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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

發布時間: 2020-11-25 12:55:22

㈠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五條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1)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擴展閱讀: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必須「把好四關」:

1、把好「紀律審查關」。紀律審查的質量是黨紀處分工作的基礎。從信訪受理、線索處置到執紀審查的各個環節,都要落實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2、把好「執紀審理關」。做好執紀審理,是黨紀處分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環。審理階段要集體審議,由審理部門集體對案件的錯誤事實、證據、錯誤定性、處理意見和程序是否合法、完備等嚴格審核,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以確保紀律審查工作的質量。

3、把好「處分決定關」、新《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要嚴肅追究。

4、把好「紀律執行關」。處分決定一旦做出,必須堅決執行。黨章第十五條要求:「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要堅持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㈡ 黨的紀律處分有哪些

一、黨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具體處分的內容有:

1、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2、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4、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5、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7、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准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8、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0、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1、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12、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3、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4、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擴展閱讀:

1、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2、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3、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4、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㈢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有哪些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有改組和解散。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條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3)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擴展閱讀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第二點 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五點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㈣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什麼討論決定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4)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擴展閱讀: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

(二)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

(三)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

㈤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嗎

嗯!還有批評和自我批評

㈥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有哪些要求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的要求如下:

1.要把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弄清楚,即要搞清楚錯誤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後果,以及產生錯誤

的主客觀原因,真正做到以客觀事實為基本依據;

2.要根據事實和黨內法規認定所犯錯誤的性質;

3.根據錯誤性質、危害程度、責任大小,以及所犯錯誤黨員的一貫表現和對待錯誤的態度,確定給予

哪種處分;

4.嚴格履行黨章規定的處分黨員的手續,即我們通常講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得

當,手續完備」的20字方針。只有這樣做,才能實事求是地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

(6)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

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

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

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

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

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

嚴相濟。

㈦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哪些原則

根據《中抄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五條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㈧ 如何正確實施黨的紀律處分

1.黨的紀律處分的種類
黨內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分為改組和解散兩類。
2.警告
警告是黨內五種紀律處分中最輕的處分。一般對在工作上由於經驗不足,或一時疏忽偶爾違犯黨的紀律的,或對錯誤雖屬於思想品質方面,但錯誤性質和造成的後果不嚴重的,給予這種處分。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職務的黨外職務。
3.嚴重警告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4.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並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5.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重處分。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可以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後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6.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主要是對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者對犯了錯誤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和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的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改組
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的領導機構。受到改組處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者外,均作為自然免職,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者由相應的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領導機構成員。
8.解散
適用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對於受到解散處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逐個審查,履行重新登記手續。錯誤嚴重,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開除黨籍;不起黨員作用,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不予登記,宣布除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應當予以重新登記,對其中犯有錯誤的,還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給予處分。
9.開除黨籍與清除出黨的區別
清除出黨與開除黨籍都是為了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從這一點來說,兩者沒有本質的區別。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紀律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喪失黨員條件的黨員。清除出黨通常是對那些混入黨內的叛徒、特務、反革命分子、黨內腐敗分子等所採取的一種組織措施。二者之間由於被處理對象的錯誤和問題的性質不同,又有一定區別。
10.黨內通報批評
黨內通報批評,是揭露黨內違紀問題,嚴肅黨的紀律,加強黨員教育的重要手段,是對黨內違紀問題的一種非黨紀處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違紀問題單獨使用,也可以配合執行黨的紀律處分決定來使用。黨內通報批評要具有原則性、針對性和指導性,在內容上一般包括錯誤的事實、性質,產生的原因,應吸取的教訓等。通過通報批評,使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受到教育,引以為戒,避免和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
11.黨員受黨紀處分的審批許可權
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均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一級黨委批准。給黨員開除黨籍處分,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後,尚須逐級審核、簽署意見,報縣一級黨委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
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如是一級黨委委員或候補委員,應由支部大會決定,經本級黨委批准。在特殊情況下,可直接由本級黨委決定,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如是一級黨委委員或候補委員,應由本級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報上一級黨委批准。
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如是上級黨委管理的幹部,應報主管幹部的黨委或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如是上級黨委管理的幹部,應報主管幹部的黨委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省委委託各地市委、省直屬機關各口管理的黨員幹部,如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應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必須由所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12.對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給予黨紀處分的審批許可權
對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由本人所在委員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定,報告同級黨委,同時報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各省、市、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常委,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核,報中央批准;地、市以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常委,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核,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委批准。
13.黨組織對犯錯誤的黨員進行立案檢查時採取停職檢查措施問題
黨組織立案檢查犯錯誤黨員的問題時,對於犯了嚴重錯誤,在接受檢查期間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任職務,或者本人態度惡劣,嚴重干擾檢查的,可以採取停職檢查的措施。但一定要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14.上級黨組織在特殊情況下可直接處分黨員
黨章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這里所指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①犯錯誤的黨員,由於工作機密程度較大,不宜由黨員大會討論;②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領導人同犯錯誤的人有直接牽連;③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④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檢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應當"是什麼意思

  1. 可以,被允許。法律條文用語時,帶有必須的意思;

  2. 表明主體所做的事情是義務的。

㈩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哪些原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10)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擴展閱讀:

從紀律處分原則看黨的紀律建設:

從1988年到2018年的30年間,《條例》從無到有,從起草、試行到修訂、再修訂等,歷經多個階段,見證了黨規黨紀的一般發展脈絡。《條例》制定、修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的與時俱進,為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積累了豐富經驗。

堅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一方面,黨章是我們黨的總規矩,明確提出了黨的綱領路線方針政策等,是人民群眾認識黨、了解黨最直觀的載體和最重要的途徑;另一方面,黨章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中居最高位階,是處理黨內關系的根本依據。

在黨的紀律建設中,堅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要求其他任何黨規黨紀在具體條文規定中不僅不能違背黨章的基本原則、與黨章相抵觸,而且應當細化、完善黨章的基本原則,實現其他黨規黨紀與黨章的積極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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