導的;(四)在經營活動中利用消費儲值等名義,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錢財的;(五)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從事欺詐性經營活動的。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影響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3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並處1 0萬元以上5 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 O萬元以上2 0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 禁止經營依法應當取得質量標志而未取得質量標志的商品,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l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六條 商品的包裝方式無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但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隱患的,不得銷售。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銷售;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七條 禁止買賣和非法製作、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漕。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物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3萬元以上1 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八條 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對於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其他市場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行為影響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3萬元以上l O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九條 對於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還可以沒收專門用於從事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並可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本辦法規定的市場違法行為的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市場違法行為。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安、文化、海關、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負責查處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職責查處。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市場違法行為,實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市場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二)向與涉嫌市場違法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市場違法行為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涉嫌市場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以及其他資料;(五)查詢涉嫌市場違法行為的單位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六)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從事市場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七)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威脅公共安金、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市場違法行為場所;(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查封、扣押,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 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並及時送達當事人。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 O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 5日。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解除查封、扣押。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依法沒收。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七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市場違法行為,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倉儲、運輸、保管等便利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危害人體健康、威脅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市場違法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倉儲、運輸、保管等便利條件的,並處2萬元以上2 O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吊銷營業執照。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 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或者無法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九條 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市場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職責和程序查處市場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⑤ 證劵交易中對違法行為有什麼處罰

這個太多了,不同的違法行為處罰不同,以下是證券法中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
發行,退還所募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
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一百八十九條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條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責令停止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沒收違法所
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與
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一條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三十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第一百九十二條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
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
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四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七條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
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
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一條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
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並處以非法融資融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六條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擾亂證券市場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為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交易賬戶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撤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二百零九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證券自
營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條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託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一條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挪用客戶的資金或者證券,或者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
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二百一十二條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的,或者證券公司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
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二百一十三條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義務或者
擅自變更收購要約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改正前,收購人對其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的股份不
得行使表決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
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六條證券公司違反規定,未經批准經營非上市證券的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七條證券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

第二百一十八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合並、分立、停業、
解散、破產,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變更有關事項的,責令改正,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九條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經營證券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條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
操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
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二百二十一條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或者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有嚴重違法行為,不再具備經營資格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證券業務許可。

第二百二十二條證券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拒不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
料,或者報送、提供的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或者
撤銷證券公司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股東有過錯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
證券公司股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
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
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百二十五條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六條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

第二百二十七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

(二)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百二十八條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百二十九條證券交易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證券上市申請予以審核同意的,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三十條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百三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第二百三十四條依照本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百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⑥ 違反明碼標價行為怎麼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2000年國家計委令第8號):「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明碼標價的;(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四)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五)擅自印製標價簽或價目表的;(六)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七)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標明價格的;(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六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於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⑦ 行政處罰能罰多少錢

就我所知,最高的是100萬,不排除還有更高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內規定》經營者不執行容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⑧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權利,規范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辦理、告知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違反價格和收費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以下簡稱價格舉報),價格主管部門處理價格舉報,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12358舉報電話、網上舉報平台、通訊地址、接待的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12358舉報電話、信件、互聯網、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價格舉報。
對採用口頭方式提出價格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記錄。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舉報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對價格舉報實行統一編碼管理。
舉報人可以憑舉報編碼查詢舉報處理進展情況。
具體編碼管理及查詢辦法按照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工作規則執行。
第六條 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一)舉報事項不屬於價格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的姓名(名稱)、地址的;
(三)沒有提供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的;
(四)對同一個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其他機關已經受理的;
(五)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舉報人提出舉報,但沒有提供新的事實的。
第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接收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屬於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並且不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二)、(三)、(四)、(五)項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屬於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轉至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處理。
接受轉辦的價格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價格舉報,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或者轉辦。
第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管轄,按照《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行政處罰管轄分工規定執行。
第十條 價格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證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優先進行處理。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後,依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等決定或者不予立案的,為舉報辦結。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舉報辦結後 15 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可以單獨或者在進行價格舉報時一並對涉及自身價格權益的民事爭議提出投訴(以下簡稱價格投訴)。
價格投訴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民事請求事項及相關證據。
消費者在價格舉報時一並提出價格投訴的,價格投訴由受理價格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消費者單獨提出價格投訴的,由爭議發生地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價格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消費者。
第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投訴實行調解制度,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價格投訴辦結:
(一)達成調解協議的;
(二)調解期間雙方自行協商和解的;
(三)消費者撤回投訴的;
(四)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的;
(五)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
(六)應當視為價格投訴辦結的其他情形。
價格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內辦結,並告知消費者。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不執行調解協議的,消費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仲裁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被舉報人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多付價款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責令被舉報人將多收價款退還消費者,但應當扣除被舉報人在價格投訴中已經退還的多收價款部分。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告知,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採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進行,但舉報人或者消費者姓名(名稱)、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聯系方式的除外。口頭告知的,應當進行相關記錄。
第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對符合相關規定的舉報人給予鼓勵。
第十七條 對社會影響大的價格舉報典型案例,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的舉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咨詢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8月10日發布的《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442095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