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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輕處分和重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5 07:10:42

⑴ 黨紀處分條例 情節較輕 情節較重 情節嚴重 區別

這個情節是有個自由裁量在裡面的,最主要是處分的時指含候,答耐會按相應等級處以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唯舉笑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方式進行處分

⑵ 開除黨籍處分,黨紀輕處分與重處分的區別,黨紀和政

警告、嚴重警告是輕處分,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是重處分。

⑶ 黨紀處分過重,後又變輕,處分期怎麼算

具體要看受什麼處分,如果輕處分的處分期比重處分短的,應重新按輕處分計算。

⑷ 黨紀輕處分與重處分的區別,黨紀和政紀處分哪個重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政紀處分逼黨紀處分重。

政紀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比如,一個公務員,其又是黨員,犯了錯誤可能要受到兩個部門的處罰;如果其不是黨員,只會受到監察部門的處罰,而不會受到紀檢部門的處罰;

(4)黨紀輕處分和重處分擴展閱讀

黨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黨紀處分原則

1、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

2、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3、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原則

4、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5、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是指什麼

「四種形態」為:

第一種: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

第二種: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

第三種: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

第四種: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少數。

(5)黨紀輕處分和重處分擴展閱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2015年9月24日至26日在福建調研並主持召開座談會,聽取黨員和群眾代表對修訂廉政准則和黨紀處分條例的意見建議。他強調,要在思想認識、責任擔當、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以嚴明的紀律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四種形態」是方法論。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認識對待違紀違規問題不同發展階段的方式方法,是當前執紀機關開展監督執紀問責應遵循的一般性原則。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揭示的原則符合違紀行為發展的一般規律。

違紀問題有一個發展演變的過程,開始出現違紀苗頭時,處於第一種形態的處置范疇;如果沒有及時提醒教育,就有可能出現較為輕微的違紀行為,從而進入第二種形態;如果仍沒有及時發現處理,就有可能出現較為嚴重的違紀行為,也隨之進入第三種形態;對於已經出現嚴重違紀行為,還是沒有發現並給予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就很有可能出現違法犯罪行為,滑進犯罪深淵。

「四種形態」針對黨員幹部違紀行為的共性規律,解決了「量的積累」與「質的變化」的關系,描畫了從提醒式的批評教育到紀律處分、從違紀到違法的梯度軌跡,給出了由輕到重的因應之策。與此相應,「四種形態」所針對黨員的數量和規模,存在著依次遞減的關系。

「四種形態」針對治標和治本的雙重任務,解決了「抓早抓小」與「查大要案」的關系,治標有效才能治本有道。從紀律上嚴格起來,以輕處分和組織柔性處理,強化「不想腐」,既體現了懲又體現了治,既是治標之舉又是治本之計;以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立案審查等雷霆手段,堅決減少腐敗存量、遏制腐敗增量,強化「不敢腐」,是標本兼治的戰略抉擇。

「四種形態」是執紀理念。「四種形態」是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是一個對違紀行為逐級設防的過程。在「四種形態」中,從第一種形態到第四種形態,其行為性質和量紀程度在層層加重,後一種行為是前一種行為發展的必然結果,後一種形態是前一種形態有效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前一種形態的工作真正做到位了,就會有效減少後一種形態問題的發生。

參考資料:網路—四種形態人民網—深化對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認識

⑹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何為從輕,從重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十九條對違紀行為紀律處分運用規則進行了具體規定。

關於從輕、從重處分的規定。從輕處分,是指在《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黨紀處分幅度內,選擇較輕的處分種類給予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幅度內,選擇較重的處分種類給予處分。

(6)黨紀輕處分和重處分擴展閱讀: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八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⑺ 黨的紀律處分有幾種,最輕處分和最高處分是什麼

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1、最輕處分:警告。

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紀,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

2、最高處分:開除黨籍

(1)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主要是對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者對犯了錯誤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和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的處分。

(2)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黨紀輕處分和重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七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⑻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有什麼不同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三者不同:

職責不同。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適用范圍不同。黨紀處分只能適用於黨員幹部,組織處理,誡勉談話無論是否為中共黨員都可以適用這兩種措施;

形式不同。組織處理和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8)黨紀輕處分和重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不屬於組織處理 。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

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2015年10月19日選登的互動交流答復內容,組織處理具體形式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辭職和免職等;《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多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都把組織處理作為追究違紀責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執紀中如何進行組織處理,要視具體問題和具體規定而定。關於組織處理的影響期以及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處理,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規定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⑼ 黨紀處分過輕可否重新處理

可以申請重新處理

⑽ 處分裝入檔案過6個月,組織覺得輕了,還可以重新給處分嗎

根據《中國共產唯備配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

第四十一條黨滾森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

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指指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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