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福利
Ⅰ 為什麼國企發放員工福利屬於違規
國企的工資都是定額,有計劃的。
現在發福利,你覺得錢是從哪裡出來的
Ⅱ 機關事業單位 三八婦女節發放福利違規嗎
只要不違反八項規定,單位給婦女員工發福利是允許的。
根據中國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三條規定:婦女節(3月8日)屬於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婦女放假半天。
聯合國從1975年國際婦女年開始,每年於3月8日舉辦活動慶祝國際婦女節,「三八」國際婦女節已經成為了聯合國的紀念日。有些人佩戴紫色的絲帶來慶祝這一天。
在義大利,為了慶祝這一天,男人送給女人黃色的含羞草。黃色含羞草和巧克力也是3月8日在俄羅斯和阿爾巴尼亞最常見的禮物之一。
在巴基斯坦,正式和非正式部門工作的婦女們每年慶祝國際婦女節,以紀念她們在面臨許多文化和宗教限制的情況下為爭取應有權利而進行的斗爭。
Ⅲ 套取資金發放福利費是私分國有資產還是違反財經紀律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規定的一個新罪名。此前,對於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單位成員的行為,通常是作為一般財經違紀行為處理的。應當說,私分國有資產犯罪行為首先是一種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但並不意味著此類財經違紀行為都應該作為犯罪處理。在司法實踐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行為一般都以單位的名義進行,因此往往是打著合法的幌子,通過發「獎金」、發「補助」、「崗位津貼」、「分紅」或者發放福利商品等各種形式公開進行。如何正確區分私分國有資產行為特別是方式方法上表現為發放獎金、津貼、福利補貼等變相私分行為與一般財經違紀行為的界限,在理論和實務上都容易產生分歧。對此,我們認為,正確區分兩者的界限,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關於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結合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和數額是否較大兩個方面的構成要件來加以理解和把握。
私分國有資產行為首先是一種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據此,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依照相關國家規定發放獎金、津貼、福利等行為,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依照預演算法和有關預算外資金管理法規規定用預算外資金發放獎金、津貼、補貼以及國有公司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將所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集體福利等,因屬合法行為,當然不能認為是變相私分國有資產。鑒於我國國有單位尤其是國有企業在改革、改制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財務管理不夠規范和不夠完善的現實狀況,在私分國有資產罪中的違反國家規定的具體理解和掌握上,一定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認定。不宜將違反規定超標准、超范圍等亂發、濫發獎金、福利的財經違紀行為,一概認定為集體私分行為,以避免刑事打擊面過大。具體判斷方面,可參照單位經營利潤情況、單位對所分資產是否具有自主支配、分配權等情況綜合分析。對於在單位財力狀況允許的范圍內以及將單位具有一定自主支配權的錢款違反規定分配給單位成員,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後果的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私分行為。相反,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行為:第一,在單位沒有經營效益甚至經營虧損的情況下,變賣分配國有財產等嚴重違背國有財產的經營管理職責,妨害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第二,單位將無權自主支配、分配的錢款通過巧立名目、違規做帳等手段從財務帳上支出,或者將應依法上繳財務入帳的正常或者非正常收入予以截留,變造各種欄目進行私分發放等,嚴重破壞國家財政收支政策的貫徹落實的。
Ⅳ 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行為怎麼處理
凡是違規的要清繳。
如果是相關部門,可以向紀律檢查委員會進行情況反饋。
Ⅳ 國有企業哪些行為是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
超過五百塊錢的五百塊錢的補貼或福利都是違規的。
Ⅵ 國企給職工發放福利是否應嚴厲追責
你好,國有企業給職工發福利既沒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而且也沒有違反別的黨紀黨規,怎麼要嚴厲追責呢?
