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條件
A.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1)紀律處分條件擴展閱讀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
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B.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2)紀律處分條件擴展閱讀: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C.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包括哪些紀律
中國共產黨的紀律處分原則如下:
1.
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必須依照《條例》嚴肅處理,不得姑息遷就。
2.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違犯黨紀行為的處理必須經黨委或者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
3.
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任何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依照《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4.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員和黨組織要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D.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哪些情形可以從重和加重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二十二條規定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到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E.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哪些行為要受到黨紀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5)紀律處分條件擴展閱讀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F.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共有多少章多少條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共計十一章,一百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四章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6)紀律處分條件擴展閱讀:
修訂歷史: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G.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H.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什麼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8)紀律處分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I.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六大紀律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條明確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使全面從嚴治黨的尺子越來越清晰。
黨紀處分有輕重之別,黨的六大紀律無軟硬之分,黨紀就是鐵規戒律。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在處理黨群關系時,必須遵守群眾紀律,做好黨的各項具體工作必須遵守工作紀律,黨員幹部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遵守生活紀律。如若違反了黨的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說到底都是破壞了黨的政治紀律。
(9)紀律處分條件擴展閱讀
堅持干在實處強化實績帶動。「六大紀律」執行得好不好,最終還要實績來檢驗。這就需要黨員幹部立足崗位拼實干、比實力、出實績,努力用自身「辛苦指數」和「實干指數」換取群眾「幸福指數」。
中心穩、方向明,大局清、諸事寧。黨員幹部要胸懷大局、把握大勢、著眼大事,站在全局角度,以自身超常態應對工作新常態,助推中心工作發展。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黨員幹部的奮斗目標。
黨員幹部要把民生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此為謀事幹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讓群眾收獲實實在在的利益。實績體現在服務常態長效上。要堅持繼承和發展,抓好制度的建立、完善、執行和評估,對服務薄弱環節立新規、補漏洞,努力向制度建設要長效,讓聯系變成常態,讓服務成為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