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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0 23:07:06

『壹』 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刑法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五、將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貳』 什麼處分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定

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則。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則。

法條鏈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1、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2、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3、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中國共產 黨紀 律 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1、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2、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3、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4、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6、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叄』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包括哪些

有下列來情形之一的,可以源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肆』 什麼是從輕,減輕處分

從輕和減輕是有較大區別的,從輕指的是在規定的處罰幅度內,選擇比較輕的處罰,而減輕則是在規定的處罰幅度以下,是突破現有的處罰幅度,比現有的處罰幅度最低限度還要輕的處罰!

『伍』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什麼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5)減輕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陸』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柒』 無論什麼情況,對違紀黨員都不能在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是可以酌情處理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根據 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 (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 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根據以上規定,在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只有 在特殊情況下才能適用。這里的「特殊情況」是一種不確定的情況,主要是為了更好地處理實踐中集團腐敗案件問題, 促使違紀團伙分化瓦解,有利於紀律審查,使案件的處理取 得更好的政治效果、法紀效果和社會效果,而特別規定的酌情量紀的情況;

同時,為了防止該條規定在實踐中被濫用, 在程序方面有很嚴格的要求,即只有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 (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 准,才可以對違紀黨員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 十二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 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規定: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 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 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 組織批准;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 規定;

同時《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嚴重 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據此,對屬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不 得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在規定 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一般也不宜適 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在規定處分 幅度以外減輕處分,但案件由特殊情況的除外。

『捌』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何為減輕,加重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二十二條規定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到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8)減輕處分擴展閱讀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玖』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中 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9)減輕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八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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