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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4 20:12:31

1. 免於處分還是免予處分

書面的話用免予處分好

2. 免予刑事處罰要給予什麼黨紀政紀處分

根據情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第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

第四條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3. 免予黨紀處分的情形要注意什麼

A主動交待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B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紀查證屬實的。
C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D主動退出專違法所得的。

4. 公務員免於處分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一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具有違紀的行為;
二是違紀行為情節輕微;
三是違紀行為人本人經過批評教育後確已改正了錯誤。
缺少任何一個條件,都不符合免予處分的要求

5. 什麼情況下對違紀黨員可以免予處分

關於免予處分的情節有:

①對不 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 等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③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 加挑撥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經批評教 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④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 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 表現的。

②對不明真相參加會道門或者 邪教組織的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⑤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 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 建設,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

(5)免予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十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挑撥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6. 公務員免予紀律處分和不予紀律處分有什麼區別

公務員免予紀律處分和不予紀律處分的區別是:
免予處分是指公務員所犯錯誤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應該給予紀律處分,但具有免除處分的情節,經過有關機構作出的免予處分的書面結論。
不予處分,是指公務員所犯錯誤顯著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經有關機構研究作出的不予處分的決定。不予處分的前提,是公務員的錯誤行為顯著輕微,不需要給予處分。

7. 紀委立案調查後有免於處分的嗎

看你說的免於處分是指什麼,如果違紀嚴重的,會除去黨職和公職。輕的,警告、嚴重警告。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2、黨政紀案件立案以後,要根據事實和情節情況給予被調查人相應的處理結論,不是必須給予紀律處分。

如果符合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免予處分的規定,也可以免予處分。

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

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7)免予處分擴展閱讀:

分類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

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8. 公務員處分和免予處分的條件是什麼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9. 什麼是免於處分免於處分應當具備的情節有那些免於處分與不予處分有什麼區別

1、免予處分,是指黨員違反了黨的紀律,其所犯錯誤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但是由於錯誤較輕,並且具有免予處分的情節,因此,有關組織決定對其免予應給予的紀律處分。

2、「免於處分」和「不予處分」區別:

免於處分是指黨員所犯錯誤較輕,根據有關處分條例規定應給予紀律處分,但具有免除處分的情節,經過有關組織做出的免於處分的書面結論。免於處分的前提是該黨員所犯的錯誤較輕,按照某些處分條規的規定只能給予輕處分(警告、嚴重警告),並且有三種減輕處分的情節之一的,即:主動檢查交代錯誤;主動檢舉同案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發生的。如果只是錯誤比較輕,而沒有減輕處分的情節,或只有減輕處分的情節,而錯誤嚴重應受撤銷職務以上處分的,一般不得免於處分。

而不予處分是指黨員所犯錯誤顯著輕微,根據有關條規規定,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經黨組織研究做出的不予處分的決定。不予處分的前提,是該黨員的錯誤行為顯著輕微,不需要給予處分。

10. 免於刑事處罰紀檢會給什麼處分

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全國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我是河北的,我們省掌握的是免於刑事處罰,黨紀處分不低於留察,行政不低於撤職。
「免於刑事處罰」的概念。
《刑法》37條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可見,「免予刑事處罰」是定罪不處以刑罰,免於刑事處罰的前提條件是「定罪」。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黨章》中明文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因此,對於已經生效的司法判決,各級紀委應無條件遵照,無需再調查,只需把司法判決的定罪直接用來黨紀定性。至於如何量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因此,對定罪免於刑事處罰的黨員,不一定要開除黨紀的。尺度掌握在紀委常委會或黨委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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