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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1-25 14:01:14

㈠ 私自查商品價格屬於違法行為嗎

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違反國家現行的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行為。價格違法行為的實施者,稱為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由價格違法行為受到損害的價格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稱為價格違法行為的客體。價格違法行為是一種獨立於刑事違法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並與之相並列的行政違法行為。具有三個特徵:一、社會危害性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侵犯了價格法律規范所保護的價格行政管理秩序。具體是指由於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影響了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影響了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侵犯了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從而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價格違法行為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徵。某種價格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就是因為它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價格違法行為。二、行政違法性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違反了價格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是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現。一方面,沒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無從談起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如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如果不影響市場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不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價格立法就沒有必要禁止這種行為。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也就無法衡量、確定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價格法》中如果沒有規定禁止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包括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就無從認定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三、應受懲罰性價格違法行為的應受懲罰性,是指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價格法律制裁。價格違法行為的應受懲罰性,是由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派生出來的,是社會危害性和行政違法性的必然法律後果。與此同時價格違法行為的應受懲罰性又是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性的補充。2法規規章編輯涉及價格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主要包括:1、《價格法》[1]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2010年國務院令第585號修訂)3、《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4、《關於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原國家計劃委令第2號)5、《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原國家計劃委令第8號)6、《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原國家計劃委令第15號)7、《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4號)此外,還包括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如《蘭州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蘭州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規定》((2005年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3分類編輯價格違法行為的分類,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劃分:(一)以價格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為標准,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是作為的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積極主動地實施價格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而構成的價格違法行為。如《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行為:屬於作為的價格違法行為。二是不作為的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消極被動地實施價格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而構成的價格違法行為。如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不標明價格的,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行為,均屬於不作為的價格違法行為。(二)以價格管理相對人的主觀過錯為標准,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一是故意的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在主觀有故意的情況下所實施的價格違法行為。如「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故意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七條對故意的價格違法行為,如屢查屢犯、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等,規定應當從重處罰。二是過失的價格違法行為,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在主觀過失的情況下所實施的價格違法行為。過失是指價格管理相對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輕信可以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以致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心理狀態。(三)以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立法方式為標准,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概括性價格違法行為,即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採用籠統概括的方式而抽象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如《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籠統規定了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二是列舉性價格違法行為,即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採用明確列舉的方式所具體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如《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列舉了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11項價格違法行為;第八條列舉了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6項價格違法行為;第十一條列舉了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4項價格違法行為。(四)以價格違法行為所侵犯的價格管理秩序的性質為標准,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分為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和國家行政機關的價格違法行為。由於《價格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因此本節不介紹國家行政機關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重點介紹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種類。根據《價格法》規定,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分為:第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1.經營者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行為。2.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行為。3.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行為。4.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5,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收費標准收費的行為。6.採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7.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行為。8.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行為。9.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行為。10.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行為。11.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第二,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1.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的行為。(1)超過限定的差價率、利潤率的行為。(2)不執行規定限價的行為。(3)不執行提價申報制度的行為。(4)不執行調價備案制度的行為。(5)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的其他行為2.不執行法定的價格緊急措施的行為。(1)不執行集中定價許可權措施的行為。(2)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行為。(3)不執行法定的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第三,經營者不正當的價格行為。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是指《價格法》第十四條的禁止性規定。即: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的行為。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的行為。5.提供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行為。6.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的行為。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的行為。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第四,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1.不明碼標價的行為。2.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行為。3.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行為。4.不能提供降價記錄或者有關核定價格資料的行為。5.擅自印製標價簽或價目表的行為。6.使用未經監制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的行為。7.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第五,經營者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價格違法行為。1.不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行為。2.不按規定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的行為。3.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4.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其他行為。4認定編輯一、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價格法》將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為經營者。根據《價格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一)法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成為法人要具備以下四條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里需要注意的是:1.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2.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事業單位是指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是指按照規章而由一定的會員所組成的,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活動的組織。