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的合同
A. 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如何處理
如何處理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此種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追認。此處所說的「權利人」,是指對無權處分的物享有處分權的人。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同意該行為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買受人作出,也可以向處分人作出。如果權利人事後向處分人作出書面授權,允許其處分權利人的財產,在權利人與處分人之間已形成一種委託代理關系,處分人實際上是代替權利人處分財產,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均由權利人承擔。在此情況下,合同主體實際上已發生了變化。因此,權利人作出允許處分的授權以後,若處分人不履行義務,則買受人可直接請求權利人履行義務,因為權利人已成為真正的出賣人。
追認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目的在於使無權處分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在權利人追認之前,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買受人可以終止履行義務。在追認以後,此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將得到補正,因此合同將溯及既往地產生效力,任何一方當然有權請求另一方履行債務。
因權利人拒絕承認而使無權處分合同被宣告無效,不應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為維護交易安全而設定的制度,其基本內容是:無權處分人處分其佔有的動產給他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則可以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如果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權利,也可導致無權處分行為有效。從法律上看,無權處分行為的本質特徵在於,處分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了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一旦處分人事後取得了財產權利,便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
如果因權利人拒絕追認而使無權處分行為無效,權利人可基於物上請求權對無權處分人提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請求。
B. 無權處分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版財產,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權,並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
C. 無權處分的合同,怎麼理解
處分能力欠缺的合同屬於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是不一樣的,它不是代理,而且無權處分是以自己的名義處分;無權代理,是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一般情況下,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原則上是有效合同。無權處分訂立的其他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D. 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
《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的「效力待定」指的是債權合同的效力待定,但是,如果標的物交付(轉移佔有)或者登記了,那麼,只要受讓人是善意無過失的,那麼受讓人就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是毫無疑問的。
這裡面,標的物的真正權利人(可能是所有權,也可能是他物權)只能依照侵權來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通常是損害賠償,但不能追及致物的所在要求返還,因為善意第三人已經合法和終局地取得了對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已經喪失了對物的權利,因而不能通過物上請求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所有權一定是要保護的,不管是誰有什麼的所有權。
這里的問題不是誰的所有權應該得到保護,而是誰取得了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