去年,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工會經費用於服務職工的各項開支再次做出明確規定。工會經費不僅可以用於職工集體福利支出,還將覆蓋范圍從逢年過節、會員生日,擴大到婚喪嫁娶、退休離崗的慰問支出等。《辦法》規定,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即: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和經自治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少數民族節日。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採取便捷靈活的發放方式。
當然在《辦法》中,也有一個底線不能越,那就是工會經費也不能「任性花」。《辦法》要求基層工會在工會經費開支中,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三)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五)不準將工會賬戶並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所以你說的那個符合規定,沒有責任,還追究什麼。
Ⅶ 三八婦女節發女職工福利,算不算違規
三八婦女節發女職工福利是不算違規的。只要不違反八項規定,單位給婦女員工發福利是允許的。 根據中國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三條規定:婦女節(3月8日)屬於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婦女放假半天。
在三八婦女節用人單位將放半天假視為婦女節的福利,安排女職工放假,仍需按照女職工正常出勤時的待遇支付工資。不支付工資的行為將構成剋扣工資,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7)違規福利擴展閱讀:
國際婦女節是全世界許多國家都慶祝的節日。這一天,婦女們作出的成就得到肯定,無論她們的國籍、民族、語言、文化、經濟狀況和政治立場如何。從那以後,國際婦女節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婦女節日,對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的婦女來說都具有新的意義。
Ⅷ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屬於違反什麼紀律的行為
這是屬於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
根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第三條 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並發放補貼後,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准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8)違規福利擴展閱讀
違規發放補貼的原因
分析原因,除了客觀上存在的資金管理漏洞、監督管理缺失、執紀不嚴等,在主觀方面的認識誤區,也是重要原因。主要表現為:
思想認識不到位。「本以為發放補助是為了調動同志們的工作積極性,不是出於私心,我個人沒拿一分錢,沒想到還是違反了紀律。」因提議並促成給鎮里部分工作人員發放3萬元補助,河南省魯山縣趙村鎮黨委書記曹大偉受到了處分,他在反思問題時這樣說。
這是典型的思想認識不到位,沒有深刻理解中央狠抓八項規定精神落實的堅定決心和重大意義,依然用老觀念、老思維應對新形勢、新局面。
僥幸心理在作祟。「錢不多、事不大,不會引起紀委注意」,「我們操作得很巧妙,紀委也發現不了」,這些念頭經常出現在違規者的心中。
2013年10月,湖北省武漢市環保局機關組織職工運動會,該局下屬的武漢市車防中心以參賽人員每人1000元、不參賽人員每人500元的標准給全體工作人員購買了一批運動服裝,共花費3.2萬元。雖然他們遮蓋得很巧妙,但面對「升級換代」的黨內監督、無處不在的群眾監督等,最終還是「露出了尾巴」。
執行規定不堅決。「八項規定出台後,我知道發放過節費是違規的。但是考慮到我剛調任不久,一來就把單位慣例打破,大家對我會有意見,於是就同意辦公室造表,發放了中秋過節費。」江西省會昌縣皮膚病防治所所長劉健民向調查人員的「坦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按照「慣例」,經劉健民批准,2013年,該單位給職工發放了共計10250元的中秋節「福利」。明明知道不對,卻為了所謂的「慣例」,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拋諸腦後,慷公款之慨、迎下屬之好,等來的只能是紀律的追究。
Ⅸ 怎樣判斷發放過節福利是否違規到底能發哪些福利
幾個例子:
借:應付職工薪酬---節日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借:銷售費用---節日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節日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節日福利費
貸:現金
禮品如果是自產產品有點復雜,要視同銷售,結轉成本,計提增值稅。
另外這種禮品發放仍然屬於工資性收入,要計提個人所得稅。
發放禮品,嚴格的說可能不能視為福利費,如果國稅要求嚴格的話,計算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時候可能會要求調增。
根據中央改進工作作風「八項規定」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得違規發放過節費及其他節日福利。
Ⅹ 我因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給單位職工違規發放福利而被判續刑,請問對
從條例上看,它和之前的條例比起來有三個特點:一是紀法分開: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刪除,黨紀嚴於法律。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修訂刪除了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修訂後,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二是劃定紅線:強調追責,明確6類「負面清單」。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並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三是十八大以來成果制度化:方向精準,體現從嚴治黨常態化。條例修訂: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