(二)其他組織。指具有一定生產能力,但不具備法人條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三)個人。主要包括:1.個體工商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主體是個體勞動者,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2.農村承包經營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二、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認定價格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屬於哪一類價格違法行為的過程。(一)價格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確定一種價格行為是否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首先要明確這種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如國家發展改革委曾大幅度下調了葯品的零售價。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降低葯品價格,就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依據的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合法」,就不能確定其價格行為是價格違法行為。這里所說的「不合法」包括三層意思:一是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內容,與憲法、《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二是雖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沒有作具體規定,但其基本原則是明確的,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與這些基本原則不一致;三是該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超越其職責范圍制定規章、規范性文件,這種規章、規范性文件也屬於不合法的。(二)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律、法規這是認定價格違法行為的第二步,在確定違反了有關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後,就要確定這種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具體是哪一條;再有就是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具體定性,是屬於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還是屬於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如:經營者違反規定亂收費,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列舉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三)注意價格法律、法規的時效性法律的生效時間是指法律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開始具有約束力的某一特定的具體時間。絕大多數的法律都在其附則中規定了生效時間。我國對於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時間通常有三種方式:一是自發布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採取了這種辦法。二是公布或者發布後某一特定時間生效。即公布或者發布後並不立即生效,而是到法定的時間才生效。法律、法規通過後是立即施行還是經過一段時間以後再施行,需要根據法律、法規所規范的具體內容、所面對的社會環境等情況而定。如《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由於《價格法》突出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作用,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較以前的《價格管理條例》有了較大突破,同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要認真學習,做好各方面准備,需要廣大經營者領會其精神,也需要在正式實施前進行廣泛的宣傳,使全社會普遍了解。三是規定在其他法律、法規生效後一定期限後生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3個月之日起試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溯及力問題。所謂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後,對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不具有溯及力。處罰規定沒有溯及力,不能追溯以往。一般來說,除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對其生效前發生的,屬於法律、法規調整范圍的關系有溯及力外,法律、法規均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也就是說法律一般不對其發布前的行為產生約束。但是有兩種情況除外,一是價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即價格違法行為從1999年8月1日以前一直延續到8月1日以後的,可以適用處罰規定;二是對於1999年8月1日下達處罰決定書的,在程序上適用處罰規定,即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行政處罰時,要責令經營者退還多付價款;難於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經營者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的2‰加處罰款。經營者對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由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在2006年、2008年、2010年三次修改,每次修改決定公布實施之前發生的價格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原則上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但違法行為連續或者繼續到修改決定公布施行之日的,應當按照修改後的規定執行。三、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確定價格管理相對人的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過程。准確計算多收價款的金額是案件審理的重要環節。下面主要介紹三類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數量認定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主要有15項。其多收價款的計算如下: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2.高於政府定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3.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4.擅自製定屬於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5.提前執行政府指導價提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提價後實際執行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6.提前執行政府定價提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提價後的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7.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實際執行價格-降價後的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8.推遲執行政府定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的價格-降價後的價格)×數量;9.自立項目、自定標准並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本項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了收費項目和標准,並明確規定不得再制定項目和標准,經營者違反規定自立項目、自定標准並收費的行為。10.分解收費項目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收費標准-規定收費的標准)×數量;11重復收費、超出收費范圍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12.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13.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14.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15.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收費標准-實際提供服務應收費標准)×數量。16.其他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行為獲得的多收價款,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計算辦法。沒有違法所得的,主要有低於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最低幅度制定價格和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兩種表現形式。考慮到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經營者應當遵守,如果不遵守,有可能給社會的穩定甚至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帶來影響。因此規定,對於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而無違法所得的行為處以罰款。(二)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違法行為分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和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多收價款的計算主要有:1.高於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幅度獲得的多收價款=經營額×(實際執行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2.高於規定限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規定限價)×數量;3.低於最低保護價獲得的多收價款=(最低保護價格-實際執行價格)×數量;4.不執行集中定價許可權措施獲得的全部金額;5.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獲得的全部金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於實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是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對於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是本規定中最重的,對無違法所得的,所處罰款是罰款中最重的。(三)經營者不正當的價格行為的數量認定經營者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可以分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和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兩種。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主要是指低價傾銷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包括:價格串通致使商品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哄抬價格致使商品價格過高上漲,上漲後的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價格欺詐使其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價格歧視而使其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抬高等級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壓低等級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違反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下面重點介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行為的價格違法所得的數量認定:1995年1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計委發布實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經營者經營某一商品或者服務,其價格水平、差價率或者利潤率不得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的市場價格或者平均差價率或者市場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如果超過,就屬於違反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其價格違法所得的計算如下:1.多收價款=(實際價格-市場平均價格)×數量;2.多收價款=(實際差價率-平均差價率)×經營額;3.多收價款=(實際利潤率-平均利潤率)×經營額。這里的「市場平均價格」是指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平均差價率」是指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平均利潤率」是指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四)經營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費用行為的數量認定多收價款=(實際銷售價格-明碼標示價格)×數量。5處罰編輯《價格法》及其《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設定的處罰種類有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撤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等。

