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違規
『壹』 對企業違規行為,國稅局和地稅局能否分別處罰
編輯同志:隆生有限責任公司因未按規定辦理國稅及地稅登記,國稅局及地稅局遂要求其限期改正,由於該公司逾期仍未改正,國稅局對其進行了罰款。但不久,隆生公司又接到地稅局通知,稱其因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地稅登記被決定罰款,該公司認為地稅局的決定違反了我國行政法關於「一事不再罰原則」。請問:地稅局能否在國稅局已對該企業罰款後再次對其罰款?讀者 趙樹光趙樹光讀者:《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原則的規定,指對違法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這里的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共同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同一事實是指同一個違法行為,即從其構成要件上,只符合一個違法行為的特徵;同一理由是指同一法律依據。但根據你反映的情況看,隆生公司未按稅法規定分別辦理國稅和地稅登記是兩個不同的違法行為,作為兩個相對獨立的行政執法機關,國稅局和地稅局應當按照稅法規定對該公司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由此看來,國稅局和地稅局分別就隆生公司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進行處罰,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貳』 發票沒按規定開,是普票,稅務局要罰款,大概罰多少呢
1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主動改正且違法情節輕微的(含違法金額10元以下或發票項目填寫不齊全且危害後果輕微等),可不予處罰;違法金額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違法金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法金額5000元以上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金額時,違法發票5份以下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違法發票5份以上25份以下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發票25份以上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沒有違法金額及違法發票份數,在限期內改正的,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屬於逾期違法行為的,逾期10天以下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30天以上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稅局違規擴展閱讀:
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國家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一般納稅人不按規定申報並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在一定期限內取消進項稅額抵扣資格和專用發票使用權,其應納增值稅,一律按銷售額和規定的稅計算征稅。
『叄』 當地地稅局系統上有違法記錄了怎麼辦能消掉嗎
稅務來違法記錄不能自消除,當事人再次發生稅務違法行為時,違法記錄是再次處罰時的依據。刑法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法條鏈接《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4、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肆』 稅務局所指的違法事實是什麼
稅務局所指的違法事實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的事實,
違法事實包含種類繁多,比如發票違法行為、偷逃騙抗稅等等。
『伍』 稅務局說我違規了,錯誤認識書怎麼寫
呵呵,沒聽說過還要寫錯誤認識書的
要麼責令限期整改,要麼罰款,怎麼可能會要求寫錯誤認識書
真的要寫的話,隨便瞎謅一份遞上去吧
『陸』 公司被稅務舉報怎麼辦
稅務機關接到舉報後,會展開稽查,經過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展開工作:
1、選案環節
確定稅務稽查對象是稅務稽查的重要環節。稽查選案分為:人工選案、計算機選案、舉報、其他等,舉報是稅務機關發現案源最多的一種途徑。
2、檢查環節
在檢查環節最重要的是收集、固定證據。稽查證據主要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筆錄等。
檢查結束前,檢查人員可以將發現的稅收違法事實和依據告知被查對象;必要時,可以向被查對象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限期內書面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被查對象口頭說明的,檢查人員應當製作筆錄,由當事人簽章。
檢查結束時,應當根據《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有關資料,製作《稅務稽查報告》,由檢查部門負責人審核。
經檢查沒有發現稅收違法事實的,應當在《稅務稽查報告》中說明檢查內容、過程、事實情況。
3、審理環節
稽查審理是稅務局稽查局的審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對稽查終結的涉稅案件依法進行審核和作出處理決定的過程。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未按照本法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稅局違規擴展閱讀: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柒』 增值稅發票違規行為的例子
案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裁定,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行賄罪,決定對石嘴山市鑫遠商貿有限公司經理安建明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9年8月,安建明、李柱、李同(在逃)冒用郝自義的名義,在石嘴山市惠農區注冊成立了鑫遠商貿有限公司。自2009年8月~11月,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3人通過他人從天津市大港燃料公司等13家公司,以票面額3%~5%的價格接受貨物為柴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79份,金額8272萬余元,進項稅額1406萬余元,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8014171.25元。為給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他們又從稅務局代開貨物品名為煤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8份,價稅合計2214萬余元,實際抵扣稅額39萬余元。在取得了以上進項後,通過他人介紹,其以票面額9%的價格向5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93份,價稅合計6608萬余元,金額5648萬余元,虛開稅額960萬余元,實際抵扣稅額958萬余元。
今年1月,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安建明、李柱冒用他人名義虛假出資注冊公司,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958萬余元。其中,安建明還多次向稅務機關執法人員行賄共計7.2萬元。該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對安建明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柱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萬元。
一審判決後,安建明等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寧夏高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捌』 各城市稅務局都不對外公開提供對稅務分局及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投訴電話,目的是為了阻止投訴嗎
電話效果不好。建議選擇網上舉報,各稅務局網站應該都有舉報投訴的鏈接,用文字表述清楚,我覺得比打電話強。另外注意最好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不一定會立案。如果稅務網站上沒有相關鏈接,也可以選擇向當地政 府部門或信 訪部門舉報
『玖』 稅款繳納的違規處理
1、拒絕繳納稅款的處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處理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處理
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4、偷稅及處罰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
5、逃避追繳欠稅及處罰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騙取出口退稅及處罰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7、抗稅及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