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范圍
Ⅰ 《條例》中對「黨員領導幹部」的界定范圍是哪些
黨員領導幹部專指共產黨黨政機關、國有企業等機構的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
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
二是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於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
三是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幹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
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共黨員幹部也屬於黨員領導幹部的范圍。
(1)處分范圍擴展閱讀
第八十五條黨員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七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准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黨員領導幹部
Ⅱ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適用范圍
對所有黨員適用!
第八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Ⅲ 國有企業負責人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在什麼范圍宣布
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人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Ⅳ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稱「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什麼
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內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容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Ⅳ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適用范圍是什麼
適用范圍包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一條 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5)處分范圍擴展閱讀:
媒體報道(摘要):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實施公務員「行為禁區」劃定
一名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如果觸犯刑律,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他還可以留在機關繼續工作嗎?在以前,這個問題並不是特別明確,有的單位出於人情關系等方面的考慮,就允許這些人員上班。
現在,這種做法被絕對禁止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有關專家說,《處分條例》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具有很強的操作性。《處分條例》的出台,將使長期以來存在的行政懲戒工作隨意性較大的現象得到改變。
令人關注的是,《處分條例》中的不少規定,有著鮮明的現實針對性,是社會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
比如: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再比如: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還比如: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包養情人的,等等。
可以說,這些是一些公務員身上存在的較為突出的問題,對此做出明確的處分規定,是規范公務員行為的必然,體現著老百姓的要求和願望。
徹底克服行政不作為現象,需要做很多工作,首先要建立行政責任與利益掛鉤的機制,用制度的辦法強化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就有這個作用。此外,加強監督制度建設、加強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些也是非常重要的。
參考資料:人民網-《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實施公務員「行為禁區」劃
Ⅵ 處分原則的含義和內容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具體內容:其一,處分權的享有者只限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其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對象包括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處分原則貫徹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體現在:第一,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直接關系著民事訴訟程序能否開始;第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對於訴訟程序的發展和終結有著重要影響;第三,審判保護的范圍和方法,一般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Ⅶ 處分的范圍和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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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違紀是包括哪些范圍
答:所謂違紀競合,是行為的想像競合與行為的法規競合的統稱。根據《處分條例》第26條規定,違紀競合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行為的想像競合。即某行為是基於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違紀過失實施的,但在客觀上卻同時觸犯了《處分條例》分則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條款。這里的違紀故意、違紀過失,是指行為人故意違紀、過失違紀的心理狀態。根據《處分條例》第26條第1款規定,對行為的想像競合,採取從一重處斷的方法。也就是說,如果同時觸犯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如果同時觸犯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最重的條款定性處理。如果所觸犯的條款處分相同的,則依照最能體現其行為特徵的條款來定性處理。例如,張某是個嚴重違紀的黨員,其嚴重違紀行為同時已構成犯罪,黨員李某對張某進行包庇。從《處分條例》的規定來看,李某的行為既符合第170條第1款關於對包庇犯罪分子行為的處理規定,也符合該條第3款關於對包庇有嚴重違紀行為應受紀律處分人員的處理規定。這就屬於行為的想像競合。由於前者規定處分最重的是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後者規定處分最重的是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前者的處理要重於後者,因此,對李某的行為應適用第170條第1款而不能適用該條第3款的規定。
二是法規的競合。即對某違紀行為適用《處分條例》時,發現其構成同時符合兩個條款規定的情況,其中,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前者屬於特別規定,後者屬於一般規定。違紀構成要件是指構成違紀行為所必須的主客觀條件,它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即違紀主體、違紀客體、違紀主觀方面和違紀客觀方面。違紀主體是指構成某一具體違,紀行為對該違紀行為實施者的身份要求。根據不同的違紀行為對實施者身份的不同要求,違紀主體可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一般主體指所有黨員,特殊主體則指具有特殊身份的黨員。違紀客體是指構成某一具體違紀行為對該違紀行為所侵犯的黨內關系和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方面的要求。換句話說,只有侵犯了某種特定的黨內關系或者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才構成某一具體違紀行為。違紀主觀方面是指構成某一具體違紀行為對實施者過錯心理上的要求。過錯心理具體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其中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又可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違紀客觀方面是指構成某一具體違紀行為對實施者具體行為及相關後果的要求。也就是說,必須有某種特定的行為存在或者實施,或者造成了某種後果才可能構成某一具體的違紀行為。根據《處分條例》第26條第2款規定,對法規的競合,適用時採取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做法。例如,《處分條例》第156條關於賣淫的規定,其構成要件完全包含在《處分條例》第155條關於進行色情活動的規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