㈡ 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

按照處罰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不標明價格的行為
比如:從事零售業務的經營者,在填寫標價簽時,不按照要求寫明商品的價格;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的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費項目明細價目表;收購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的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在收購點公布收購價目表等等,均屬於處罰規定第11條第(1)項規定的不標明價格的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
這里所謂規定的內容和方式,主要是指《價格法》第13條對明碼標價的規定。如果按照行業來看,從事零售業務的,標價簽應註明產品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須在銷貨發票和標價簽或價目表上標明品名、產地、等級、計價單位、批發價格等內容;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價目表應包括收費項目名稱、等級或規格、服務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准等主要內容;進入生產資料交易市場的商品,應標明其品名、產地、規格、等級、型(牌)號、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的房地產,應標明其坐落位置、結構、規格、計價單位、面積和銷售(出租)價格等等。實行明碼標價,必須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標准字跡清晰、貨簽對位、一貨一簽、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更換。如果經營者沒有嚴格按照上述要求的內容和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就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甚至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處罰規定第11條第(2)項規定其為價格違法行為。
標價之外加價及收取未標明費用的違法行為
這也是《價格法》第13條規定的一種價格違法行為。
其他違反明碼標價的行為
為了避免本條例列舉的不周全,也為了使處罰規定能夠應付將來可能出現的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新的表現形式,處罰規定第11條第4款規定了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行為的兜底條款。
關於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價格法》第42條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處罰規定沒有必要細化。只是出於細化這一違法行為的需要,處罰規定第11條對其法律責任也作了銜接性規定,即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這里所謂的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因違反明碼標價的規定而獲得的不法收入。但是根據處罰規定第14條的規定,違法行為人多收取的價款如果可以退還,應當限期(或者公告)退還給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期限屆滿仍無法退還的才可以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㈢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的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權利,規范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辦理、告知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違反價格和收費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以下簡稱價格舉報),價格主管部門處理價格舉報,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12358舉報電話、網上舉報平台、通訊地址、接待的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12358舉報電話、信件、互聯網、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價格舉報。
對採用口頭方式提出價格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記錄。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舉報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對價格舉報實行統一編碼管理。
舉報人可以憑舉報編碼查詢舉報處理進展情況。
具體編碼管理及查詢辦法按照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工作規則執行。
第六條 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一)舉報事項不屬於價格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的姓名(名稱)、地址的;
(三)沒有提供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的;
(四)對同一個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其他機關已經受理的;
(五)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舉報人提出舉報,但沒有提供新的事實的。
第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接收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屬於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並且不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二)、(三)、(四)、(五)項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屬於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轉至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處理。
接受轉辦的價格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價格舉報,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或者轉辦。
第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管轄,按照《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行政處罰管轄分工規定執行。
第十條 價格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證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優先進行處理。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後,依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等決定或者不予立案的,為舉報辦結。
第十一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舉報辦結後 15 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因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可以單獨或者在進行價格舉報時一並對涉及自身價格權益的民事爭議提出投訴(以下簡稱價格投訴)。
價格投訴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民事請求事項及相關證據。
消費者在價格舉報時一並提出價格投訴的,價格投訴由受理價格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消費者單獨提出價格投訴的,由爭議發生地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管轄。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價格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消費者。
第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投訴實行調解制度,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價格投訴辦結:
(一)達成調解協議的;
(二)調解期間雙方自行協商和解的;
(三)消費者撤回投訴的;
(四)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的;
(五)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
(六)應當視為價格投訴辦結的其他情形。
價格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內辦結,並告知消費者。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或者不執行調解協議的,消費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仲裁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被舉報人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多付價款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責令被舉報人將多收價款退還消費者,但應當扣除被舉報人在價格投訴中已經退還的多收價款部分。
第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告知,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採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進行,但舉報人或者消費者姓名(名稱)、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聯系方式的除外。口頭告知的,應當進行相關記錄。
第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對符合相關規定的舉報人給予鼓勵。
第十七條 對社會影響大的價格舉報典型案例,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的舉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咨詢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8月10日發布的《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442095

㈣ 行政處罰能罰多少錢

就我所知,最高的是100萬,不排除還有更高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內規定》經營者不執行容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㈤ 哄抬物價屬於民事還是行政違法行為

行政違法。
哄抬物價是投機商人牟取暴利的手段之一,它直接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秩序,是一種投機違法行為。

㈥ 價格欺詐的法律規定

價格欺詐的法律規定:
一、《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二、國家計委出台《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2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三、價格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㈦ 行政處罰證據規則

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分別有以下幾種:

1、警告。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個人進行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從國家方面說,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式意思表示,會對相對一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當納入法律約束的范圍;對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適用於對多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已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

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


(7)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擴展閱讀: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

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除已列舉方式規定了上述行政處罰外,考慮到這六種行政處罰可能不足以處罰行政違反行為,又授權法律和行政法規這兩種全國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創設六種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由法律和行政法規新創設的行政處罰主要有勞動教養、通報批評、強制履行兵役、驅逐出境、撤銷注冊商標、注銷城市戶口等。

㈧ 這樣屬於價格欺詐嗎有相關的法律和救濟措施嗎

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回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答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相關法律處罰: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救濟措施: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於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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