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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1-24 21:05:58

① 哪些屬於統計違法行為的范疇

一、《統計法》中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違法行為種類有:

1、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2、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3、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4、拒絕、推諉或者阻撓統計檢查的;

5、轉移、隱匿、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二、統計違法行為

1、虛報統計資料。

2、瞞報統計資料。

3、偽造統計資料。

4、篡改統計資料。

5、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

6、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7、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8、違反統計法有關保密規定的。

9、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進行欺詐活動。

10、擅自製發統計調查表的。

11、拒不接受統計檢查的行為。

(1)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擴展閱讀:

統計違法行為的種類:

(一)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

(二)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帳、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遲報統計資料;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帳;

(八)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九)自行修改統計資料;

(十)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十一)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十二)打擊報復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

(十三)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

(十四)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或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內容;

(十五)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十六)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十七)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

(十八)違法公布統計資料;

(十九)泄露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

(二十)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損毀、滅失;

(二十一)泄露國家秘密;

(二十二)違反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法規

(二十三)違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二十四)違反《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二十五)違反《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二十六)違反《國家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

(二十七)違反《涉外調查管理辦法》;

《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統計局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査隊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1)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占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的;

(2)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統計資料,二年內再次發生的;

(3)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4)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5)在接受統計檢査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

(6)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

(7)國家統計局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②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

根據各類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不同性質和特點,《處分規定》將具體違法違紀行為適用的處分對象分為四種情況:
一是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第三條、第四條);
二是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第五條、第六條);
三是統計調查對象(第七條);
四是包括所有監察對象在內的一般主體(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附加:《處分規定》第二條還規定了單位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紀律責任承擔主體。單位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其紀律責任承擔主體是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這里所謂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了統計違法違紀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的人員;所謂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是指擔任一定的領導職務,直接作出或參與作出實施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決策,或者疏於管理,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負有責任的人員。這樣規定單位違法違紀行為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因為處分是依附於自然人的一種制裁,離開了自然人這個條件,處分就不能存在。單位本身不能承擔處分,而且單位意志是通過其權力行使者來體現的,因此對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處分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③ 有決定權的機關對有統計違法行為的責任人作出什麼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
(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
(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
(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二)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四十四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④ 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我國統計法的規定,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⑤ 屬於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的種類有哪些

分類:警告、記來過、記大自過、降級、撤職、開除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已經監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長辦公會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務會議、國家統計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⑥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屬於行政法規嗎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屬於部門規章。

⑦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有哪些

1、遲報統計資料
2、拒報統計資料
3、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就是說指標的數據比實際的大或小)
4、未聘用具有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填表人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
5、未建立能源、主營、工資等統計台帳

⑧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主觀方面指的是什麼

根據對法律法規的了解,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構成的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其版實施的權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後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這是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整理出以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內容,供您參考: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
1、主體。是指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者或稱行為人,即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
2、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其實施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後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3、客體。是指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為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的統計管理法律關系。
4、客觀方面。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實施,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產生了什麼樣的結果。一般表現形式有:作為;不作為;後果;違法違紀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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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適用對象包括哪些

統計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作為調查機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各部門統計機構,作為統計資料管理者的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員,以及作為統計調查填報對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等,都可能成為統計活動的參與主體。這些單位的領導人員及其工作人員都有可能發生《處分規定》所規定的各類統計違法違紀行為。
由於監察機關只對《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監察對象具有處分權,因此,《處分規定》第二條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紀律責任承擔主體作了明確規定:「(一)行政機關公務員;(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四)企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各類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不同性質和特點,《處分規定》將具體違法違紀行為適用的處分對象分為四種情況:一是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第三條、第四條);二是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第五條、第六條);三是統計調查對象(第七條);四是包括所有監察對象在內的一般主體(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此外,《處分規定》第二條還規定了單位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紀律責任承擔主體。單位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其紀律責任承擔主體是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這里所謂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了統計違法違紀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的人員;所謂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是指擔任一定的領導職務,直接作出或參與作出實施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決策,或者疏於管理,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負有責任的人員。這樣規定單位違法違紀行為紀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因為處分是依附於自然人的一種制裁,離開了自然人這個條件,處分就不能存在。單位本身不能承擔處分,而且單位意志是通過其權力行使者來體現的,因此對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處分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⑩ 哪種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對有關負責人給予開除處分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統計工作,提高統計數據的准確性和及時性,懲處和預防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促進統計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二)強令、授意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四條 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強令、授意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二)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的;

(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七條 統計調查對象中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四)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泄露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的;

(二)未經本人同意,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個人、家庭資料的;

(三)泄露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商業秘密的。

第十條 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十二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認為應當由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

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行政違法案件,認為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十三條 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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